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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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時候,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41號後巷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內褲裡找到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每個膠袋分別載有12個、20個和47個內有可卡因的膠袋。經化驗後,共有13.88克可卡因。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到四部流動電話、現金三萬二千餘元及一張當票,其日期為事發前一天,典當了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為80,000元。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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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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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控罪,被定罪。 案情 3.事發時候,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41號後巷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內褲裡找到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每個膠袋分別載有12個、20個和47個內有可卡因的膠袋。經化驗後,共有13.88克可卡因。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到四部流動電話、現金三萬二千餘元及一張當票,其日期為事發前一天,典當了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為80,000元。 4.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下,稱有關的毒品只在附近的垃圾收集站拾獲,而有關的毒品是自用的。他典當了該隻手錶後,作為還款及家用。他現職酒吧侍應,月入12,000元。他自2014年起吸食可卡因。稍後警方在被告人家中進行搜查,沒有任何發現。 5.涉案毒品,巿值估計為大約一萬二千元。 被告人的背景 6.年47歲,已離婚,但與前妻有兩名兒子,7歲及10歲。現職酒吧侍應,月入一萬二千至三千元。被告人有十四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類同,及有七次是管有危險藥物罪。 求情 7.辯方在求情中指出,被告人在酒吧工作,除了底薪,約有一萬元的額外收入。 8.辯方指出涉案毒品中的47小包,即共重8.27克毒品是自用的。辯方不作出紐頓聆訊,倚賴Wong Suet Hau一案的原則,要求法庭考慮涉案當中可觀部分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自用的考慮 9.在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
10.本案的情況:—
11.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不接納辯方提出的47小包是被告人自用的講法,本席裁定涉案所有毒品是作販運用途的。 量刑 12.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3.另外,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兩件案例:—
14.根據以上的案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本案涉及13.88克,換句話說,頭10克量刑起點是5年,而其餘的3.88克,按比例計算,大約是3個半左右的刑期。因此,法庭認為13.88克的量刑起點是5年零3個月。 判刑 15.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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