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 對 Joy World Holdings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1001/202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October 2020.
1. 答辯人的代表陳偉燊先生(下稱「陳先生」)於2020年9月29日向土地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 提出非正審申請, 要求就本席於2020年9月1日及9月4日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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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001/2020 [2020] HKLdT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20年第100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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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的代表陳偉燊先生(下稱「陳先生」)於2020年9月29日向土地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 提出非正審申請, 要求就本席於2020年9月1日及9月4日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申請人是香港新界屯門青盈路18號滿名山滿庭7座5樓B室(下稱「涉案處所」) 的業主,答辯人是租客。 3.根據一份日期為2019年2月8日的租約 (下稱「涉案租約」), 申請人把涉案處所租予答辯人, 租約期為2年, 由2019年3月5日開始, 惟「此租約生效日起1年內為固定租期, 即租客必須按協議履行完整1年租約。 第2年為非固定租約, 即雙方第2年內都可隨時提出解約, 唯須提早一個月通知對方 ……」 4.另根據涉案租約第6條:
5.申請人於2020年7月27日向審裁處提交收樓通知書 (表格22), 申請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理由是答辯人未有繳付自2020年4月5日起的租金, 以每月25,000元計算, 另「已發一個月收樓通知」。申請人亦於收樓通知書內指出, 較早前與答辯人已有一相類的追租申請,申請編號為LDPD 1445/2019。 6.陳先生代表答辯人於2020年7月31日遞交反對通知書(表格7), 內容如下:
7.至於陳先生代表答辯人在LDPD 1445/2019一案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 內容如下:
8.就答辯人於2020年7月15日就LDPD 1445/2019一案提出申請的上訴許可, 審裁處已於2020年8月27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簡單而言, 審裁處[1]認為「就算陳先生的陳述屬實,申請人沒有兌現承諾,在答辯人已交付欠租後即時取消收樓申請,其後又錯誤地以原收樓申請申請收樓令狀, ......2019年9月3日的命令是依據申請時正確的申請內容之正常命令,所以不應被擱置。即使答辯人在此情況下有所損失,並對申請人提出申索,這也不可被接受為暫緩交付新欠租的理由。」並拒絕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020年9月1日的聆訊 9.本案於2020年9月1日在本席席前聆訊,陳先生堅持以上述LDPD 1445/2019一案申請人令答辯人蒙受損失作為抗辯, 但在 Worldwide Flight Services Holdings SA 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imited and Neo Crown Limited v Kai Tak Cruise Plaza Limited [2019] 4 HKLRD 56一案, 本港上訴法庭已確認租客不能以業主違反租約或附加承諾為由暫緩或拒絕繳付租金[2]。 10.本席亦一再指出, 本案與LDPD 1445/2019不盡相同之處, 是申請人已於2020年5月5日根據涉案租約向答辯人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 並向陳先生展示:
11.陳先生初時口快說:「收樓通知我哋知道」[3], 但一直迴避, 辯稱答辯人是本案的受害者。隨後陳先生說他沒有收到此終止租約通知書, 但當本席向陳先生垂詢為何他或答辯人沒有在其2020年7月31日的反對通知書內提出沒有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 他說:「表格22沒有說要終止」[4], 這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12.就此, 申請人代表梁焯峰先生 (下稱「梁先生」)回應說, 申請人於2020年5月5日委託朋友親身到滿名山把終止租約通知書投遞入涉案處所的信箱, 再以郵寄終止租約通知書至同一信箱, 並於5月6日以 WhatsApp 通知租約簽約人陳志雯女士, 聲明申請人會於2020年6月5日收回涉案處所。申請人並提供WhatsApp截圖佐證[5]。 13.陳先生首先說他本人沒有WhatsApp, 繼而說陳志雯女士也沒有收到WhatsApp。 陳先生隨後交上陳志雯女士的電話, 本席發現該電話已於5月5日設定不再接收申請人的WhatsApp。這亦可解釋為何申請人所提供的WhatsApp截圖沒有顯示藍色的已讀訊息「√√」。 14.陳先生最後表示答辯人有權拒絕交還涉案處所予申請人, 原因是因為LDPD 1445/2019一案令答辯人蒙受損失, 答辯人亦因此於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15.但《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62條有以下條款:
16.本席除參考上述規定外, 亦認為梁先生的證供有條理並有WhatsApp截圖佐證, 頗為一致, 相較陳先生的幹脆否認較為可信, 本席遂作出頒令, 命令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答辯人的覆核申請 17.答辯人在2020年9月14日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 條要求審裁處覆核本席於2020年9月1日的頒令, 理由包括:
18.本席於2020年9月18日回覆答辯人拒絕覆核, 理由是在2020年7月27日申請通知書內的申請事項及詳情中, 已 清楚列明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由於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20年4月5日起的租金); 並申請要求作出命令繳付中間收益(直至樓宇交吉之日止)及訟費, 申請通知提示已發一個月收樓通知。但答辯人在2020年7月31日的反對通知書沒有對後者加以回應, 直至聆訊時, 答辯人代表才首次提出沒有收到申請人代表聲稱已發出的收樓通知, 這並不可信。 加上陳志雯女士的手機內未能發現申請人發出的WhatsApp, 是因為陳志雯女士在手機中拒絕接收申請人的WhatsApp, 並不能證明申請人說謊或沒有發出WhatsApp。 兩件事情結合起來, 本席認為答辯人代表聲稱沒有收到收樓通知更不可信。 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9.《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 條列明在土地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0.在陳燕群對黃金海, CACV 223/2007 (彙報為[2008] 1 HKCLRT 27)一案的第38段, 上訴法庭認為「不爭的事實是答辯人並沒有遵從2007 年3 月14 日的命令,向申請人支付中期租金/中間收益。他雖重複申請把該命令擱置,但均不成功。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是有權要求土地審裁處以答辯人沒有履行該項命令而作出得直判令。……」 21.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2.陳先生的第一項擬申請上訴理據, 是陳志雯女士的WhatsApp 中, 「不單止有申請人的、還包括其他11個來自於不同的WhatsApp 持份者的」, 但這代表甚麼?如陳先生是要證明申請人或申請人的代表曾以WhatsApp 知會答辯人有關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事宜, 本席於2020年9月1日的判決更無不妥。 正如上文第15段所引述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62條的條款, 只要本席信納申請人已根據該條款發出終止租約通知, 「則該通知亦已獲充分送達。」 23.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17章)第10(6)條, 「審裁處可接納任何陳述、文件、資料或事宜為證據,不論該等陳述、文件、資料或事宜在其他情況下會否被接納為證據,並可按情況而權衡其作為證據的分量。」 24.陳先生又指, 在答辯人於2020年7月31日遞交反對通知書中, 已清楚要求「…… 擱置申請人提出的 …… 及 “收樓”的申請。」 但正如本席於2020年9月18日拒絕答辯人申請覆核的回覆中, 已指出答辯人在其反對通知書中, 沒有對申請人「已發一個月收樓通知」作出回應。 25.至於陳先生再次稱 LDPD 1445/2019 對答辯人造成損害,上訴法庭在陳燕群對黃金海一案的判決書第36段已指出, 答辯人的反申索(如有), 不應成為延誤審裁處審理本案的理由:
26.因此答辯人擬提出上訴的理由,並非2020年9月1日的頒令在法律論點上有任何錯誤,本席認為答辯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 訟費 27.最後, 由於答辯人於本非正審申請敗訴,理應支付申請人的訟費。本席以簡易程序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引致的訟費,即時評定為16,000元。
申請人: 由鄺來興律師行延聘陳星南大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由陳志雯女士代表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