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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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從莫桑比克貝拉經南非約翰內斯堡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於海關入境後被截停。經搜身,在被告人腰部與牛仔長褲間找到四個袋,內有共1.32公斤犀牛角,市值約港幣352,000至7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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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0/2019 [2019] HKDC 1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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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從莫桑比克貝拉經南非約翰內斯堡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於海關入境後被截停。經搜身,在被告人腰部與牛仔長褲間找到四個袋,內有共1.32公斤犀牛角,市值約港幣352,000至724,000元。 2.犀牛為瀕危物種,入口犀牛角受法例監管,被告人並沒有持有任何有效許可證。被告人現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1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及(3)條。 3.被告人20歲,未婚,福建出世,曾接受初中教育,任職散工,包括派傳單,送外賣等,月入約3,000元人民幣,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指稱,自己犯案的原因是基於一名「馬哥」的朋友,在送機票及住宿的情況下,給予被告人前往南非的機會。回程時,「馬哥」要求被告人代帶犀牛角回鄉交給其父母作為藥用。基於相關的物品十分珍貴,被告人害怕失去,於是才將物品纏在腰間。 4.被告人亦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達悔意,希望本席從輕發落。 判刑 5.本席認為被告人其實是因為免費住宿、機票的利益而干犯本案,而且必定清楚明白涉案的物品不可能隨意入境,否則沒有理由纏在腰間位置。因此,並不接納被告人聲稱干犯案件的原因。 6.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亦確認,被告人不會就著他聲稱的原因再作進一步的作供。本席考慮到,這類案件雖然沒有量刑指引,但區域法院早前亦有兩宗類似案件可供參考,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魏彬(譯音)(DCCC 680/2018),該案涉及3.11公斤犀牛角,該案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而且法庭接納被告人沒有商業元素,因此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7.第二宗案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正鑫(譯音)(DCCC 1119/2018),該案涉及2.94公斤犀牛角;同樣地,該案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該案法庭不接納案中沒有商業元素,因此採納了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8.本席認為,就這類案件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必然是犀牛角的份量,本席認為被告人因利益犯案,但有關的犀牛角份量較兩宗上述引述的案例為輕,因此決定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9.除了坦白認罪之外,雖然被告人年紀相對年輕,但亦不是進一步的減刑因素,給予被告人三分一判刑折扣,判監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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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