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景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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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了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裁判官判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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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11/2018 [2019] HKCFI 1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61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30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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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了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裁判官判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控方案情 2.2018年2月13日午夜約1時,警員發現一輛的士停泊在沙田一個停車場,座位上有一名的士司機,而上訴人則坐在後排乘客座位,警員見到上訴人離開的士,一邊走向小瀝源邨,一邊環顧四周,後來又回到該的士。警員上前表露身分,並且在上訴人右前褲袋找到一個大透明膠袋,內有十五個塑膠袋,載有合共2.77克固體,內含2.68克可卡因。 求情及背景 3.上訴人29歲,沒有刑事紀錄。 4.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時說,上訴人19歲便已經結婚,他與前妻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0歲。上訴人與前妻在2018年11月離婚,上訴人因此心情大受打擊。案發當日,他感到抑鬱,他的朋友(亦即是案中的第二被告)建議他食一些危險藥物去舒緩情緒,並帶他去購買危險藥物,但是上訴人並未開始食用,已經被警察拘捕。在此之前,上訴人從未試過吸毒。 判刑理由 5.裁判官先索取戒毒所報告、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戒毒所報告指出上訴人並非癮君子,所以不適合進入戒毒所。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上訴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但是裁判官不接納建議,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裁判官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尚深(譯音)案 [2000] 1 HKLRD 4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祖迪(譯音)案 [2001] 1 HKC 261。裁判官認為2.68克可卡因是不少的數量,應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因應本案危險藥物的再分配性的潛在風險,把量刑基準提高3個月,即是共15個月監禁。裁判官就上訴人於審訊第一天認罪,給予3個月的刑期扣減;又因其以往良好紀錄,再給予兩個月的扣減,最終判處上訴人監禁10個月。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中說「刑期比較同類型案件過重」、「而且感化報告亦建議用社會服務令作為刑罰」。 7.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說因為他入獄,養母親的責任便落在哥哥一人身上,令他壓力大增。而上訴人前妻亦因為他入獄而要做兩份工作來供養女兒。上訴人要求減刑,讓他盡快出獄。 本席的考慮 8.雖然感化官推薦社會服務令,但是上訴人是否有真誠悔意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一個重要先決條件。在本案,上訴人是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根據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上訴人指案發當日是警員插贓嫁禍,把涉案毒品放在他褲內。至判刑當日,上訴人才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庭解釋,說自己是因為害怕感化主任不建議感化令,才說出與案情不同的資料。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認罪態度反覆,更加曾向感化主任誣告警員插贓嫁禍,裁判官完全有理由否定上訴人是有真誠悔意,而因此拒絕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 9.本案涉及2.68克的可卡因,這不是很小數量,判處監禁實在是無可非議,2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亦不為過。本席同意裁判官指本案涉及毒品流入其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上訴人並沒有毒癮,甚至是完全沒有吸過毒,他卻在凌晨時分在一個不是他居住的公眾地方管有危險藥物,而這些毒品分為十五袋。上訴人從來未吸過毒,他根本未知道試過之後會否繼續吸毒,一旦他不繼續吸毒,餘下的毒品便有很大機會流到別人手裡,這個風險實在不容忽視,裁判官因此而加刑3個月是無可批評。 10.上訴人是在審訊第一天認罪,裁判官有恰當地給予他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裁判官亦進一步因為上訴人以往的良好紀錄,再給予兩個月的刑期扣減。 11.總的來說,裁判官採取了恰當的判刑程序,對各種判刑相關因素都有適當考慮。對一個從未犯罪的人而言,10個月的即時監禁刑罰可能是偏高,但是不屬明顯過重,上訴人說家人的經濟困難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裁判官亦沒有原則上犯錯,本席並沒有干預判刑的足夠基礎。 結論 12.因為以上理由,駁回刑罰上訴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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