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捷 訴 香港金融管理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85/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20.

1. 在日期為2020年1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要求得到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覆核: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85/2020[2020] HKCFI 1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85/2020

[2020] HKCFI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趙捷  
   
建議答辯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20年1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要求得到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覆核:

「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19年10月10日的決定及一貫的決定。」

2.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是:

「(a) 履行義務令

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向銀行界索取跨境匯出匯款工作手冊。(換言之,要求銀行界向公眾提供全面和真實的跨境匯出匯款的服務詳情。)」

3.關於本案件的背景,撮述在本庭於2018年9月17日就HCAL 1032/2018一案作出的判決中,在此並不重複。

4.在日期為2019年10月10日金融管理局給予申請人的信件中,金融管理局說:

「你在來函中表示對我們沒有要求上述銀行向你提供其內部匯出匯款工作手冊感到不滿,以及提出上述銀行在處理跨境支付指示時有違反《銀行營運守則》的相關規定之嫌。按上述銀行早前向你作出的書面回應顯示,有關銀行雖然沒有按你的要求提供其內部匯出匯款工作手冊給你,但是銀行已向你解釋了箇中原因,並就你對滙款事宜的查詢向你提供了相關的資訊,因此,我們未有發現證據顯示上述銀行有違反或規避相關守則的規定,在此我們沒有補充。」

5.基於下述理由,本庭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6.首先,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7.第二,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爭辯的理據,以支持申請人的主張,即金融管理局有法律責任要求銀行向申請人提供其內部匯出匯款工作手冊。

8.第三,關於申請人指稱中銀在處理跨境支付指示時有違反《銀行營運守則》的相關規定,即使這投訴牽涉中銀與申請人作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事項,也不構成司法覆核金融管理局的任何決定的理由。事實上,申請人向中銀提出的申索,已經在申請人之前提出的訴訟,即DCCJ 4041/2007,HCMP 2334/2009及HCMP 584/2010,作了最終的裁決。

9.最後,在HCAL 2431/2018一案中,申請人也作出類似本宗司法覆核的申請,要求法庭頒下履行義務令,「向銀行界要求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第40.1 條向客戶 (公眾) 提供匯出匯款服務詳情 (完成匯出款項的程序或工作手冊)」。在日期為2018年11月12日的判決中,法庭已經解釋申請人的申請明顯是沒有可作合理的爭辯的理據。

10.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