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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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栽植大麻植物(第一項控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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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8/2019 [2019] HKDC 1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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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栽植大麻植物(第一項控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 案情 搜屋和拘捕被告 2.2018年11月19日晚上1155時左右,一隊警察在落馬洲102號屋(“涉案地點”)附近當值。涉案地點是一幢三層村屋。警務人員發覺該村屋外面大閘和大門沒有上鎖,於是入內。警察入屋,看見被告躺在大廳床上,於是表露警察身分,執行搜查令。 3.經搜查,警察及政府化驗師發現一些物品,其中包括:
4.1205時,警察以“非法栽植大麻植物”罪拘捕被告。被告在口頭警誡下表示: “阿Sir,我租住呢幢樓,自己住自己種呢啲大麻賣俾人賺番啲生活費啫。” 跟進調查 錄影會面 5.被告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說了以下事情:
政府化驗師證明書 6.政府化驗師化驗涉案地點檢獲的毒品,證實如下:
關於檢獲大麻植物年產量的專家意見 7.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Chen Yi-min查看本案的相片及政府化驗師證明書後有以下意見:
科學鑑證 8.涉案地點的電視和雪櫃門上發現被告的指模。 涉案地點的狀況 9.物業代理證實涉案地點的業主自2014年4月起將涉案地點租給被告。 結論 10.在案發所有時候,被告在涉案地點栽植大麻植物及大麻幼苗,被告亦非法販運已收成大麻。 求情 11.被告現年37歲,已婚,中五教育程度,在2011年因一項盜竊罪被囚40個月,被捕前任職倉務文員,月入15,000元。母親早前患上大腸癌,並曾有一次突然心臟停頓,緊急送院搶救,被告作為四名子女之一,須分擔數萬元醫療費用,其後也要付覆診診金及藥費。被告由此犯案幫補開支。 12.第一項控罪涉及8盆載有共重1047.6克的植物形態大麻,345株共重41,557克的植物形態大麻,兩盆載有共重4.47克的幼苗形態大麻,459.50克幼苗形態大麻,以及4塊土壤連共重2.25克的幼苗形態大麻。 13.在律政司訴張勁光 [2019] HKCA 951中有外國的研究指出,一般種植大麻,每年可望有四造收成,幼苗則只有一造。上訴庭同意在該案中以三造為基礎。 14.梁律師引述政府化驗師TAM Yiu-yan化驗被檢取的其中的8棵大麻作為這批共650棵的指摽,發現可以製成乾大麻的比例為15.6%。 15.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Chen Yi-min所撰寫的專家報告指出其中353棵已可作收成,提供42,604.60克的大麻,每棵平均產量為120.70克大麻。 16.本席理解這120.70克大麻須以15.6%計算作為乾大麻的重量,若以353棵較大的以每年三造計算,年產乾大麻即是19,940.12克(353 x 3 x 120.70 x 15.6%);另外297棵較小的以每年兩造計算,年產乾大麻即是11,184.54克(297 x 2 x 120.70 x 15.6%)。合共是31.12公斤乾大麻。本席同意這計算。 17.張勁光案例的被告承認種植大麻(第一項控罪),上訴庭指出:
18.梁律師不爭被告正是擔當上述數個角色,所涉的年產量也較多,建議法庭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本席同意這建議。 19.第二項控罪涉及9,951克草本形態大麻。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Tuen Shui-Ming CAAR 12/1994就非法販運大麻精罪行定下以下的量刑指引,涉及 9,000克以上的刑期是 4年以上。由於草本大麻的大麻效力較大麻精的大麻效力為低,因此,涉及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基準亦應較低,但扣減一般不應多過一年。 20.梁律師指若是近10公斤大麻精,量刑基準會達4年3個月。本案所涉的是乾大麻,應將刑期減一年,建議法庭以3年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本席同意這建議。 本案判刑 21.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是4年6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 22.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是3年3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2個月。 23.兩項控罪相關不同犯案行為,理應分期執行。本席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後,頒令第二項控罪中有1年2個月可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是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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