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540/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18.
1. 本案訴訟各方均屬同一個家庭。第一原告人徐煥文先生( 下稱「徐先生 」)和第一被告人陳潔華女士( 下稱「陳女士」 )於1971年在香港結婚,雖然現在對薄公堂,至今法律上仍維持夫妻關係。他們一共有三名子女,分別是第二原告人徐景兆先生( 下稱「景兆」 )、第二被告人徐景雲先生( 下稱「景雲 」)和徐敏儀小姐。徐小姐是智障人士,並沒有牽涉這一場家庭糾紛。在本案開展後,景兆不幸地於2015年9月輕生離世,他的遺孀關玉霞( 下稱「關女士」 )以景兆遺產代理人的身份替代景兆的遺產繼續進行本案。
Cited by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