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聖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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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偉堅(“控方第一證人”)是尖沙咀柯士甸路20號保發商業大廈地下醉胡爐(“餐廳”)的經理。餐廳正門安裝了捲閘,以密碼鎖鎖好。餐廳亦安裝了閉路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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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1/2020 [2020] HKDC 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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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梁偉堅(“控方第一證人”)是尖沙咀柯士甸路20號保發商業大廈地下醉胡爐(“餐廳”)的經理。餐廳正門安裝了捲閘,以密碼鎖鎖好。餐廳亦安裝了閉路電視。 3.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間,被告是醉胡爐餐廳的副經理。 4.2020年1月8日2359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最後檢查餐廳,一切妥當,上鎖離開。 5.2020年1月9日150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餐廳,發現收銀台一些木抽屜有被撬痕跡,檢查該些木抽屜及一個藍色鐵箱,發現港幣共9,900元不見了。 6.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於2020年1月9日0920時左右進入餐廳,在收銀台逗留一會兒後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認出犯案者是被告人,於是報警處理。 7.2020年1月14日,警方找到被告人,於0925時將他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進入涉案餐廳在該處偷竊。 8.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9.案發時,被告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餐廳後,偷竊屬於醉胡爐餐廳的財產。 10.被告現年33歲,干犯本案出於疫情下社會經濟不景,嚴重影響他的收入。他有以下定罪記錄:
11.辯方原先要求本席頒令本案部分刑期與KC630/20同期,後來本席得知被告就本案於2020年1月獲警方擔保期(即2020年4月)干犯KC/630/20,這是加刑因素。辯方考慮到一減一加的情況,最終要求本席就兩案部分同期或本案加刑作出任何判令,本席同意。 12.被告在案發後不久已歸還9,000元給事主,剩下的900元此刻在庭上交付給律師存入法庭待交還事主,事主的損失因此全數獲得賠償。 13.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是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為2年6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14.本席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另減兩個月以反映全數賠償,最終刑期是18個月,與KC/630/2020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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