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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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212/2018[2020] HKCFI 1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12/2018

[2020] HKCFI 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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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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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9年12月12日下午3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abrina SE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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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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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001克晶狀固體,內含98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被告人承認控罪,並交付本法院判刑。今天他在本席席前確認認罪,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摘要。

案情

簡而言之,被告人在2018年1月3日早上約4時05分,在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發現被告人腰部後面藏有一個膠袋,內有思疑毒品;又在她穿著的兩條內褲中間找到一個透明膠袋,內有思疑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上述膠袋內的是毒品,並承認該些毒品是屬於她的。上述思疑毒品經政府化驗師化驗之後,證實為控罪所列的「冰」毒,其零售價估計約為港幣558,558元。

根據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她在2018年1月2日下午約3時43分,經羅湖離開香港。而在案發當天(即是1月3日)早上4時01分,由落馬洲返港。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29歲,單身,是香港居民,她與父母及一名弟弟一同居住在一個公屋單位。被告人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之後任職髮型師,報稱月入約一萬四千元。

被告人過往有四次出庭紀錄,涉及四項定罪,包括毆打、刑事毀壞、藏有吸食毒品工具及店內盜竊等。雖然如此,本席不打算將被告人的前科視作加刑因素。

求情

本席詳細考慮過被告人代表,是大律師,為佢作出嘅書面以及口頭求情理由,其中包括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被告人係受損友唆擺及貪念干犯本案,但被捕後與海關人員合作;被告人祖母患有白內障,一直由被告人照顧及陪同到醫院覆診;被告人在羈留期間一再反省,明白毒品帶嚟嘅禍害;被告人家人對她不離不棄;被告人表示出真誠悔意、決心改過等等。

本席亦睇過被告人自己及祖母所寫嘅求情信與及牧師為佢所寫嘅文件,本席亦注意到被告人嘅父母及祖母今日有到嚟支持被告人。

量刑

HKSAR v Leung Kwai Ping & Anor(No 2)([2003] 2 HKC 575)與及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2018] HKCA 602)等案例,上訴法庭一再重申,販毒罪的判刑主要是根據相關的判刑指引,並依照毒品的數量,以數學方式計算刑期起點,除非有良好的理由,否則法庭量刑時不應偏離以該數學方式得出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人作為運送者的角色,並非是可以獲得減刑的理由。

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販運600克以上「冰」毒的量刑指引與販運相同數目的海洛英的量刑指引一般。根據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販運600至1,200克海洛英的刑期起點介乎20至23年監禁之間。

本案涉及982克的「冰」毒,以數學方式計算,量刑起點為二十一年十一個月監禁。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讓法庭可以偏離上述量刑起點的理由。

再者,同意案情顯示,被告人是從內地將毒品帶來香港,因此涉及跨境因素。在HKSAR v Chung Ping Kun([2014] 6 HKC 106),上訴法庭建議,對於販運500至1,000克之間的「冰」毒、海洛英或可卡因的案件,因跨境因素的加刑幅度應在一至兩年之間。以此作為參考,本案涉及982克「冰」毒,相當接近1,000克。本席認為本案跨境因素的合適加刑幅度為一年十個月監禁。因此,在考慮被告人求情理由之前,她的刑期為二十一年十一個月加一年十個月,等於二十三年九個月監禁。

本席按慣例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將刑期下調至十五年十個月監禁。本席認為按法理而言,其實被告人除了及早認罪之外,並沒有任何足以減刑的求情理由,但念及被告人家人對被告人的支持、被告人的悔意以及為鼓勵被告人自新,本席願意法外施仁,酌情權給予她兩個月的額外扣減。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十五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