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孫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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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一同承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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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6/2020 [2021] HKDC 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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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一同承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案情 2.案件發生於2020年3月3日,地點在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MTR層M09-M15及M17-M19號鋪 “DFS旗下香港T廣場美妝世界”(“DFS店”)。 3.案發期間,新世紀廣場大部分店鋪(包括DFS店)因疫情暫停營業。公眾仍可於營業時間(10:00時至22:00時)進入廣場。 4.DFS 店設有多個入口,包括3號及4號入口,這兩個入口均裝有上了鎖的趟門。DFS店設有閉路電視。儘管DFS店於案發期間暫停營業,但仍有保安員(即控方第一證人)駐守保安。 控罪(一) 5.2020年3月3日20:25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於DFS店保安室內,從閉路電視系統看到兩名身分不詳的中國男子(後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新世紀廣場MTR層出現。當時,第一被告人戴淺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長袖T恤(印有“HKG”字樣)、深色長褲和黑色 “人字拖”;第二被告人則戴淺色外科口罩,穿藍色牛仔褲和深色鞋,身上掛着黑色腰包。 6.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其後前往DFS店3號入口。案發期間,3號入口關上鎖好。第一被告人試圖經3號入口內進,第二被告人則站在該入口外四處張望。第一被告人未能進入店內。二人其後於2026 時左右離開DFS店,接著離開新世紀廣場。控方第一證人立即通知新世紀廣場保安員。 控罪(二) 7.同日20:57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從閉路電視系統看到兩名身分不詳的中國男子(後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再次在新世紀廣場MTR層出現。當時,第一被告人戴淺色外科口罩及白色冷帽,而第二被告人則戴淺色外科口罩及啡色冷帽。 8.21:00時左右,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來到DFS店4號入口。案發期間,4號入口關上鎖好。第一被告人試圖經4號入口內進,第二被告人則站在該入口外四處張望。控方第一證人立即通知新世紀廣場保安員。保安員隨即到場,於4號入口外面截停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案件報警處理。 9.警務人員到場,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打算進入DFS店偷竊,第二被告人把風。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第一被告人打算進入DFS店偷竊,第二被告人把風。 10.第一被告人被拘捕時,身上檢獲以下衣物:—
11.第二被告人被拘捕時,身上檢獲以下衣物:—
12.經控方第一證人檢查,DFS店沒有物品損失。 13.第一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14.第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15.警方取得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片段拍攝到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干犯本案兩項罪行。 16.在案發期間,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權亦未獲許可進入 DFS店,但他們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該處,意圖在該處偷竊。 定罪紀錄 17.第一被告人有16次犯罪記錄,共涉及23項罪名,當中15項為盜竊罪。被告人最近的一次被判刑在2019年9月30日,亦是涉及盜竊罪,被判監3個月。 18.第二被告人有13次犯罪記錄,共涉及17項罪名,當中6項舆盜竊罪有關,另外在2009年曾經干犯1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20個月。被告人最近的一次被判刑在2015年10月29日,涉及藏毒罪和盜竊罪,被判入戒毒所。 輕判求情 第一被告人 19.第一被告人現年40歲,中一教育程度,失業約10年,與9歲兒子和65歲的母親同住,倚靠綜援維生。 20.伍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只因貪心,希望改善兒子和母親的生活。因為第一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顯示其悔意,同時他們沒有預謀犯案時,亦未有攜帶任何工具,加上店舖沒有任何損失,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第二被告人 21.第二被告人現年50歲,中四教育程度,2019年開始失業, 倚賴女友接濟,沒有獲得綜援資助。 22.林大律師指兩名被告人沒有預謀犯案,只是互相不良影響下行事,第二被告人更只是扮演「睇水」角色,被捕後亦合作認罪,希望獲得輕判。至於第二被告人曾干犯「入屋犯法罪」,林大律師指該案底距離本案干犯時間接近11年,所以希望法庭不要將第二被告人視作「積犯」看待。 23.另外,林大律師亦陳述本案性質屬於「投機性」犯案,且援引HKSAR v Sim Ka-wing (unrep.) CACC 450/2000, Keith JA 的判詞第九段:—
24.最後,林大律師希望法庭採納2年或以下作量刑起點。同時,就著同一日一個小時內兩次犯案的情況,亦希望法庭考慮將判刑同期執行,盡可能從輕發落。 判刑考量 25.上訴庭在The Queen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一案早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2年半的即時監禁。 26.本案的犯罪情節,確實有異於一般入屋犯法罪行。案情透露,事發時兩名被告人並沒有帶備任何工具行事,亦沒有什麼暴力闖入的行為,明顯是希望碰碰運氣,看看有沒有偷竊財物的機會。因此,本席接納兩名被告人屬於機會主義者犯案,而且有關店舖更絲毫沒有損失。另外, 第二被告人之前的入屋犯法罪記錄已經超過10年,本席不會把它視為「積犯」看待。 經考慮本案相關情節、大律師的輕判陳詞及相關案例,本席決定以2年監禁作為每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兩名被告人適時認罪獲扣減至16個月監禁。 27.此外,本案雖然涉及兩項控罪,但兩名被告人在1小時內 兩度犯案,從任何角度而言,他們的成功機會都可說是極之渺茫, 但在如斯情況下他們仍堅持一再嘗試,實在是愚蠢非常。本席認為本案仍有空間給予寬大處理,考慮本案的獨特情節和量刑的整體性,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 28.第一被告人: 就控罪一及控罪二共被判監16個月; 第二被告人: 就控罪一及控罪二共被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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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