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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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即400粒內含5.45克咪達唑侖的片劑,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2 cases

Case No.HCMA 759/2005[2018] HKMA 7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5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5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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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蔡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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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29日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2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即400粒內含5.45克咪達唑侖的片劑,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只節錄有關部份) :

2. 2005年5月14日上午11時45分,警方根據情報,在九廣鐵路羅湖站月台截停上訴人,他的身上並沒有藏有思疑物品。同日下午,上訴人在警方的安排下,在新界北區醫院排出4包共400粒丸狀物體,共含5.45克咪達唑侖。上訴人承認他會將部份的毒品售予他認識的癮君子,同時保留部份作自用。
  3. 今年39歲的上訴人仍然未婚,任職運輸工友,同時亦領取綜援。他服食毒品(海洛英)已有20年,曾經被送進戒毒所,但看來成效不大,有接受美沙酮治療。
  4. 上訴人共有35次定罪紀錄,大部份與毒品有關,其中6次涉及販運毒品,分別於1987,1999和2001定罪判刑,刑期由9個月至兩年半監禁不等。
  5. 大法官高嘉樂(Hon. Gall J.)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志浩(譯音,HKSAR v. Lee Chi Ho, M.A. No.21 of 1998)案分析販運咪達唑侖罪的判刑,並指出涉及2,000粒咪達唑侖的判刑應為4個月監禁。
  6. 若純粹參照上述判刑案例,本案的量刑起點應為少於4個月監禁。
  7. 但該案例是源於1997的控罪。濫用毒品的方式經常隨著時間而改變。近年警方檢取自癮君子的咪達唑侖的數量明顯地不斷增加,原因是更多人選擇將海洛英和咪達唑侖混合服用,藉此獲致不同的快感和效果。若某類毒品的用量增加,社會應加強針對該種毒品的禁制,對有關的販運罪的量刑亦需上調,以制止毒品蔓延。以海洛英為例,販運少量海洛英的判刑亦可達到兩年監禁。
  8. 本案的案情尤為嚴重,因為案件涉及跨境販毒。中港兩地早已表達合作懲治販毒行為的決心。上訴人漠視兩地的法紀,將毒品由內地運入港境,準備將部份售予他人。上訴人的刑責肯定比局限在香港境內的販毒勾當為重,法庭亦應在量刑方面作出適當的調整。
  9. 本案的判刑,應適當地反映以上各要點,尤其要顯示法庭杜絕販毒行為的決心。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15個月監禁。扣除三份之一以反映他的認罪,法庭判處上訴人10個月監禁。」

3.相反,上訴方指Lee Chi Ho一案,被上訴庭在HKSAR v. Luk Yun Shing ,CACC357/1998,加以肯定,具權威性,所以15個月的量刑起點,無論如何肯定過重,裁判官在量刑時,亦不應隨意背離。

4.本席認為,近年的司法意見非常明顯,即販運咪達唑侖的量刑,應與甲喹酮(methaqualone)看齊 :HKSAR v. Luk Yun Shing (見上)、HKSAR v. Tsang Pang Fei,HCMA87/2000。較早期的判例甚至認為應該較輕:HKSAR v. Wong Tso Hsin,HCMA967/1998。

5.至於甲喹酮(methaqualone),Chen Chi Man [1987] HKLR 221一案已定明,500克以下,由法庭酌情處理,500克以上、1000克以下,則入獄6至12個月。

6.如此看來,5.45克處10個月的監禁,實屬過重無疑。就算上訴人的前科多不討好,本案又是否涉及跨境販運也好,這結論亦是肯定的。

7.最後,本案的正確量刑為多少,本席認為無須深究,因上訴人雖在今年10月底從高院取得保釋等候上訴,但之前已服刑超過5個月,據粗畧的判斷,可能已多於應有的刑罰。

8.既然如此,本席宣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可令上訴人即時獲釋者為准。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淑雄律師行轉聘蔡維邦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