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彬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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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各自承認一項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違反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種條例》第5條的罪行。兩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9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44/2019[2019] HKDC 11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2019

[2019] HKDC 11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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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彬雪 WEI Binxue (第一被告人)  
  韋豔紅 WEI Yanhong(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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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8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凱婷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林兆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
(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1) 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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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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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各自承認一項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違反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種條例》第5條的罪行。兩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11月16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一起從剛果民主共和國金夏沙出發,經卡塔爾的多哈,途經摩洛哥的卡薩布蘭卡而一同飛抵香港,打算同日乘船轉往澳門。第一及第二被告在航空公司各自有2件寄艙行李(總共4件行李)。

3.第一及第二被告到達香港機場後,在機場5樓的噴射飛航櫃位購買2張船票,並向控方證人楊佩雯出示4張航空公司行李標籤。另一名姓的控方證人其後憑對方出示的行李標籤提取第一及第二被告的4件寄艙行李。

4.兩名被告在領取4件行李後,姓的控方證人帶行李去辦理海關清關手續。X光檢查發現4件行李內有可疑物品,因此海關人員在過境區截查第一及第二被告,帶她們到入境大堂進一步調查。

5.第一及第二被告被要求認領自己的行李。關員在檢查行李發現第一被告的2件寄艙行李內有37個密封膠袋,載有總共53.41公斤穿山甲鱗片(證物P1)。另一方面,第二被告的2件寄艙行李內有32個密封膠袋,載有總共55.56公斤穿山甲鱗片(證物P2)。4件寄艙行李只載有涉案穿山甲鱗片。證物P1和證物P2都是以同樣手法包裝。

6.兩名被告未能夠就證物P1和證物P2出示任何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出口文件,因而被拘捕。

7.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證實,證物P1和證物P2是穿山甲鱗片(穿山甲屬),是香港法例第586章的附錄I物種。專家亦進一步指出,穿山甲有8個物種,4個分佈在非洲,4個在亞洲。全部8個物種於2017年1月2日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改為附錄I物種。這表示穿山甲面臨滅絕威脅,而非法買賣是造成穿山甲野生種群減少的原因之一。

8.剛果民主共和國是至少3個穿山甲物㮔的分佈國。根據改列4個非法穿山甲物種至附錄I的建議書,所有穿山甲物種的數量因面對大量盜獵的壓力而急劇下降,特別是在亞洲。穿山甲鱗片用作傳統醫藥及珍貴食材。該建議書亦指出,4個非洲穿山甲物種都有種群數目下降的趨勢,懷疑穿山甲已於部分歷史分佈地滅絕。

9.根據以往充公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數目,估計過往10年買賣亞洲及非洲穿山甲超過一百萬隻。四十多年來,由於國際非法買賣穿山甲,令過度捕獵穿山甲的風險增加至異常水平。有關《公約》對穿山甲物種提出高度關注,亦採取了相應行動。4個非洲穿山甲物種都已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的「易危」級別,種群數目有遞減的趨勢。

10.專家參考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於2017年為有關《公約》秘書處製備的文件,亦按照360.51克鱗片等於一隻穿山甲屬的換算比率,計算出53.41公斤及55.56公斤穿山甲鱗片分別代表148隻個體穿山甲及154隻個體穿山甲。

11.有關當局並沒有依據第586章第47(1)條向兩名被告就證物P1及證物P2批出豁免令,亦沒有在證物P1及證物P2進口前根據條例發出許可證。

12.證物P1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45,000元至港幣$275,000元(即美金$18,479.86至美金$35,036.96元);證物P2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51,000元至港幣$286,000元(即美金$19,223.76元至美金$36,447.36元)。

求情理由

13.第一被告現年41歲,廣西出生,中國公民,高中程度,自稱任職美容師,已婚。她丈夫在2017年去世,育有一子一女,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

14.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說,第一被告到剛果探望朋友,有關來港的機票由那在剛果的朋友支付。辯方說第一被告並沒有收取報酬,把涉案價值$145,000元至$275,000元的穿山甲鱗片經香港帶回內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打算同日經香港到澳門,然後立刻返回內地。

15.辯方說涉案的穿山甲鱗片在2018年11月才由條例附錄II轉為附錄I。辯方亦呈交區域法院案例特區 林金豹 DCCC 24/2019作為法庭參考。

16.第一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第一被告能夠和子女盡快團聚。第一被告亦呈上她的求情信。

17.代表41歲第二被告的大律師說,第二被告是對法律後果的無知而犯案。第二被告在國內出生,中二程度,自稱是美容師,但被捕前失業,已婚。第二被告呈上她的求情信。

18.辯方大律師亦指出有關涉案穿山甲鱗片是在2018年11月由附錄II轉為附錄I的物種,而第二被告是在同年11月16日犯案。辯方說第二被告幫在剛果姓的朋友帶2件行李到內地。那2件行李當中只有這些穿山甲鱗片。第二被告並沒有收取酬勞。辯方同意涉案穿山甲鱗片的價值是港幣$151,000元至港幣$286,000元。辯方亦提出,法例在2018年5月修訂,因此上訴法院並沒有判刑指引。同樣地,辯方亦提供前述林金豹的案例作為參考。

19.第二被告在2004年10月在香港有一項違反居留條例的定罪。辯方說第二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二被告亦寫了一封簡單的求情信。

判刑

20.有關的法例是要保障瀕危動植物,而法例在2018年5月開始大幅提高罰則和監禁年期以期收阻嚇作用。有關當局是為了有效阻嚇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並向國際及本地社會傳達明確的信息,表明政府保護瀕危物種和打擊走私野生動植物的決心。

21.本席在特區凌國富 [2019] HKDC 277(DCCC 1081/2018),以及特區 趙正鑫 [2019] HKDC 223(DCCC 1119/2018),分別對犯案者干犯法例第5條和第7條而作出判刑。兩宗案件分別涉及犀牛角、犀牛角片和淡水龜。本席亦考慮同樣是區域法院案件特區魏彬 DCCC 680/2018。

22.就本案而言,雖然涉案的穿山甲鱗片在2018年11月1日由附錄II轉為附錄I的物種,而兩名被告在15日後(即11月16日)干犯,但本席認為由附錄II轉為附錄I的物種只涉及罰則和程度,即由最高刑罰7年轉為10年,而這轉變並不影響犯案的本質和行為。

23.兩名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第二被告於2004年在香港有一項定罪及被判監2個月,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她的刑罰。

24.第一被告的求情信說她丈夫在2007年因意外身亡而使她人生改變。在扣押期間深刻反省,思念孩子,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不知罪行的嚴重性,深感後悔,保證不再犯事。

25.兩名被告在進出紀錄上,在這10年期間都是第一次來港。但本席對她們不收取任何費用,用那迂迴曲折的途徑由剛果到摩洛哥,再飛到香港,轉船到澳門,然後返回內地的做法深感懷疑。她們4件的寄艙行李只載有涉案標本物品。

26.控方分別控告兩名被告,而不是以共同犯案的原則把兩名被告一同控告總共108.97公斤,代表302隻個體穿山甲。本席認為控方大可這樣做。現在兩名被告各自被控,這是她們的幸運。否則,她們便會面對更重的刑責。

27.本席只能夠以兩名被告所承認的案情,以及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作為判刑基礎。而在有利於被告們的考慮下,本席亦以較低的估值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即分別是港幣$145,000和港幣$151,000元。但明顯地兩名被告所進口的標本,在數量和估值上都是不相伯仲。

28.就本案而言,非洲穿山甲的物種已被列為「易危」級別,數目有遞減趨勢,而有關當局亦懷疑穿山甲在部分歷史分佈地已經滅絕。

29.在考慮各項求情因素、本案案情,以及過往的判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就第一及第二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都是以2年為起點。被告認罪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兩名被告各自被判入獄1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