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銳珍 對 市區重建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07/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November 2018.
1. 本席在2017年2月22日頒佈判案書(“該判決”),同意黃健棠聆案官的判決,駁回原告人就黃聆案官剔除原訴傳票的決定的上訴,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相關訟費支出。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
HCMP 107/2016 [2018] HKCFI 26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6年第1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本席在2017年2月22日頒佈判案書(“該判決”),同意黃健棠聆案官的判決,駁回原告人就黃聆案官剔除原訴傳票的決定的上訴,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相關訟費支出。 2.本席亦經已在該判決中詳細列出本案的背景事實,在此不贅. 3.在2018年9月5日,原告人在本案中發出傳票,申請下開命令:
4.原告人明顯是想向上訴法庭申請把該判決 “作廢”。可是,本法庭並非上訴法庭,故此不能把該判決 “作廢”。 5.原告人依賴《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條規則的第 (1)(a) 及 (2)(b)款,向本席提出有關申請。 6.可是,就上訴權而言,該判決並不是非正審判決,原告人並不需要申請上訴許可。 7.餘下來的只有就該判決要求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該判決於2017年2月22日頒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c) 款,上訴須於28天內(即2017年3月22日或之前)作出。本傳票於2018年9月5日發出,遲了一年零5個月有多,申請延展上訴期限乃為必需。 8.在2017年修訂後,《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5條容許下級法庭處理在時限屆滿後才提出的延展上訴期限申請。 9.上訴法庭在李昌對李桂娣(HCMP 3190/2016; 13 April 2017)一案中重申,法庭在決定如何運用酌情權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再者,如涉及之延誤相當嚴重及沒有合理的理由,申請人必須展示他的上訴具有真正之成功機會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10.原告人的擬上訴遲了超過一年零5個月,延遲的程度非常嚴重。 11.她所提出的理由是:“本人因燙傷腳部看了幾次家庭醫生都仍未好轉。4月初,病情嚴重到下不了床。最終要住東區醫院。(文件冊附件一)。因此延誤了上訴時限”。 12.原告人的文件冊的 “附件一” 包含3頁醫院發出的文件:
13.在此情況下,原告人完全未能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證明或解釋她延遲了超過一年零5個月才提出擬上訴的原因。即使原告人真的受了傷,她亦沒有解釋延遲那麼久的原因。 14.再者,原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席已經在該判決中詳細列出駁回針對聆案官上訴的理據。顯然,原告人不懂有關的法律及程序,只是不停地投訴收回單位的決定。可是,原告人的投訴有特定的程序處理,她不可以隨意以民事訴訟的方式控告市區重建局。 15.原告人延遲提出上訴的時間很長,超過一年零5個月。提供的解釋和證明文件又未能令人信服。再者,提出的上訴理據亦完全沒有成功機會。故此,本席否決原告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16.本席給予原告人關於訟費及訟費金額陳詞的機會。因為原告人的申請不成功,她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本席同意被告人聘用同一大律師處理本申請的決定,可是被告人要求的金額稍高。本席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評估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為 $68,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轉聘藍建中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0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