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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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16/2018[2019] HKCFI 8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6/2018

[2019] HKCFI 8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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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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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8年10月5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藻玉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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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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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可坤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5月29日在香港新界荃灣芙蓉山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620克氯胺酮的1,870克粉末。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7年5月29日約晚上7時40分,海關人員於荃灣芙蓉山道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所攜帶的背囊內找到4包共重1,870克的粉末,內含1,620克氯胺酮。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背囊是他的朋友的,及他將這背囊由內地帶到香港,報酬為5,000元。

根據入境處的紀錄,被告人於當日下午5時47分離開香港到內地,及於同日下午6時35分回到香港。

案中的氯胺酮的市值為港幣469,37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25歲,中五教育程度,未婚,曾從事電工及裝修工人工作,並持有電工執照。被告人因為在工作上認識了一些不良的朋友,在他們多番引誘下愚蠢地觸犯本案,現在已經非常後悔。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知道自己會面對一個頗長的監禁,及會在獄中充實自己,服刑後從事西廚工作。被告人於21歲時曾到澳洲工作假期,接受烹飪課程。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拘捕後,家人對他不離不棄,父親常到懲教署探望被告人,及在法庭支持被告人,而已與被告人的父親離婚的母親亦很關心被告人。被告人希望出獄後能夠好好孝順他們。

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及被告人的父親、母親、兩個妹妹和三個朋友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在獄中得到牧師的開解,及宗教的幫助,心存感恩,會努力進修及裝備自己,出獄後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及承擔的人。其他的信件對被告人都有高度評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年幼的妹妹本來也打算來法庭支持被告人,但因剛誕下嬰孩,所以不方便來法庭。大律師要求法庭以最低的量刑基準判處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許守城[2008] 3 HKLRD 323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份量多於1,0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超於許守城案所訂下的最高份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一案中,上訴庭指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000克及3,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件並沒有訂下判刑指引,但有高度的參考價值。本案涉及的氯胺酮的份量為1,620克,量刑基準應約為16年5個月監禁。

本案有一個加刑的因素,就是涉及將毒品跨境從內地帶入香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鍾炳焜CACC 85/2014及其他有關的案例,就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的份量,加刑的刑期應為約兩年監禁。本案比較特別,就是被告人自己本身承認將毒品由內地帶入香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招認,根本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在考慮了這個因素後,本席認為在本案中適當的刑期上調幅度是一年監禁。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後,本席採納16年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將其上調為17年5個月監禁,以反映跨境犯案的因素。

在給予被告人認罪及其他的求情理由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9年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