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家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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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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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76/2018 HCCC 1/2020 (合併案件) [2020] HKCFI 3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76號及 2020年第1號(合併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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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呢一件案嘅第一被告人經審訊之後就被裁定一項栽植大麻植物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同埋一項係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 證據就顯示,警員喺2017年5月16日搜查係屯門恒威工業中心B2座1605室嘅時候,喺呢一個屯門嘅單位裡面發現裡面係種植咗598棵大麻嘅植物。另外亦都係有各種栽種大麻嘅工具、土壤、肥料等,亦都係有各式各樣嘅儀器,包括溫度計、風扇,呢個我相信提供陽光嘅燈光。 另外警員亦都喺呢一個單位裡面係搵到22.548公斤嘅草本型大麻,呢22.548公斤嘅草本大麻,本席相信亦都係收割咗喺呢一個單位裡面栽種嘅大麻經過進一步嘅處理之後而得嚟嘅。呢一個屯門單位毫無疑問係被第一被告係用作作為一個非法種植大麻嘅工場。另外證據亦都顯示,第一被告係呢一個種植工場嘅首腦,應該講首腦之一喇,佢負責從越南係招聘工人非法嚟--工人嚟到香港工作,安排佢哋係非法入境香港,指導佢哋種殖大麻嘅方法,安排工人嘅起居飲食,另外亦都向工人係支付薪金。 第一被告人喺呢一件案件所扮演嘅角色基本上同佢個仔喺另外一件案件編號HCCC 377/2018年嗰個叫黎家麟Pham Ngoc Lan如出一轍,佢哋兩個人合力經營呢一個屯門單位裡面種植大麻嘅工序。 我唔打算重複之前喺HCCC 377/2018講過有關嘅量刑原則同埋係倚賴嘅案例,有關嘅量刑原則同埋係案例亦都我認為係適用於呢一宗案件。不過,呢一件案件嘅第一被告佢就只係被控喺呢個屯門嘅單位裡面參與呢個種植嘅活動,因此佢嘅量刑嘅起點亦都應該係較佢嘅兒子係稍為低,因為佢個仔就係被控分別喺屯門同埋油塘度種植大麻。 不過,雖然係咁樣樣講,但係亦都唔可以係過份低嘅量刑。雖然屯門嘅單位只係涉及598棵嘅大麻植物,但係明顯地,我亦都好相信,正如我剛才所講,好大程度上點解數目低呢,就係因為部分嘅大麻植物係被製作成收割同埋被製作成為係草本大麻,所以我哋亦都係見到喺呢一個單位裡面係搵到大約22.5公斤嘅草本大麻。 喺考慮過正如我剛才所講嘅量刑原則倚賴嘅案例同埋呢一件案件嘅證據之後,我認為第一被告就住第一項控罪嘅量刑起點應該係定為6年嘅即時監禁。至於第二項嘅控罪,涉案嘅草本大麻重量就係我剛才所講嘅22.548公斤,就係一如係喺HCCC 377/2018,喺處理第一被告個仔嘅量刑時一樣,咁考慮到係涉案毒品嘅份量同埋第一被告人參考嘅角色,咁樣樣我亦都係以呢個6年嘅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咁亦正如我剛才--正如我之前講到,喺種植草本大麻同埋販運草本大麻呢兩項控罪某程度上係有重複嘅,正如我剛才所講,基本上第一被告係將種植得嚟嘅大麻係收割之後再處理係用作販運。因此考慮到呢第一同埋第二項控罪好大程度上牽涉到嘅犯案情節同埋整體嘅嚴重性係有重疊,因此同呢個HCCC 377/2018一樣,第二項控罪嘅其中一年同第一項控罪嘅6年分期執行,即係就住第一、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係被判處7年嘅即時監禁。 被告人:一共7年? 官:第一、二項控罪,未講第三。
越南語翻譯員:唔該,被告問我,我話而家講緊係案例... 官:係,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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