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翰偉 對 翁志明及另六人(大社壇之司理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87/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18.
1. 上訴人梁翰偉在HCB 4535/2017一案於2017年11月27日被法庭頒下破產令,宣告他破產。梁先生在2017年12月15日以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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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7/2017 [2018] HKCA 3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87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7年第45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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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梁翰偉在HCB 4535/2017一案於2017年11月27日被法庭頒下破產令,宣告他破產。梁先生在2017年12月15日以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2.判定債權人(即本上訴的答辯人)於2018年2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梁先生在28天內繳存港幣50,000元於法庭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答辯人的申請理由是梁先生的經濟狀況不佳,缺乏能力在敗訴後支付訟費。 3.梁先生在2018年3月13日存檔誓詞反對這項申請。 4.雙方已按《實務指示4.1》E部的指示呈交文件及書面陳詞。考慮過雙方存檔的文件後,本庭認為這申請不需進行口頭聆訊,可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以書面審理。 5.《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規定:
6.梁先生因沒有支付法庭在DCCJ 3433/2004及CACV 86/2007所頒發的訟費(該訟費已由法庭評定為港幣607,749元)被法官宣告他破產。 7.若上訴人經濟能力欠佳,敗訴後將無力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這會對勝訴一方構成金錢上的損害,造成不公。所以,在很多案例中,上訴人經濟狀況不佳或在執行訟費命令時答辯人會耗用過度的費用或遇上過度的耽誤均被法庭認定為可以引用上述條文頒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特殊情況,參考Chung Kau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 2 HKLRD 650、Shum Yeung v Skynet Group Ltd CACV 140/2016,2016年10月14日、Kwai Tak Ming v K.S. Capital One Ltd CACV 132/2016,2017年1月20日。 8.馬道立法官在Chung Kau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 2 HKLRD 650一案第14段,就這方面的法律作了清楚的分析,本庭不再詳細覆述。 9.簡單來說,若上訴答辯人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經濟能力欠佳,一般來說,上訴人必須展示一些抗衡的因素以反對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其中一個經常引用的抗衡因素,是上訴人持有十分充份及強力的上訴理據。 10.在考慮上訴理據是否充份及強力時,法庭不需亦不宜作十分詳細及深入的探討,祇需作一個初步的衡量。若在該衡量後法庭不能認定上訴成功機會十分高,法庭便需尋找是否有其他抗衡因素否定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11.梁先生至今仍未能支付DCCJ 3433/2004及CACV 86/2007的訟費。本庭認定梁先生的確是經濟欠佳,若他敗訴極可能無法支付債權人的訴訟費用。 12.梁先生在2018年4月18日的書面陳詞集中討論在DCCJ 3433/2004案中相關的論點。但是DCCJ 3433/2004的上訴已在CACV 86/2007中被上訴庭駁回。他申請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也於2008年3月20日被上訴庭撤銷。他今次的上訴是針對2017年11月27日破產令的上訴,本庭認為他的勝訴機會不高。 13.考慮過提出的論點,本庭不認為梁先生提出有效論據足以抗衡不頒發訟費保證金命令對答辯人所構成的不公平情況。 14.本庭認定在本案的情況下,頒令梁先生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是公正的做法。 15.至於保證金的金額方面,債權人要求港幣50,000元。本庭認為金額合理。本庭將保證金的金額訂於港幣50,000元。 16.因此,本庭頒令如下:
17.至於本申請的訟費,債權人沒有按《實務指示4.1》存檔本申請的訟費清單。考慮過此申請所須的合理工作量及合理費用,本庭頒令梁先生須支付債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該訟費之金額評定為港幣10,000元。
債務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債權人(答辯人):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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