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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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時候,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41號後巷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內褲裡找到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每個膠袋分別載有12個、20個和47個內有可卡因的膠袋。經化驗後,共有13.88克可卡因。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到四部流動電話、現金三萬二千餘元及一張當票,其日期為事發前一天,典當了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為80,000元。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02/2017[2018] HKDC 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02/2017
[2018] HKDC 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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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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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8年1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展鴻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念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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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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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控罪,被定罪。

案情

3.事發時候,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41號後巷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內褲裡找到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每個膠袋分別載有12個、20個和47個內有可卡因的膠袋。經化驗後,共有13.88克可卡因。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到四部流動電話、現金三萬二千餘元及一張當票,其日期為事發前一天,典當了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為80,000元。

4.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下,稱有關的毒品只在附近的垃圾收集站拾獲,而有關的毒品是自用的。他典當了該隻手錶後,作為還款及家用。他現職酒吧侍應,月入12,000元。他自2014年起吸食可卡因。稍後警方在被告人家中進行搜查,沒有任何發現。

5.涉案毒品,巿值估計為大約一萬二千元。

被告人的背景

6.年47歲,已離婚,但與前妻有兩名兒子,7歲及10歲。現職酒吧侍應,月入一萬二千至三千元。被告人有十四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類同,及有七次是管有危險藥物罪。

求情

7.辯方在求情中指出,被告人在酒吧工作,除了底薪,約有一萬元的額外收入。

8.辯方指出涉案毒品中的47小包,即共重8.27克毒品是自用的。辯方不作出紐頓聆訊,倚賴Wong Suet Hau一案的原則,要求法庭考慮涉案當中可觀部分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自用的考慮

9.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

(a) 毒品的數量及價值;

(b) 毒品如何包裝;

(c) 毒品在被告人家中或在公眾地方找到;

(d) 有否處理毒品的工具,例如磅、包裝袋或有沒有任何吸服毒品的工具;

(e) 被告人是否一名癮君子;

(f) 被告人在拘捕後的解釋;

(g) 被告人購買毒品的能力;

(h)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是否涉及毒品罪行等等。

10.本案的情況:—

(1) 毒品的份量是13.88克可卡因,巿值大約一萬二千元。

(2) 在被告人的內褲裡找到3大個膠袋,每個分別載有12個、20個及47個小包。本席認為,從包裝上的數量,比較零丁,並不是整數的十包、二十包或四十包。辯方稱這47小包是自用,本席小心考慮過,認為一般的購買情況多數會是整數,沒有理由買一個如此零丁的數目。

(3) 被告人被發現藏有毒品時,在街上的後巷被截停。

(4) 搜出毒品時,沒有任何包裝工具,也沒有任何吸服毒品的工具;

(5) 被告人是否一名癮君子。法庭留意到,被告人由1996年至2012年期間,共有七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但綜觀他全部的刑事紀錄中,包括管有危險藥物,他從未因犯事而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6) 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之下稱,有關毒品是在附近的垃圾收集站拾獲的。本席小心考慮過,完全不相信有這麼包裝得齊齊整整及大量數量的毒品,可從垃圾站拾到。

(7) 從被告人的職業及剛典當了一隻名貴的手錶考慮,如果單憑財力上,他某程度上是有能力可以買到這些毒品。

(8) 被告人共有十四次刑事紀錄,最後一次是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日期是2012年,與本案犯案日期相距大約四年半的時間。

11.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不接納辯方提出的47小包是被告人自用的講法,本席裁定涉案所有毒品是作販運用途的。

量刑

12.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3.另外,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兩件案例:—

(1) AG v Rojas([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0)。

14.根據以上的案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本案涉及13.88克,換句話說,頭10克量刑起點是5年,而其餘的3.88克,按比例計算,大約是3個半左右的刑期。因此,法庭認為13.88克的量刑起點是5年零3個月。

判刑

15.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2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