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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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8.75克氯胺酮及22.80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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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5/2017 [2018] HKDC 3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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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8.75克氯胺酮及22.80克可卡因。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當日晚上十時半,一名警員在油麻地文昌街19號地下截停被告人。搜查後,在被告人的背嚢發現以下物品:—
4.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
5.所檢獲的氯胺酮及可卡因分別估計市值為港幣5,589元及32,073元。 被告人的背景 6.年22歲,未婚,無業,在港獨居,家人全部在內地居住。她於2016年干犯了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罪,仍在緩刑令中。 自用的考慮 7.辯方在求情中提出,約一半的氯胺酮是被告人自用的,但不要求展開紐頓聆訊。 8.辯方稱被告人有吸服毒品習慣,呈上了她在荔枝角扣留所時,她的尿液測試對於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被告人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 9.在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情況,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
10.本案的情況:—
11.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不接納辯方提出有大約一半的氯胺酮是被告人自用的講法。本席裁定,所有毒品都是作販運用途的。 量刑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席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4.根據Lau and Rojas兩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5至8年。22.80克的份量,按比例計算後大約為5年零11.5個月。 15.根據Hii一案,即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按比例計算後,8.75克份量大約為44.6個月的刑期。 16.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及比例法計算。經過轉換法後,氯胺酮的刑期大約相等於5.70克的可卡因。 17.將5.70克的可卡因加上22.80克之後,即合共28.50克的可卡因。法庭會用這個份量去作為量刑。以這一個份量按比例去計算,量刑起點是6年零4.6個月,即76.6個月。本席以整數7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計算。 刑期扣減 18.由於被告人只在審訊日期前差不多兩個月前才改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她不可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的扣減。在衡量過有關情況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可獲四分之一的扣減。 判刑 19.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7個月。 違反緩刑令 20.被告人於2016年2月被頒下一項緩刑令,即4個月的監禁,緩刑兩年。被告人於在2017年7月干犯本案,已違反了該項緩刑令。 21.經考慮後,本席下令,該緩刑令中的2個月監禁須予以執行,並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22.本席判處被告人合共監禁5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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