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美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39/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19.

1. 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判予上訴人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339/2019[2020] HKCFI 17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9/2019

[2020] HKCFI 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060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第二被告人) 黃美嘉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判案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案 書

1.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判予上訴人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她主要指出,自己在保釋期間向控方提供了證據,而她所提供的證據成功協助控方起訴中介人。雖然中介人最終潛逃,但上訴人仍希望藉其向控方的協助扣減刑罰。

案情

3.2016年,上訴人透過互聯網的廣告認識了一位「紅姐」,並同意收取港幣100,000元與一名內地男子嚴祖生結婚,她繼而在入境處申請未結婚證書,到律師樓簽署意欲結婚聲明,然後到福建與嚴祖生會面及註冊結婚。

4.上訴人根據中介人的指示,強記嚴祖生的個人資料,以令人相信他們確實是夫婦。辦好手續後,上訴人把身分證、回鄉證副本以及結婚證書交予同謀的人以協助嚴祖生申請來港,上訴人因此得到港幣20,000元。

5.入境處的紀錄顯示,嚴祖生於2016年5月5日及2017年4月20日以探親為由獲得批准來港。

6.上訴人與嚴事前並不認識,她同意與後者結婚,唯一的目的是協助嚴申請來港,最終以香港居民配偶身分來港居留。

裁判官的判刑

7.裁判官指出,這是利用中國兩地制度的漏洞而干犯的刑事罪行,在沙田法院每天都有好幾宗,猖獗程度可想而知。

8.裁判官考慮了HKSAR  v Lai Kon Fai HCMA 129/1998與及HKSAR  v Chen Wu Chang HCMA 251/2007,兩案案情類同,法院均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裁判官認同下,同樣地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上訴人認罪後下調至12個月。

9.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有六次定罪紀錄,與不誠實案件有關,並不能期望法院會特別酌情寬大處理。裁判官亦知悉上訴人會提供資料協助調查,但由於同謀的人已棄保潛逃,因此上訴人並無實質協助控方把其同謀繩之於法。裁判官因此認為,單以上訴人提供資料這一點並不構成減刑理由,故下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上訴理由

10.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主要指出,裁判官並未有因上訴人提供寶貴資料予控方而適當地給予進一步減刑。劉大律師分別引述案件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2018] HKCA 421HKSAR v Yeung Hoi Ting [2019] HKCA 31。答辯人亦同樣引述此兩宗案件,在Lo Sze Tung Stephanie一案,上訴法庭指出40%至50%的刑期扣減適用於願意在庭上為控方作證的被告人,卻因一些無法控制的因素而最終無法出庭作證。在該案中,基於被告協助,執法機關方可拘捕第二被告,並防止1.94公斤「冰」毒流入香港,上訴法庭最終給予43.5%的刑期扣減。

11.而在Yeung Hoi Ting一案,上訴法院更指出,在評估被告人提供的資料或協助時,執法機關應考慮該些資料或協助是否具實際用處(“of practical use”),而非局限於該些資料或協助是否導致一個明確的結果,及檢控人員在判刑時所發揮的重要性。如被告人曾給某些資料或協助予某執法機關,則檢控人員在核實有關資料真確性後,可向判刑的法庭提供有關資料作考慮判刑用。有關資料亦應包括被告人所給予的資料或協助是否具實際用處(“of practical use”),檢控人員提供的有關資料應該是完整、準確和充足的,這樣才確保法庭有足夠的資料去衡量被告人的減刑請求。該案中,申請人所作的不具損害性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內容被指潛在非常有用的價值(“potentially very useful”)。考慮過所有情況後,上訴庭給予申請人37.5%刑期扣減。

12.而終審法院在Z v HKSAR (2007)10 HKCFAR 183則指出,曾向當局提供協助而未有出庭作供的被告人可獲40%至45%的刑期扣減,包括因認罪而給予的三分一扣減。

13.劉大律師進一步引述,答辯人在2019年8月2日,即在原審判刑後由刑事檢控科發給法援署的信件內容確認下列情況,包括:

(a)  上訴人曾提供過一份針對中國人「紅姐」(後知為陳麗伊)的不具損害性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b)  根據有關法律意見,上訴人應可在檢控陳麗伊的過程中發揮作用。基於上訴人所提供的有關資料,控方原打算落案起訴陳麗伊十項「串謀欺詐」罪,兩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及兩項「串謀發表虛假陳述」罪;

(c)  然而,陳麗伊未有如期於2019年4月4日向入境處報到,原來她已於2019年4月2日離港,從此消失所終;

(d)  無論如何,本部門確認上訴人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具實際用處(“of practical use”)。

14.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劉大律師陳述指出,上訴人的判刑應可從18個月的量刑起點扣減至10個月,即約44%的扣減。而答辯人在回應中亦臚列多宗相關案例,並認同此判刑可予進一步扣減,但扣減之範圍最多應為40%。

15.本席經考慮上述雙方陳詞後接納,由於上訴人對控方的協助,判刑應予扣減約40至45%。在此案中,本席認為可適當地把認罪後由原判的12個月減至10個月監禁。

16.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值,其判刑正式減至10個月監禁。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劉啟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