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ai Ngok Pang及另一人 對 Mony Lee Syn Yuk, Mich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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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魏先生取消要求聆案官方面澄清總司法書記對於訟費評定的暫令,因此原定於2017年9月19日在聆案官席前的聆訊取消,本上訴(即2017年9月1日提出的上訴)亦因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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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6/ 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96號 (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12年第200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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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魏先生在2017年9月1日發出的傳票 1.由於魏先生取消要求聆案官方面澄清總司法書記對於訟費評定的暫令,因此原定於2017年9月19日在聆案官席前的聆訊取消,本上訴(即2017年9月1日提出的上訴)亦因而撤銷。 (法官與第一申請人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沒有訟費命令。 魏先生在2017年9月5日發出的傳票 3.就紀錄在案,關於這一個傳票,魏先生所用的程序是不正確,不支付訟費本身有其他的解決方法,法庭看不到在支持誓章內用了其餘的方法,才用藐視法庭的申請,因此這傳票被撤銷。 李小姐在2017年6月6日發出的傳票 4.以下是第三個及第四個傳票的判詞。李小姐就本席6月1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日期是2017年6月6日。李小姐今天缺席聆訊,單是這一個理由便足以使法庭撤銷她的申請。但無論如何,她所呈交的傳票及兩份她自己和她母親的誓章,都顯示她的上訴無成功機會。 5.(a) 第一項上訴涉及法庭就她的通訊地址而作的命令,該命令是為了更好管理雙方之間的通訊送達,及雙方與法庭之間的通訊,定下李小姐的通訊地址帶給大家通訊上的肯定性。根據2017年6月1日本席的判詞,李小姐仍可在得到法庭的批准下更改地址,重要的是她需要提供一個她可以被接觸到的地址,而法庭信納為一個真實她可以被接觸的地址。因此她如果能夠提供如住址證明之類,法庭是會考慮給她更改地址的。本項上訴理由不涉及法律問題。 5.(b) 第二項上訴理由關乎本席要求在開展訟費評定通知書上加上魏羽鈴女士的名字,這件事情已由魏小姐進行加簽,該命令其實是對李小姐有益處的,使她更加肯定,亦使法庭肯定,魏小姐同意訟費單上所申索的金額及開展訟費評定程序。李小姐未能顯示本席的命令在法律觀點上有任何犯錯。 6.總結而言,這兩項上訴理由是毫無成功機會的,因此本席無論如何,亦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魏先生在2017年6月13日發出的傳票 7.魏先生在2017年6月13日的傳票涉及兩項申請:
8.就第一項申請,魏先生是針對本席在判詞中第11至13段所提出的理由,第11段說明本席拒絕頒令李小姐在本案中日後所作的傳票必須附上經宣誓的內容及證供,否則有關傳票法庭不予受理。本席已在判詞中給予理由,某些傳票的申請(例如延展日期的申請)未必需要誓章,因此本席拒絕給予魏先生當日所要求的頒令。魏先生在今天未能指出本席在法律觀點上犯上任何錯誤。 9.判詞的第12、13段,本席已裁定魏先生要求答辯人所交出的文件,與案件核心的問題沒有任何關係,魏先生在今天亦未能指出本席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0.因此,就本傳票的第一項申請,魏先生已提出的上訴是毫無合理勝算的。因此,本席不給予上訴許可。 11.關於第二項申請,本席已撤銷李小姐在2017年6月6日提出的上訴許可傳票,因此毋須再就第二項作出命令。 12.最後,魏先生曾經要求本席就總司法書記所作的訟費暫令變為正式命令。本席在審閱今天幾個申請的文件時,得知李小姐的母親於2017年6月22日存檔的誓章中夾附的附件2,顯示李小姐可能在14天限期內曾經提出將總司法書記的訟費評定暫令提出反對,本席不清楚這一份附件2是否曾經在法庭存檔,亦不知道李小姐有沒有就該反對提出排期。若然沒有存檔,根據法庭規則,暫令將會變成絕對命令。若果她曾經存檔該份附件2,則本席在今天將一個暫令變為絕對命令是不適宜的,所以本席在今天不作出任何正式命令,魏先生應該自行往登記處查冊,就該份 “objection on provisional taxation on costs”是否曾為李小姐所存檔及排期聆訊。 13.為免生疑問,本席今天並非拒絕將這個暫令變為正式命令,而只是因為在本席席前的證據不足以使本席知悉李小姐是否存檔了“objection to provisional taxation”,所以責任在魏先生要查證有沒有這一份文件,然後根據法庭規則處理。 (法官與第一申請人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4.魏先生發出了三個傳票,基本上他所有的申請都被法庭撤銷。李小姐提出了一個上訴許可申請,涉及的文件較多,但魏先生有三個傳票,本席認為應該作的訟費命令是將所有的訟費彼此抵銷,因此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第一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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