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根容 對 破產管理署署長經辦人廖明珠主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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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7年12月1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鄭根容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剔除原告人的狀書及其申索,命令原告人作為敗訴一方,須支付兩名被告人上訴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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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0/2017 [2018] HKCA 4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00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11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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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7年12月1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鄭根容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剔除原告人的狀書及其申索,命令原告人作為敗訴一方,須支付兩名被告人上訴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55,000。 2.原告人在12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在2018年2月14日頒發判案書,拒絕這申請,命令原告人須支付兩名被告人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17,226。 3.原告人在2018年5月3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暫緩執行本庭在這上訴作出的訟費命令。他在傳票和支持誓章提出的理由有三點:第一,他決定上訴終審法院;第二,他已排期約見民政事務處的義務律師,和已通知律政司,等待查詢結果,然後進行終審法院上訴;第三,他患精神病十年,近日病情反覆,他已約見精神科醫生。 4.原告人在兩份書面陳詞,詳述以上三點,並且重複他在上訴時指出的指稱,包括律政司在2015年12月違法扣押他的退休金,又聲稱Lo Kwok Kuen Danwa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7] 2 HKLRD 1193適用於他的情況,要求律政司歸還退休金,讓他聘請大律師向終審法院上訴。 5.原告人在提交的文件和陳詞所述的事項,都不足以構成合理的理由,暫緩執行本庭在這上訴頒布的訟費命令。本庭拒絕這申請,命令他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本庭認為訟費陳述書的收費合理,釐定合理訟費為 $2,766。
原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曹喬茵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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