陳芳雲 訴 曾蔭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895/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07.
1. 原告就余敏奇聆案官在2006年12月5日的命令提出上訴。余聆案官在當日裁定要剔除本案針對被告的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針對被告的訴訟,並命令原告支付訟費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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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9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8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07年5月2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5月 10 日 判決書 1.原告就余敏奇聆案官在2006年12月5日的命令提出上訴。余聆案官在當日裁定要剔除本案針對被告的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針對被告的訴訟,並命令原告支付訟費予被告。 申索陳述書的內容 2.原告的申索陳述書說她全家於1987年10底從遙遠的新江來港定居,但來港18年多了,從未過過一天寧靜的日子,因為被告要替一名新江的劉永光的死亡報仇,被告與劉妻子的姪兒歐世軍互相勾結,要活活把原告氣死。再者,被告與歐世軍為首的集團盜取國家機密以陷害原告20年,即從1998年至2008年。被告為要陷害原告及家人,更專門成立一間黑公司叫順富發展有限公司,主要是宣傳原告和她的家人是懷人,有偷、搶等行為和亂搞性關係。所以原告要被告賠償她蒙受的一切傷害和損失。 3.陳述書的附頁補充說原告與劉永光的妻子在內地從小就不和,互相誹謗,後來劉揑做48條罪陷害她,把她告到公安局。她後來就這事當天賭咒,劉沒多久真的死了,原因是劉用他妻子的姪兒歐世軍從部隊偷來的炸藥去炸魚,但卻炸死了自己。 4.歐世軍後來當了官,並勾結私通了其他官員和香港的被告去盜取國家機密,竊聽原告和要陷害原告20年。被告為了要替劉永光報仇,更專門成立黑公司順富發展有限公司,利用政府公帑聘請員工揑造事實,敗懷原告和她家人的人格、聲譽、道德、品質和人權,並勾通香港電台為被告服務,宣傳原告和她的家人是懷人。 5.被告還向警方投訴原告和家人,目的是要把原告活活的氣死,後來原告又控告電訊盈科,她又說法律援助處是國家的竊聽器,所以她6次控告被告及一位陳少寶均被拒絕了,她又被迫住進精神病醫院,被害得死去活來,她夫妻間的私生活也受到管制和被偷拍,照片被傳給公衆,被告更宣傳她一家人亂搞性行為,說她女兒為人生孩子,打孩子,害得她女兒30多歲也未出嫁,也害得她18年多不能找到職業。 被告申請剔除訴狀 6.律政司長代表被告向聆案官申請剔除這訴狀,這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和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而提出,上述條款內容如下:
法律原則
7.法庭只會在明顯和清晰的情況下 (plain and obvious case) 才引用上述規則來剔除狀書,詳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7年第一冊(下稱《程序書》第18/19/4段和案例The Artemis [1983] 1 HKC 46頁在第61頁C至D段)。 8.上訴庭副庭長Fuad在C S Low Investment Ltd v Freshfields (a firm) [1991] 1 HKLR 12, 第26頁E-F段曾就應被剔除的申索說:
9.被告申請的一個理由是原告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是可以單就狀書上的指控作考慮,便已有勝算機會 (A reasonable cause of action means a cause of action with some chance of success when only the allegations in the pleadings are considered)(詳見《程序書》第18/19/6段)。 10.原告不但要在陳述書上提出法律認可的訴訟因由,她更要列出所有事實,以證明這訴訟因由在法律上已成立。如果沒有這樣做,對方無從知悉她的案情為何,也不知如何應對(詳見CS Low Interment Ltd v Freshfields,第21頁D-F段)。
11.被告申請的另一個理由是原告陳述書的內容是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在考慮狀書內容是否有惡意中傷對方時,法庭唯一要考慮的就是被指為惡意中傷的內容,是否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據的一部份,以證明案中有關的濟助的指控的真實性。(The sol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matter alleged to be scandalous would be admissible in evidence to show the truth of any allegation in a pleading which is material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ief that is phrased.)(詳見《程序書》第18/19/7段)。 12.至於瑣碎無聊,是說這訴訟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的,沒有根據或勢必失敗的。無理纏擾,則是對對方構成欺壓或缺乏誠意的。(A proceeding is frivolous when it is not capable of reasoned argument, without foundation or where it cannot possibly succeed. A proceeding is vexatious when it is oppressive and/or lack bona fides.)(詳見《程序書》第18/19/8段)。
13.被告申請的第三個理由是原告陳述書的內容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這用語意味著法院的程序一定要以真心誠意和恰當地行使,而不可濫用。(This terms connotes that the process of the court must be used bona fide and properly and must not be abused.)(詳見《程序書》第18/19/10段)。
14.程序書第18/19/13段指出,法庭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去剔除瑣碎無聊和無理纏擾的訴狀,但法庭只會在極不尋常的情況下才行使這管轄權。
15.原告的申索陳述書曾多次指被告曾與他人串謀來陷害她。終審庭常任法官包致金先生在Aktieselskabet Dansk Skibsfinansiering v Wheelock Marden & Co. Ltd [1994] 2 HKC 265 一案第272頁C-D和273頁D-E說,指控別人串謀的訴狀,必須指出一個或多個明顯的行為,以證明每一位被告都有參與這串謀的協議,而這協議已被執行,更因此而引致原告受損失,若原告未有這樣做,任何沒有被這方式證明有參與串謀的被告,都可因而從這案中被剔出:
上訴的裁決 16.被告的代表律師認為原告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因,是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擾,並構成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17.本席在考慮過這申索陳述書後,認為其內容沒有條理,不連貫,沒有指出被告曾有任何明顯的行為,也沒有列出任何事實,以證明被告曾參與任何串謀的協議。 18.原告指被告與歐世軍勾結盜取國家機密來陷害她,又勾結黑幫和成立黑公司,但這些都沒有事實根據,全是空洞的指控。至於誹謗的指控,她也沒有指出誹謗的方式或內容,也都是憑空的指控。 19.因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整篇申索陳述書沒有表達到任何法律認可的訴訟因由,所以這訴訟是沒有任何合理的因由。這申索陳述書對被告來說更是瑣屑無聊和無理擾,原告這訴訟實屬濫用法律程序。 20.所以本席同意余聆案官的裁決,本席現撤銷原告的上訴,並命令原告就這上訴支付訟費予被告,除非雙方可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這數額須經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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