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梓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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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在中午時分,海關人員在又一城G層的一個後樓梯位置截停被告人,在被告人所帶的黑色袋內發現40包危險藥物,後證實為84.4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稱「香水」是供他自用的。接著在被告人的內褲中發現20包以紙包裹的危險藥物,後證實為3.15克可卡因。警誡下,被告人說「可樂」是自用的。被告人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及港幣5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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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8/2017 [2018] HKDC 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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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在中午時分,海關人員在又一城G層的一個後樓梯位置截停被告人,在被告人所帶的黑色袋內發現40包危險藥物,後證實為84.4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稱「香水」是供他自用的。接著在被告人的內褲中發現20包以紙包裹的危險藥物,後證實為3.15克可卡因。警誡下,被告人說「可樂」是自用的。被告人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及港幣590.1元。 4.其後,海關人員帶被告人去到他的住所,使用被告人身上的鎖匙打開了該單位的5號房。關員在被告人睡房內的一個儲物櫃發現以下物品:—
5.警誡下,被告人稱此等物品全是他自用的。 6.涉案的危險藥物的街頭市值估計為港幣44,934元。 被告人的背景 7.年17歲,未婚,任茶餐廳侍應。父母已離婚,他與父親和後母及後母的年幼子女一起居住。他沒有刑事紀錄,但有一次警司警誡。 自用的說法 8.在求情時,辯方提出涉案毒品中的20%,是被告人自用的。辯方倚賴被告人在被拘捕後進入荔枝角收押所時的尿液樣本結果。在快速測試結果顯示被告人尿液中含有可卡因。但將同一樣本餘下的尿液送往政府化驗師化驗時,證實對可卡因、可待因、美沙酮、嗎啡等藥物均呈陰性反應。 9.以上兩次檢驗均沒有對氯胺酮進行化驗。 10.辯方不提出紐頓聆訊,要求法庭按本案所有情況考慮辯方所提出自用的講法。 尿液樣本化驗結果的爭議 11.控方傳召了荔枝角拘留所的一名高級醫生及政府化驗師作供,向法庭解釋同一個樣本,就可卡因得出兩個不同的測試結果。 12.本席聽過他們的證供,考慮過以下幾點:—
13.考慮過兩位證人的證供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在作出尿液樣本之前,是否曾經吸服過可卡因的可能性,法庭認為未能排除。 自用的考慮 14.在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15.本案的情況:—
16.在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後,本席不相信辯方提出有部分危險藥物是被告人自用的講法。本席裁定所有涉案的危險藥物均是販運用途。 量刑 17.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8.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控罪一 19.根據量刑指引,84.4克的氯胺酮的刑期為6年零4.9個月。而3.15克的可卡因的刑期為2年零11個月。 20.本案涉及多種危險藥物,上訴庭的案例亦有提及過可以用多種不同方法考慮。法庭認為經過轉換法,以控罪一而言,3.15克的可卡因可轉換為相等於大約5.2克的氯胺酮,與84.4克加起來,便是89.6克氯胺酮。這份量的刑期為6年零5.7個月。 控罪二 21.由於其他毒品的份量都很少,法庭只集中衡量5.98克的可卡因。根據指引,這份量的刑期為3年零9個月。 控罪一及二合併考慮 22.如將兩項控罪較為主要的毒品,即將氯胺酮及可卡因就分別加起,總共有84.7克氯胺酮及9.13克可卡因。 23.經轉換法後,9.13克可卡因約相等於23.33克氯胺酮。84.7克加23.33克合共為108克氯胺酮。 24.以108克氯胺酮的份量考慮,刑期為6年零8.3個月。 整體量刑 25.在考慮過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後,本席以兩項控罪危險藥物的合併份量作為量刑。本席以6年零8.3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26.本席判處被告人就每項控罪,監禁4年零4個月零6個星期。 27.並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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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