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64/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pril 2019.
1. 本案涉及發生於2015年的家居裝修工程糾紛,而有關家居裝修物業位於南豐新村7座16樓D室 (下稱「 該單位 」)。第 1申索人為東源裝修工程公司 (下稱「 東源 」) 的東主劉柱佳先生 (下稱「 劉 」) ,而第 2被告人為該單位的業主施柔鷗女士 (下稱「 施 」) 。劉和施各指對方違約。劉向施追討裝修工程餘額$60,700,但鑑於小額錢債審裁處 (下稱「 該審裁 處 」) 的司法管轄權所規限,劉只申索$50,000,餘額放棄。施則認為裝修工程未完成,而且有關合約不合法而無效,裝修工程亦有缺陷,因此向劉提出反申索,但鑑於該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所規限,施只反申索$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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