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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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01/2018 [2018] HKCFI 26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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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以下四項控罪:
事主在2002年2月23日出生,被告人與事主母親在順利邨同居,可算是事主的後父。 事主初時與姨媽同住在油麻地文英街,後來也經常到順利邨與父母同住。 第一項控罪發生在2013年某日,當時事主11歲,讀五年級下學期,與姨媽住油麻地文英街某大廈。 當日傍晚時分,被告人到事主家,當時事主單獨在家,被告人送禮物引誘事主除去衣服,與她在床上性交,沒有用避孕套,最後在事主體外射精。 第二項控罪發生在2013年底和2014年期間,事主與被告人在油麻地住所,事主問被告人取零用錢,被告人要求摸事主乳房,事主同意,被告人於是撫摸事主乳房和私處數分鐘。 第三項控罪發生在2017年3、4月某日下午,事主在順利邨居住,被告人要求與事主性交,並要脅事主,若她拒絕便趕走兩母女,事主被逼就範。性交在單位內床上進行,當時事主母親在露台,視線被衣櫃阻擋,沒有察覺;期間,被告人沒有用避孕套,最後在事主體外射精。 第四項控罪發生在2017年10月28日早上,事主在順利邨單位居住,當時剛睡醒,被告人以同樣理由威脅,要求事主脫光衣服,然後在床上吻事主乳房和私處約十分鐘。 被告人被捕後承認以上行為,他表示曾付錢給事主,並得事主同意。 被告人63歲,曾做侍應,犯案時無業,靠綜援生活,他受過小學教育,已離婚,有一成年兒子,他也與事主母親有一幾歲兒子。被告人有三次犯罪紀錄,已是二十多年前的事,對量刑沒有影響。 辯方張耀良大律師指,被告人愛惜家人,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 辯方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他真誠後悔,希望本席給他改過機會。 事主母親來信表示,家中各人都有錯,只希望維持完整家庭,希望本席輕判。事主母親如此態度,真令人感慨。 判刑前本席考慮過事主的心理評估報告,臨床心理學家指出,事主不想再提這些經歷,只希望專注開心的事。心理學家認為,事主採取強烈迴避態度,抑制自己,不想面對經歷,因此事主覺得沒有因本案而受影響。 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人是事主後父,四年來幾次侵犯事主,嚴重違反事主對他的信任。被告人不但用金錢引誘,更威脅事主會趕走兩母女,性交時沒有採取避孕措施,都是加重整體刑罰的因素。 本席考慮過辯方張耀良大律師呈堂的判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家健(譯音)案(CACC 328/2010);SJ v 周志仁(譯音)([2009] 5 HKLRD 23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志華(譯音)([2010] 4 HKLRD 69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CT(CACC 372/2012)。上訴庭多番強調,必須嚴懲對年幼女童的性罪行,雖然事主採取迴旋態度,但本案必定對事主和家人造成一定精神創傷。本案在2017年10月揭發,量刑方法應採用上訴庭在CACC 418/2014和CACC 327/2015的判例。 案件原定今年12月5日審訊,被告人在9月第一次案件管理聆訊時表示承認第一、二和四項控罪,而在後來11月在提訊時表示承認修訂後的第三項控罪。 原則上本席只應給予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減刑,不過,第一、二項控罪在2013年發生,本席認為應採用當時的量刑方法,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關於第一項控罪,本席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判被告人入獄4年。就第二項非禮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8個月,此項非禮罪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就第三項控罪,當時事主母親在單位內只是視線受阻,沒有察覺,被告人在這情況下仍淫褻事主,案情特別嚴重,本席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3個月,判被告人入犯三年零五個月。就第四項非禮罪,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9個月,此項非禮罪判被告人入獄兩年零三個月。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如下: (a)第二項控罪的其中6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b)第三項控罪與第一項控罪相距約4年,而且特別嚴重,現命令其中一年半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c)第四項控罪的其中一年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人本應共入獄七年,考慮到他認罪後省卻事主出庭作供的困擾,酌情減刑3個月,現最後判被告人各項控罪共入獄六年零九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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