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72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December 2018.
2. 根據區域法院法官李樹旭於2016年9月28日下達的命令,本案件的審訊時間原本預定為五天。結果,本案件用上一共32天才能完成整個審訊。與訟雙方不但未能就各自的案情合理地掌握法律或事實上的論據,也沒有在開審前為案件作出務實的準備。因此,雙方用上審訊的首五天為本案進行個案處理。其後在審訊期間,雙方尤其原吿人向法庭提出多項不同的申請。在大部份的情況下,申請的一方在事前均沒有就該些申請作出充份的考慮或與本案件的另一方先進行理性的商討,因而導致更多時間上的流失。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