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梅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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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 (「 陳 女士」) 入稟本法院,就她指稱因工受傷,向僱主即被告人 (「社署」) 追討賠償。本案現處於案件管理階段。這是 陳 女士就聆案官2018年6月12日所作指示而提出的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685/2017[2018] HKCFI 214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685/2017

[2018] HKCFI 21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2017年第6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麗梅  

被告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8年9月4日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9月21日

判決書

1.原告人 (「女士」) 入稟本法院,就她指稱因工受傷,向僱主即被告人 (「社署」) 追討賠償。本案現處於案件管理階段。這是女士就聆案官2018年6月12日所作指示而提出的上訴。

背景

2.根據狀書,女士的訴因,是她於2014年7月16日在有關的家庭服務中心工作時,因處理塌下的長摺檯而受傷,而這意外是社署疏忽未有提供安全的長檯使用所致。社署否認所指意外和法律責任,也提出了共分疏忽的交替抗辯理由。

3.2018年4月12日,聆案官聆聽雙方陳詞後作出指示,主要內容包括:

(1) 雙方不會提出任何關於法律責任的專家證據。

(2) 女士將不提出任何的專家證據,而社署就賠償數額方面的專家證人只限一名骨科專家和一名精神料專家。

聆案官同時定下女士接受上述醫學專家檢查和完成其後報告的時間表。

4.女士於2018年5月25日提出傳票申請 (「該傳票」), 並存檔誓章支持 (「該誓章」) ,以要求下述命令:

「 1. 申請法律責任專家報告

2.    如本人擬聘的醫學專家不願意為我進行聯合專家報告,則可向代表被告人律師提名其他醫學專家。」

5.2018年6月12日,聆案官聆聽雙方陳詞後作出命令 (「該命令」) ,主要內容如下:

(1) 批准女士撤回上述該傳票第1段的申請,女士再次確認不會援引法律責任專家證據。

(2) 批准女士援引賠償數額專家證據,即一名骨科專家醫生。

(3) 女士確認不會援引精神科專家證據,雙方的骨科專家須於2018年8月7日或之前完成予女士的聯合醫療檢查,並於2018年10月2日或之前完成報告;社署須於2018年10月16日或之前把報告呈交法庭和送達女士。

(4) 雙方須安排社署的精神科專家於2018年7月18日或之前完成對女士的檢查,並於2018年9日12日或之前完成報告,社署須於2018年9月26日或之前把報告呈交法庭和送達女士。

(5) 沒有法庭批准,雙方不得援引其他專家報告或證據。

(6) 女士須向社署支付傳票申請及聆訊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1,300元,即時支付。

6.女士於2018年8月9日提交上訴通知書,指上述第 5(1) 和 (2) 段所述該命令並非她的意願。另外,有關上述第 5(3) 段所述命令下雙方骨料專家須對女士進行的聯合檢查, 女士拒絕簽署代表社署的政府律師建議予專家的聯合書面指示。若仍須進行有關聯合檢查,女士要求批准她援引其他的專家報告或證據,她指否則她會敗訴。

7.根據代表社署的律師,聆案官該命令中有關精神科專家報告方面的指示已予以履行。

法院規則

8.這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提出針對聆案官命令的上訴,猶如本席從新聆訊上述女士2018年5月25日的該傳票申請。

9.規則第 1(3) 條規定,上訴通知書須於所針對的法庭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當天起計14天內提出,因此女士的上訴逾時約6星期。

逾期的解釋

10.就逾期提出上訴,女士提出下述解釋:

(1) 該命令作出後,她嘗試遵照命令行事,因此浪費了時間。

(2) 她於2018年6月29日才收到該命令文本。

(3) 她希望向法庭提供較詳盡的資料。

(4) 政府律師屢次作出虛假陳述,因此她需要更多時間搜集證據以提出上訴。

(5) 政府律師要脅她簽署予骨科專家的聯合指示,她感到很大壓力,求助無門。

(6) 她每天都需要進行3次需時最少30分鐘的療程舒緩痛楚。

11.本席認為上述無一構成合理解釋。

上訴論點

12.鑑於女士無律師代表,和為完全處理本上訴起見,本席仍會考慮女士的其他論點。

法律責任專家證據

13.有關法律責任專家的問題,女士以該傳票「申請法律責任專家報告」。她當時存檔的支持誓章,內容難以合理地與本案是否需要法律責任專家去協助法庭掛鈎。

14.女士在上訴通知書指上述該命令所載有關法律責任專家證據的部份並非她的意願。女士沒有提供和申請批准她援引2018年6月12日聆案官席前聆訊的錄音謄本為證,因此本席沒有當時聆訊中陳述的準確的內容參考。

15.不過,無論女士是否有如該命令所載般撤回這部份申請,或確認不擬援引法律責任方面的專家證據,本席認為這與客觀上本案是否需要這方面的證據無關。

16.女士指已在上述該誓章第2段中堅持這方面的申請。 所指該誓章第2段雖然標題是「申請法律責任的專家報告」,但該段內容根本是有關骨科專家報告的安排。骨科專家證據是為評定賠償金額而需要的,這並非法律責任問題的專家證據。這反映女士並不理解兩者專家證據的分別。

17.根據狀書,本案在法律責任方面的爭議,是女士所指的意外事實上是否有如她所指般發生,和意外是否引致她所指的受傷,還有意外是否社署的疏忽所致,以及是否女士的共分疏忽所致。本席認為,這些爭議都是法庭根據相關事實證據可以作出的事實判斷,並不需要專家協助。

18.正如女士知悉,與訟方必須得到法庭批准才可援引任何專家證據。鑑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無論是否由女士自願撤回她該傳票中,有關援引法律責任的申請,這方面的申請也必不予批准。

醫學專家證據

19.至於就評定賠償金額所需的醫學專家證據方面,雙方有各自的責任,確保其建議的醫學專家會根據法庭這方面的指示行事,才可以正式向法庭作出此等建議,和申請相關指示的。法庭只會按上述基礎接受與訟方建議的醫學專家,以作出相關指示。

20.聆案官應女士申請,並按上述基礎,批准她建議的骨科專家和社署建議的骨料專家去湊合聯合專家報告,為此也定下聯合檢查和呈交報告的時間表。

21.現在女士表示她原來建議的骨科專家,肯定不會代表她為本案給予專家意見。她重提如她擬聘的醫學專家不願意為她進行聯合檢查和提供專家意見,她要求可向代表被告人律師提名其他醫學專家。

22.女士要求的做法並不合乎上述基礎。若她所指的情況真的發生,她必須盡早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更改所建議的骨科專家,但她現在仍未能向社署及法庭確實建議替代的骨科專家是誰。

23.女士又承認,她拒絕簽署代表社署的政府律師為雙方草擬予專家的聯合書面指示。她指若簽署有關草擬聯合書面指示,她便會敗訴。

24.首先,任何專家證據都必須以協助法庭為前題。為此目的,與訟方的專家必須也只可以就相關的議題提供意見。若雙方專家在相關議題上沒有共識基礎的情況下,各自提供認為相關的意見,將違背湊合聯合專家報告的目的,也將沒法經濟地和準確地向法庭提供有效的協助。

25.其次,本席細讀上述草擬聯合書面指示,認為其內容合乎規定,至於附件1 (文件) 內容合理,而附件2 (報告的內容) 所載的全皆一般類似案件應該具備的事項,所以本席並不接納女士所指,向專家發出這些指示以進行聯合檢查和湊合聯合專家報告有不當之處,遑論會令她敗訴。

26.女士指若仍須遵從命令進行有關聯合檢查,她要求批准她援引其他的專家報告或證據。本席認為並無理據。何況根據上述草擬聯合書面指示附件2第12項議題,雙方骨科專家須向法庭提供意見,是否需要其他專家對女士進行檢查,以協助法庭評估本案的賠償金額。

訟費命令

27.鑑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沒有理據質疑聆案官所作訟費命令是錯誤地行使酌情權。

結論和命令

28.女士的上訴予以撤銷。

29.為本案進一步的管理起見,本席現作出下述指示:

(1) 雙方不可以就本訴訟的法律責任問題援引任何專家證據。

(2) 女士須於今天起計14天內,以書面向法庭及代表社署的律師,提供其擬聘的骨科醫生及其詳細聯絡資料,以取代原來建議的骨科醫生,以進行聯合醫療檢查及湊合聯合專家報告。

(3) 當上述第 (2) 段予以履行,雙方可視法庭同時批准以女士擬聘該骨科醫生與社署擬聘的骨科醫生,去進行聯合醫療檢查及湊合聯合專家報告。雙方並須盡快向雙方骨科醫生發出聯合書面指示。

(4) 為履行上述第 (3) 段:

(a) 除非雙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就予雙方骨科醫生發出的聯合書面指示達成共識,否則代表社署的律師草擬的日期為2018年7月16日的書面指示,將視為法庭核准的書面指示,雙方須據此向骨科醫生發出有關指示。

(b) 為避疑問,上述第 (a) 段指示無礙日後雙方及法庭如何考慮根據該書面指示而產生的聯合專家報告的內容。

(c) 雙方骨科專家聯合醫療檢查須於今天起計70天內完成;聯合骨科專家報告須於其後56天內完成。

(d) 聯合骨科專家報告須於報告完成後14天內呈交法庭及送達女士。

訟費

30.女士的上訴因欠缺理據而予以撤銷,而上述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也因她未能履行聆案官該命令有關骨科專家報告方面的指示而產生。因此,她理應支付社署因此上訴引致的訟費。 代表社署的律師提出訟費金額港幣4,000元,本席認為合理。

31.女士須於14天內支付本上訴引致社署的訟費港幣4,000元。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戚偉安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