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穎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8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16.

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28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8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8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穎雋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永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鄭穎雋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2月16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的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57公斤氯胺酮的1.96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6年2月16日約下午2時53分,關員12132在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手持的紅色紙袋搜出8個用保鮮紙包裹的密實袋,裝有內含共1.57公斤氯胺酮的1.96公斤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毒品是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在皇崗交給他帶入香港等候電話指示,他沒有收取報酬。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收到一名男子的電話後到皇崗收取案中的包裹,但他沒有查看,只留意內裡有一個膠袋。

案中的毒品估計市值為250,880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2歲,因成績不好,於中一後輟學,曾當麵包學徒,每月收入約5,000元,但因他肥胖及工作環境太熱而離職及成為貨倉管理員,月入約13,000元。於2013年,被告人於同一公司轉職為送貨工人。於2015年,被告人開始從事運輸散工工作,月入約六至七千元,直至他被拘捕。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的家人及社工在法庭支持被告人。辯方大律師遞上被告人、被告人母親、被告人妹妹及社工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誤交損友而被唆擺犯案。他在獄中會報讀課程,努力學習,充實自己。他希望法庭能輕判他,使他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被告人的母親在信中指,被告人是因為要減輕父母負擔而觸犯本案,現在已知錯。被告人在家裡常常幫忙家務及照顧祖母和妹妹。母親指被告人已決心改過,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妹妹及社工皆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及指被告人已真誠後悔。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就跨境犯案需加重刑罰這一點,辯方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陳嘉瑤(HCCC 143/2015)一案予法庭參考。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份量多於1公斤的話,量刑基準在14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1.57公斤氯胺酮,高於這案例所涵蓋的份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法庭指如販運的氯胺酮為2及3公斤的話,量刑基準應不少於18及20年監禁。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及有關案例後,本席採納16年3個月監禁作為基本量刑基準。被告人是將毒品由內地帶來香港,基於被告人跨境犯案,本席認為有必要將基本量刑基準提高。在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鍾炳焜(CACC 85/2014)及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案例和其他有關的案例後,本席將量刑基準調高為16年11個月監禁。

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1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