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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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栽植大麻植物(第一項控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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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88/2019[2019] HKDC 16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8/2019

[2019] HKDC 1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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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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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9年11月29日上午11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Wong & Co律師梁富衡先生,代表被告
控罪: [1]栽植大麻植物(Cultivation of cannabis plants)
[2]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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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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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栽植大麻植物(第一項控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

案情

搜屋和拘捕被告

2.2018年11月19日晚上1155時左右,一隊警察在落馬洲102號屋(“涉案地點”)附近當值。涉案地點是一幢三層村屋。警務人員發覺該村屋外面大閘和大門沒有上鎖,於是入內。警察入屋,看見被告躺在大廳床上,於是表露警察身分,執行搜查令。

3.經搜查,警察及政府化驗師發現一些物品,其中包括:

(a) 大量盆栽大麻植物;

(b) 大量大麻幼苗;

[(a)+(b)共650棵,其中353棵為大麻植物,其餘297棵為大麻幼苗]

(c) 24包懷疑大麻;

(d) 32組太陽燈;

(e) 5組二氧化碳製造器;

(f) 20樽營養液;

(g) 2包泥土;

(h) 1個袋,載有港幣13,000元及人民幣3,310元;

(i) 1串鎖匙;

(j) 6部流動電話;

(k) 1本筆記簿連紙張;

(l) 1疊相信是說明如何種植大麻的紙張;

(m) 1疊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n) 2卷透明膠膜;

(o) 1部封口機;

(p) 1個電子磅;

(q) 1部攪碎機;

(r) 1部暖風機;

(s) 6個花盆。

4.1205時,警察以“非法栽植大麻植物”罪拘捕被告。被告在口頭警誡下表示: “阿Sir,我租住呢幢樓,自己住自己種呢啲大麻賣俾人賺番啲生活費啫。”

跟進調查

錄影會面

5.被告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說了以下事情:

(a) 他確認所作的口頭承認;

(b) 他以14,800元租用涉案地點,起初租來住,後來開始種植大麻。他在網上學習種植大麻,種植大麻是為了賺錢;

(c) 起初他在網上訂購大麻種子連同其他花卉種子,對方會以郵寄方式送貨;

(d) 他於2017年在元朗的公園看見一名男子吸食大麻,得知有人會向他購買大麻。該名男子需要大麻時會聯絡他,大麻售價每磅大約28,000元;

(e) 他從園藝店購買花盆、泥土及營養液;

(f) 他在街上的店舖購買透明膠袋用作包裝;

(g) 他從中國大陸購買太陽燈,因從網上教學得知種植大麻需要太陽燈;

(h) 他種植大麻要設定時間制,又用木板遮蓋涉案地點的部分窗門控制光線;

(i) 涉案地點的郵箱,只有他有鎖匙,大麻種子會寄到該郵箱;

(j) 只有他可進出涉案地點;

(k) 膠袋內的檢獲大麻是成熟的收成大麻,將會出售;

(l) 檢獲的該疊紙張說明如何種植大麻;

(m) 由於大麻氣味太強烈,要用膠袋包裝,再用封口機封密。

政府化驗師證明書

6.政府化驗師化驗涉案地點檢獲的毒品,證實如下:

(a) 8盆載有共重1047.6克的植物形態大麻;

(b) 345株共重41,557克的植物形態大麻(5(a)及5(b),下稱“大麻植物”);

(c) 兩盆載有共重4.47克的幼苗形態大麻;

(d) 459.5克幼苗形態大麻;

(e) 4塊土壤連共重2.25克的幼苗形態大麻(5(c)、5(d)及5(e),下稱“大麻幼苗”);

(f) 24個膠袋載有9,951克草本形態大麻(“收成大麻”)。

於檢獲大麻植物年產量的專

7.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Chen Yi-min查看本案的相片及政府化驗師證明書後有以下意見:

(a) 涉案地點的房間裝有燈泡、通風喉管、預校時間電制、風扇及冷氣機;內牆鋪上反光物料增加光線強度;整體而言,房間提供適合植物生長的室內環境;

(b) 屋內發現的膠盆、盆栽泥、液體肥料、水桶及灑水器都是種植盆栽必要的;

(c) 根據他的檢驗,涉案地點以盆栽方式在室內栽植大麻植物,上述設備、器具及種植物料是專門為栽植大麻而設的;

(d) 涉案地點的檢獲大麻年產約36.7公斤可使用的草本形態乾大麻。

科學

8.涉案地點的電視和雪櫃門上發現被告的指模。

涉案地的狀況

9.物業代理證實涉案地點的業主自2014年4月起將涉案地點租給被告。

結論

10.在案發所有時候,被告在涉案地點栽植大麻植物及大麻幼苗,被告亦非法販運已收成大麻。

求情

11.被告現年37歲,已婚,中五教育程度,在2011年因一項盜竊罪被囚40個月,被捕前任職倉務文員,月入15,000元。母親早前患上大腸癌,並曾有一次突然心臟停頓,緊急送院搶救,被告作為四名子女之一,須分擔數萬元醫療費用,其後也要付覆診診金及藥費。被告由此犯案幫補開支。

12.第一項控罪涉及8盆載有共重1047.6克的植物形態大麻,345株共重41,557克的植物形態大麻,兩盆載有共重4.47克的幼苗形態大麻,459.50克幼苗形態大麻,以及4塊土壤連共重2.25克的幼苗形態大麻。

13.律政司訴張勁光 [2019] HKCA 951中有外國的研究指出,一般種植大麻,每年可望有四造收成,幼苗則只有一造。上訴庭同意在該案中以三造為基礎。

14.梁律師引述政府化驗師TAM Yiu-yan化驗被檢取的其中的8棵大麻作為這批共650棵的指摽,發現可以製成乾大麻的比例為15.6%。

15.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Chen Yi-min所撰寫的專家報告指出其中353棵已可作收成,提供42,604.60克的大麻,每棵平均產量為120.70克大麻。

16.本席理解這120.70克大麻須以15.6%計算作為乾大麻的重量,若以353棵較大的以每年三造計算,年產乾大麻即是19,940.12克(353 x 3 x 120.70 x 15.6%);另外297棵較小的以每年兩造計算,年產乾大麻即是11,184.54克(297 x 2 x 120.70 x 15.6%)。合共是31.12公斤乾大麻。本席同意這計算。

17.張勁光案例的被告承認種植大麻(第一項控罪),上訴庭指出:

69.本庭不能忽視涉案大麻栽植場規模不少,能同時栽植近600棵大麻植物,估算年產量超過25,000克。答辯人租用該鐵皮屋作居住及栽植大麻植物。答辯人亦有裝置溫度計控制栽植區的溫度及濕度,以促進大麻植物生長,而大麻收成後,答辯人更會出售大麻產品。答辯人是集栽植者、經理、經營及籌劃者於一身。上述加重罪責因素可將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推高至不少於4年。

18.梁律師不爭被告正是擔當上述數個角色,所涉的年產量也較多,建議法庭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本席同意這建議。

19.第二項控罪涉及9,951克草本形態大麻。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Tuen Shui-Ming CAAR 12/1994就非法販運大麻精罪行定下以下的量刑指引,涉及 9,000克以上的刑期是 4年以上。由於草本大麻的大麻效力較大麻精的大麻效力為低,因此,涉及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基準亦應較低,但扣減一般不應多過一年。

20.梁律師指若是近10公斤大麻精,量刑基準會達4年3個月。本案所涉的是乾大麻,應將刑期減一年,建議法庭以3年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本席同意這建議。

本案判刑

21.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是4年6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

22.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是3年3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2個月。

23.兩項控罪相關不同犯案行為,理應分期執行。本席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後,頒令第二項控罪中有1年2個月可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是4年。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