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580/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September 2019.
1. 楊 家興先生( 楊 )於2017年11月,親自入稟區域法院( 區院 ),最終按《僱員補償條例》 [1] ( 該條例 )第10條,向李群自動化技術(香港)有限公司( 李群 )申請僱員補償( 該申請 )。案件於2019年4月29日審訊後,本席於5月24日頒下判案書( 判案書 ) [2] ,裁定 楊 於受僱李群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李群有法律責任支付他爲數$3,976.94的第10條補償,但李群已在發給 楊 正常工資時全數支付該等補償。因此,本席撤銷該申請,並就該申請的訟費頒下暫准命令 [3] :除另有頒令外,雙方各自支付自己的訟費( 該暫准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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