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捷 訴 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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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20年1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要求得到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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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85/2020 [2020] HKCFI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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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20年1月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要求得到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覆核:
2.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是:
3.關於本案件的背景,撮述在本庭於2018年9月17日就HCAL 1032/2018一案作出的判決中,在此並不重複。 4.在日期為2019年10月10日金融管理局給予申請人的信件中,金融管理局說:
5.基於下述理由,本庭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6.首先,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7.第二,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爭辯的理據,以支持申請人的主張,即金融管理局有法律責任要求銀行向申請人提供其內部匯出匯款工作手冊。 8.第三,關於申請人指稱中銀在處理跨境支付指示時有違反《銀行營運守則》的相關規定,即使這投訴牽涉中銀與申請人作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事項,也不構成司法覆核金融管理局的任何決定的理由。事實上,申請人向中銀提出的申索,已經在申請人之前提出的訴訟,即DCCJ 4041/2007,HCMP 2334/2009及HCMP 584/2010,作了最終的裁決。 9.最後,在HCAL 2431/2018一案中,申請人也作出類似本宗司法覆核的申請,要求法庭頒下履行義務令,「向銀行界要求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第40.1 條向客戶 (公眾) 提供匯出匯款服務詳情 (完成匯出款項的程序或工作手冊)」。在日期為2018年11月12日的判決中,法庭已經解釋申請人的申請明顯是沒有可作合理的爭辯的理據。 10.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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