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豪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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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5.98克固體內含11.61克氯胺酮及1.92克固體內含1.56克可卡因。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12/2020[2021] HKDC 14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2/2020

[2021] HKDC 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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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豪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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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日期: 2021年1月29日
出席人士: 陸偉雄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英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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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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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5.98克固體內含11.61克氯胺酮及1.92克固體內含1.56克可卡因。

案情

2.2020年5月11日下午2時35分左右,警務人員在香港小西灣的小西灣(藍灣半島)公共運輸交匯處附近巡邏,看見一名男子(後知為被告人)從登記號碼WD231輕型貨車(“WD231”)的司機位下車。案發時,WD231車上只有被告人。

3.警務人員截停被告人查問及在被告人面前搜查WD23l,在前座中間乘客位發現一個橙色鐵盒,盒內有3個可再封口膠袋,膠袋載有以下物品:—

(a) 4個膠袋,載有內含1.89克氯胺酮的共2.58克固體(“證物1”);

(b) 1個膠袋,載有內含氯胺酮的微量固體(“證物2”);

(c) 5個膠袋,載有內含9.72克氯胺酮的共13.4克固體(“證物3”);及

(d) 12個膠袋,載有內含1.56克可卡因的共1.92克固體(“證物4”)。

4.警方其後在WD231司機位檢獲一部流動電話連兩張智能卡,並在被告人身上檢獲現金港幣500元。

5.被告人其後被拘捕,在警誡下表示“啲嘢攞嚟派”。被告人同日較後時間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他在現場於警誡下作出陳述提到“啲嘢”是指K仔(氯胺酮),打算派給買家;

(b) 在WD231檢獲的10個膠袋裝載毒品(即證物1至3)是K仔(氯胺酮),屬於他本人所有;

(c) 他前兩日在九龍以港幣共約2,0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證物1至3;

(d) 另外檢獲的12個膠袋裝載毒品(即證物4),他聲稱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但屬於他本人所有;

(e) 他前兩日以港幣約1,000元向上述男子購買證物4;

(f) 他購買證物1至4,目的是轉售他人;

(g) WD23l屬於他本人所有,用來送貨;

(h) 在WD231檢獲的流動電話屬於他本人所有,用來聯絡買家;及

(i) 在他身上檢獲的現金港幣500元是售賣毒品的得益。

6.案中檢獲的氯胺酮(證物1至3)及可卡因(證物4)估計總市值港幣約15,800元。

7.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氯胺酮(證物1至3)及可卡因(證物4)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紀錄

8.被告人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包括於2019年1月9日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罰款。

輕判陳詞

9.被告人現年39歲,單身,中四教育程度,職業是一位司機。被告人於案發時與他的女兒、母親和兩名姊妹一起居住。被告人在認證口供聲稱自己是一名吸毒者。

10.辯方呈上被告人母親的求情信,她表示自己年屆75歲,是一名長期病患者。她形容被告人為人孝順,自從丈夫在大前年因病逝世後,被告人一直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她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盡量輕判被告人。此外,被告人的前僱主「王」先生也替他寫信求情,稱讚被告人勤奮上進,對老人家謙遜有禮,還表示日後被告人重回社會,他亦樂意再次聘用他,希望法庭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11.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指出, 被告人適時認罪,顯示他的悔意。

12.至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以純量計,分別為11.61克氯胺酮及1.56克可卡因。謝大律師正確指出根據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所訂下的量刑指引,11.61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大約是4年1個月的監禁;而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所訂下的量刑指引,1.56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大約是2年2個月的監禁。

13.就着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的判刑方向,上訴庭在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C 573一案,已經清楚說明在什麼情況下採納「綜合方向」(“Combined Approach”)或「個別方向」(“Individual Approach”)。同時亦列出三個不同的測試去核實刑期是否過重,分別是「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

14.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認為以「綜合方向」(“Combined Approach”)作出判刑會比較合適和公平。謝大律師更採用上述的三個測試去計算判刑的起點,以供法庭參考。

「荒謬測試」

15.假若所有毒品(11.61克 + 1.56克 = 13.17克)均為氯胺酮,量刑起點約為4年2個月的監禁。而以可卡因來計算,量刑起點則約為5年3個月的監禁。

「換算測試」

16.在相同份量組別(至10克量刑指引)中,1克可卡因約為1.5克氯胺酮。

17.將所有毒品換算為氯胺酮後,本案則涉及約13.95克氯胺酮,即約4年72天的監禁。

18.若換算為可卡因,本案則涉及9.3克可卡因,即約4年6個月的監禁。

「比例測試」

19.本案涉及毒品總重量為13.17克,氯胺酮為88.1%,而可卡因為11.9%,其分別刑期為(4年2個月 x 88.1%)44個月及(5年3個月 x 11.9%)7.5個月,而總量刑起點應約為51.5個月的監禁。

20.最後,謝大律師建議本案的量刑起點約為 4年2個月至4年3個月之間的監禁。

判刑

21.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即使被告人有值得同情的背景,但在一般的情況下都不構成減刑的因素。

22.本案最大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適時認罪,充分反映他的悔意,就此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

23.本席感謝辯方大律師對量刑起點所提供的協助,同時亦認同他的分析和建議。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毒品的份量及辯方的求情,本席以4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4個月。

( 羅志霖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