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婉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54/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2. 2018年8月31日下午約6時45分,警務人員在深水埗富昌邨富盈樓826室外截查被告人時,搜出並檢獲下列物品:—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4/2018[2019] HKDC 9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4/2018

[2019] HKDC 9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5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婉貞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劉德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ugustine C Y To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8年8月31日下午約6時45分,警務人員在深水埗富昌邨富盈樓826室外截查被告人時,搜出並檢獲下列物品:—

(a) 從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中,搜出9排錫紙包,載有後經證實為90片內含1.10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b) 從被告人的內褲內,搜出:—

(i) 4排錫紙包,後經證實為8片內含0.10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ii) 一個膠袋,內有30粒膠包,共載有後經證實為內含3.3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4.26克混合劑。

3.警務人員亦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現金港幣2,453.1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4.被告人被拘捕時在警誡下說:「啲四仔同藍仔我幫人拖㗎咋,諗住賺少少,俾次機會啦」。

5.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從她身上搜出的片劑是咪達唑侖,以膠袋包裝的是海洛英。她在案發當日下午約6時30分在通州街橋底從一名叫「阿成」的男子取得涉案毒品,替他將毒品帶到富昌邨富盈樓後在該處等候電話指示。阿成應承會給她港幣150元作為酬勞。

6.涉案毒品,即是98片內含1.20克咪達唑侖的片劑及內含3.3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4.26克混合劑,估值市值約港幣7,610元。

7.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時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紀錄

8.被告人曾7次被定罪,其中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三次是管有危險藥物。

背景及求情

9.被告人現年41歲,已婚,但已分居,於案發時無業,與朋友在深水埗居住。

10.辯方大律師在求情陳述中指出,被告人使用危險藥物已有多年,在案發時段亦有此陋習。因其個人經濟正陷入困境,故此應承替他人運毒,以圖賺取少許酬勞。

11.被告人在一封致函本席的求情信中指出,在過往約10個月的拘留期間,她對此事作出深切反省,明白到雖然因她使用毒品的惡習令她與家人關係變差,但在此10個月中,家人對她不離不棄地探望她,希望可以修補彼此的關係,令她深受感動。她對此次犯案,真心悔改,希望可以從新做人,不再在毒海浮沉,並希望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

12.潘珮齡牧師致函本席說,從她與被告人在拘留期間的見面中,得知被告人不斷反省,醒悟到自己的自私和錯誤。 她愧對家人,願意認罪悔改,承擔責任,及會重新做人,遠離毒品。

13.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承認控罪,除顯示出她的悔意,亦節省了不少法庭時間。有見於被告人早已向法庭表示將會承認控罪,法庭應給予她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14.被告人承認販運的是兩種不同的危險藥物,即海洛英和咪達唑侖。

15.根據R v Lau Tak Ming [1990]2 HKLR 370案,販運10克或以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是2至5年監禁。

16.就本案所涉的3.39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認為36個月監禁是一個合適的判刑起點。

17.涉案的另一種危險藥物是一共有98片內含1.20克的咪達唑侖。對販運此類危險藥物的判刑,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當時官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熊美坤HCMA 142/2006案有以下的說法:—

6. 近年的司法意見普遍認為,販運咪達唑侖的量刑,應與甲喹酮(methaquelone)看齊:蔡同祥HCMA759/2005。而甲喹酮的量刑,則以Chan Chi Man (見上)一案為準,即500克以下,由法庭酌情處理;500克以上1000克以下,則入獄6至12個月。」

18.就本案而言,無論以份量及藥效強度而言,均是以海洛英為主。上訴法庭在HKSAR v Wong Kam Wo [2001]2 HKLRD 290案亦指出,販運咪達唑侖的罪行嚴重性遠較販運海洛英為低。

19.與此同時,本席並不認為涉案的咪達唑侖的份量,是微不足道致不影響判刑。

20.故此,就販運涉案的兩種危險藥物,本席採納37½個月為判刑起點。

21.正如辯方大律師坦言,被告人最有力的求情理由是她已履行她一早向法庭提出的認罪表示,在本席席前坦白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本席認為除此之外,本案不存在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

22.在給予被告人因認罪可獲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後,被告人就被控之控罪被判監禁25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