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家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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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376/2018[2020] HKCFI 301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76/2018

HCCC 1/2020

(合併案件)

[2020] HKCFI 3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76號及

2020年第1號(合併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家強 (第一被告人)
  LE VAN TRUYEN (第二被告人)
  LE VAN TRO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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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20年10月9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燊達華.曾漢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范信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及 [4] 栽植大麻植物(Cultivation of cannabis plants)
[2] 及 [5]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3]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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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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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呢一件案嘅第一被告人經審訊之後就被裁定一項栽植大麻植物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同埋一項係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

證據就顯示,警員喺2017年5月16日搜查係屯門恒威工業中心B2座1605室嘅時候,喺呢一個屯門嘅單位裡面發現裡面係種植咗598棵大麻嘅植物。另外亦都係有各種栽種大麻嘅工具、土壤、肥料等,亦都係有各式各樣嘅儀器,包括溫度計、風扇,呢個我相信提供陽光嘅燈光。

另外警員亦都喺呢一個單位裡面係搵到22.548公斤嘅草本型大麻,呢22.548公斤嘅草本大麻,本席相信亦都係收割咗喺呢一個單位裡面栽種嘅大麻經過進一步嘅處理之後而得嚟嘅。呢一個屯門單位毫無疑問係被第一被告係用作作為一個非法種植大麻嘅工場。另外證據亦都顯示,第一被告係呢一個種植工場嘅首腦,應該講首腦之一喇,佢負責從越南係招聘工人非法嚟--工人嚟到香港工作,安排佢哋係非法入境香港,指導佢哋種殖大麻嘅方法,安排工人嘅起居飲食,另外亦都向工人係支付薪金。

第一被告人喺呢一件案件所扮演嘅角色基本上同佢個仔喺另外一件案件編號HCCC 377/2018年嗰個叫黎家麟Pham Ngoc Lan如出一轍,佢哋兩個人合力經營呢一個屯門單位裡面種植大麻嘅工序。

我唔打算重複之前喺HCCC 377/2018講過有關嘅量刑原則同埋係倚賴嘅案例,有關嘅量刑原則同埋係案例亦都我認為係適用於呢一宗案件。不過,呢一件案件嘅第一被告佢就只係被控喺呢個屯門嘅單位裡面參與呢個種植嘅活動,因此佢嘅量刑嘅起點亦都應該係較佢嘅兒子係稍為低,因為佢個仔就係被控分別喺屯門同埋油塘度種植大麻。

不過,雖然係咁樣樣講,但係亦都唔可以係過份低嘅量刑。雖然屯門嘅單位只係涉及598棵嘅大麻植物,但係明顯地,我亦都好相信,正如我剛才所講,好大程度上點解數目低呢,就係因為部分嘅大麻植物係被製作成收割同埋被製作成為係草本大麻,所以我哋亦都係見到喺呢一個單位裡面係搵到大約22.5公斤嘅草本大麻。

喺考慮過正如我剛才所講嘅量刑原則倚賴嘅案例同埋呢一件案件嘅證據之後,我認為第一被告就住第一項控罪嘅量刑起點應該係定為6年嘅即時監禁。至於第二項嘅控罪,涉案嘅草本大麻重量就係我剛才所講嘅22.548公斤,就係一如係喺HCCC 377/2018,喺處理第一被告個仔嘅量刑時一樣,咁考慮到係涉案毒品嘅份量同埋第一被告人參考嘅角色,咁樣樣我亦都係以呢個6年嘅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咁亦正如我剛才--正如我之前講到,喺種植草本大麻同埋販運草本大麻呢兩項控罪某程度上係有重複嘅,正如我剛才所講,基本上第一被告係將種植得嚟嘅大麻係收割之後再處理係用作販運。因此考慮到呢第一同埋第二項控罪好大程度上牽涉到嘅犯案情節同埋整體嘅嚴重性係有重疊,因此同呢個HCCC 377/2018一樣,第二項控罪嘅其中一年同第一項控罪嘅6年分期執行,即係就住第一、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係被判處7年嘅即時監禁。

被告人:一共7年?

官:第一、二項控罪,未講第三。

第三項控罪,第一被告嘅大律師就呈上一宗案例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呢個叫做周影琪 Chow Ying Ki CACC 378/2004,就希望法庭能夠跟從呢一件案件嘅判刑,就判處4年嘅即時監禁,上訴庭喺律政司司長 對 雲國強一案 [2012] 1 HKLRD 197,就係裡面就住呢一個控罪嘅判刑原則亦都又再講到嘅。喺呢一件案件裡面亦都又再次講及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係 [2010] 5 HKLRD 516,就住三百至六百萬嘅「黑錢」,量刑係約為4年嘅即時監禁。不過,就係如果個被告人係知道嗰個背後嘅可公訴罪行嘅話,呢一個係加重刑責嘅其中之一個因素,亦都應該係上調一個量刑嘅起點。

呢一件案件嘅第一被告...

越南語翻譯員:唔該,被告問我,我話而家講緊係案例...

官:係,係。

不過呢一件案嘅第一被告,根據我哋呢件案件嘅案情嘅證供顯示,而陪審團亦都係以呢一個基礎係裁定佢罪名成立嘅,就係佢知道涉案嘅第三項控罪裡面所講嘅金錢係犯罪得益嘅金錢。

換句話嚟講,第一被告人唔單單止係有理由相信,佢係知道嘅。因此佢嘅4年嘅即時監禁係再上調一年去到5年,第三項控罪所涉及嘅罪行性質基本上即係所涉及嘅金錢販毒嘅得益,同第一同埋第二項控罪裡面被撿獲嘅草本大麻,無論係種植緊或者已經係收割咗嘅,基本上冇直接嘅關係嘅。因此,理論上第三項控罪嘅5年即時監禁應該同第一同埋第二項兩項控罪嘅刑期係分期執行嘅。不過,喺考慮到整體嘅量刑原則之後,本席認為第三項控罪裡面嘅4年即時監禁應該就係同第一同埋第二項控罪嘅7年即時監禁係分期執行。因此,就住第一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嘅三項控罪佢係被判處11年嘅即時監禁。

至於呢一件案件嘅第二同埋第三被告佢哋係經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罪名成立,而涉案嘅草本大麻嘅重量只係3.4公斤。同呢個HCCC 377/2018一案嘅其他被告一樣,即係當日一同喺同一個單位被拘捕嘅其他越南人嘅被告,第二同埋第三被告兩人只係受僱係喺呢個油塘嘅單位裡面工作,咁就係佢哋基本上只係扮演一啲我哋所講嘅園丁嘅角色,佢哋嚟到香港個目的只不過係為咗提供更加好嘅生活條件畀喺越南嘅屋企人,我都知道佢哋喺越南係有屋企人,亦都以前只不過係建築工人。佢哋除咗係收取薪金(其實佢哋亦都冇收足所有嘅薪金)之外,就並冇任何其他實際嘅得益。

考慮到呢啲因素,本席同樣係以18個月嘅即時監禁係作為呢個量刑嘅起點,因為你兩位都係審訊之後被定罪嘅,所以我亦都睇唔到有其他量刑嘅寬減,佢哋兩個人就各被判處係18個月嘅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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