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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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人(D1至D3)被控控罪一串謀詐騙,D2認罪,D1和D3不認罪,審訊後他們兩人的招認口供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獲判無罪。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208/2019[2021] HKDC 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08/2019

[2021] HKDC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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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志強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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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出席人士: 黎雅雯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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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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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三名被告人(D1至D3)被控控罪一串謀詐騙,D2認罪,D1和D3不認罪,審訊後他們兩人的招認口供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獲判無罪。

案情

2.有人在2009年11月,用D2的身份證副本向車商買入一輛私家車,號碼後來成為PA6810。該車向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買第三者保險。

3.2009年12月18日,D2駕駛PA6810,在沙田區一組交通燈前,從後撞上停著之的士MH5173,兩車碰撞輕微。的士上有三名乘客,其中一人報稱扭傷頸部;私家車上的五名乘客都稱受到腰傷或頸傷。

4.D2後來被控不小心駕駛,他在2010年4月28日在法庭認罪,被罰款1,800元。

5.私家車的五名乘客和的士的三名乘客,分別透過兩間律師行向蘇黎世索償,八名乘客的索償額超過2,200,000港元。

6.蘇黎世後來向私家車的五名乘客合共賠償680,000港元和解金;的士的三名乘客則沒有繼續索償,不過期間蘇黎世曾向其中一名乘客提出64,700元和解金,只是該名乘客不接受。

7.蘇黎世認為事件可疑,在2012年6月向警方報案,懷疑有關的申索涉及詐騙。

8.警方在2013年1月17日拘捕D2;1月19日及20日再分別拘捕D1和D3,三人當時都向警方作出招認。

9.D2在警誡中向警方承認一名叫「財哥」的人說有搵快錢的門路,叫D2替人開車,撞向另一輛車輛。D2答應參與,他向財哥提供身份證副本和地址證明。稍後,有人用D2的身份證副本買入涉案的私家車PA6810。D2在2009年12月18日按財哥指示,載著五個不相識的人,在沙田區聽其中一名乘客指示撞上前面之的士。事後,D2替財哥填寫一些申索保險賠償的文件,財哥給予他3,000元港幣作酬。D2後來又把私家車PA6810賣掉,得款5,000元。

案底

10.D2現年41歲,2009年12月案發時,他是30歲。他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D2和妻子在2015年離婚。他和兒子及母親與哥哥同住,兒子現年15歲,哥哥最近搬離居所。

12.律師說,D2在中二之後輟學,出來社會工作,2009年起做司機,除了2015年曾離職一年,一直在同一公司任職至今,月入大約兩萬港元,大部分用來養家。

13.律師指,D2一直工作穩定,僱主十分支持他,即使知他惹上官非,仍繼續僱用他,並為他寫信求情。

14.律師說,D2在2009年犯案,但他並非主謀,他只是受到財哥利誘,沒想到後果嚴重。他在案中收到財哥3,000元報酬,及賣車所得的5,000元利益。

15.律師指,D2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作出清楚招認,他現在十分後悔當年犯案。

16.律師指,D2在2013年1月17日被捕,至今已經七年多時間。這幾年,D2面對的壓力不少,他擔心入獄,不能照顧家人。

17.律師指,D2在2013年1月被捕,至2019年1月才被檢控。期間,警方即使就著本案和幾宗相類案件作出廣泛調查,極其量只應用上大約三年時間,所以該段六年時間中,有大約三年的延誤。另外,D2去年11月已經認罪,但其他被告人不認罪,需要審訊,才能對D2作出判刑。律師說,這一年的等待亦對D2造成不少壓力。

18.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D2,可考慮判他做社會服務。即使要判D2入獄,刑期亦應盡量縮短。

案例

19.律師同意串謀詐騙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他提及幾宗案例。

20.Chong Hung Shek案(CACC 168/2018),上訴庭說判刑應著重受害者的實際損失。

21.朱安芷案(CACC 484/2006),該名被告人被捕二十一個月後才遭檢控,上訴庭認為延誤嚴重,控方不能合理解釋。上訴庭在該案的第10段說「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案件是否存在檢控延誤的情況,若有的話,特別是在延誤期間,被告人更生,重新投入工作或償還欠債,法庭是會考慮扣減其刑期,或判處緩刑,或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考慮該名被告人已經還清騙款,並嘗試更生,重投社會,獲得新工作。於是頒令該名被告人可獲即時釋放,她已被囚超過八個月。

22.Lin Min Ying and another一案(CAAR 7/2001),該案的兩名被告人審訊後被定罪,法官判他們做社會服務,律政司不服,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處理該案時,兩名被告人已經完成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認為在此情況下,加上該案存在延誤的情況,沒有判兩名被告人入獄。

23.Ng Cho Hang案(DCCC 428/2018),這案正是控方的案件時序表所指的第二宗交通事故,案情和本案相似。2009年11月中,有人駕車故意撞上前面的車輛,被告人是私家車的一名乘客,他後來向保險公司索償超過$310,000,不過稍後又撤回該項申請,保險公司最終沒有損失。被告人向法庭承認他和人串謀詐騙,他收取的酬勞是10,000港元。該名被告人犯案時是21歲,當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他在2010年犯過一次刑事損壞罪,被判社會服務令,之後沒有其他定罪。該串謀詐騙案在2019年2月判刑時,被告人是30歲。暫委區域法院法官認為被告人在2012年8月已經被捕,但到2018年4月才被落案檢控,而控方依賴的也只是2012年時搜得的證據,加上所有疑人在2014年已經被捕,暫委法官認為該案存在相當的延誤,他考慮到該名被告人在案發後只在2010年犯過一次刑事損壞罪,算作已經更生過來,他亦有穩定工作,法官最後判該名被告人做240小時社會服務。

判刑

24.控罪一是串謀詐騙罪,沒有判刑指引。每件案件的判刑應視該案的案情而定,特別是被告人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25.D2在控罪一和多人串謀詐騙,案情顯示涉案的人有計劃犯案,D2受人招攬,提供自己的身份證資料讓人以他的名義買車及第三者保險。案發當日,D2亦駕駛該部私家車載著五名乘客,撞上前面之的士。後來,D2又按財哥指示,填寫一些保險索償文件。私家車和的士上合共八名乘客,都向保險公司索償,超過$2,200,000港元。後來,的士的三名乘客放棄追討,而私家車的五名乘客則合共獲得保險公司付出680,000港元和解金。保險公司亦曾一度向的士上其中一名乘客提出64,700元和解金,只是該名乘客拒收,後來又不繼續申索。

26.本席接納D2不是案中的主謀,但他扮演的角色也很重要。

27.D2犯案時未必知悉最後會有多少人向保險公司索償及申索多少,但即使如此,他扮演的角色吃重,所以要負相當刑責。本席認為針對D2的控罪一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即認罪後的基本判刑應為24個月監禁。

28.案發在2009年12月18日,私家車及的士上的合共八名乘客,稍後透過兩間律師行向保險公司索償。保險公司雖然向其中一些乘客付出和解金,但最終覺得事情可疑,便在2012年6月向警方報案。D2在2013年1月17日被捕,他向警方作出招認。

29.本案還有其他人士被捕,連同另外兩間保險公司的舉報,警方須合共調查四宗可疑的交通意外,涉及欺詐保險索償(見控方準備的時序表)。警方前後拘捕幾十人,包括幾名醫生,也懷疑有一些律師涉案。期間,警方向律政署索取法律意見前後共七次,不過最後只得六人被起訴,包括控罪一的D1、D2和D3。

30.D2等人在2019年1月中被起訴,案件在該月底被帶到裁判法院,4月初被轉介到區域法院。經過幾次提訊,D2在排期時表示會承認控罪一。不過,另外的被告人則不認罪。

31.D1和D3不承認控罪一。另外本案有D4涉及另一控罪(控罪二)。他們的審訊在2019年11月18日依期開審。不過,控方有一名重要證人涉及控罪一,已經移民澳洲。他只能在2020年2月回港作供,所以審訊開始後要中斷,押後待該證人回來。期間,肺炎疫情蔓延,續審要延期至2020年11月16日才能繼續,但該名重要證人仍未能回港。最後,控辯雙方同意,審訊可以繼續,控方不再傳召該名證人。本席在2020年11月27日作出裁決,控罪一的D1和D3,與及控罪二的D4都獲判無罪。

32.D2在2013年1月17日被捕,至2019年1月19日被落案起訴,前後達六年時間。控方指警方須調查四宗相類詐騙案件,被捕人士接近五十人,文件顯然不少,調查費時,加上有些文件是醫療報告,另外亦要向律政署多次索取法律意見。

33.辯方律師說,即使警方須作廣泛調查,但用上六年時間,實在過多。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即使考慮到警方須就幾宗相類的虛假交通意外詐騙保險金作出廣泛調查,涉及人物及文件眾多,但用上三年時間,包括索取法律意見,已經足夠,所以控方在檢控上有大約三年時間的延誤。

34.另外,D2的判刑要待其他被告人的審訊完畢,其中有控方證人不能回港作供,及受疫情影響,續審要待上一年。疫情方面雖非控方所能控制,但控方起初未有及早聯絡好該名身在澳洲的證人在2019年11月及時回港作供,而當時又不放棄該名證人,最終導致續審要待多一年才能完成,這一年等待,對D2是一種額外負擔。

35.本席就以上合共大約四年的延誤或延後,給予被告人額外的三個月減刑。另外,針對D2的罪證,純粹來自他對警方的坦白招認。D2以前亦無案底。本席就以上兩項因素,再給D2各一個月的減刑。

36.總的來說,本席對D2的控罪一採用3年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他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基本的認罪判刑為24個月監禁,但基於以上所說的各項減刑因素,本席合共再減去五個月刑期,最後就控罪一串謀詐騙判D2入獄19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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