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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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發生於2019年11月16日凌晨二時許,其時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約有七十多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用雨傘、磚頭和雜物堵塞了馬路、用雷射光射向警員、用磚頭擲向警員方向,更沒有理會警員發出的非法集會警告。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39/2020[2021] HKDC 33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9/2020

[2021] HKDC 3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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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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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1年3月3日
出席人士: 黃錦卿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俊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 S Lau & Partners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4] 企圖縱火(Attempted 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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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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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發生於2019年11月16日凌晨二時許,其時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約有七十多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用雨傘、磚頭和雜物堵塞了馬路、用雷射光射向警員、用磚頭擲向警員方向,更沒有理會警員發出的非法集會警告。

2.根據傳媒在現場拍攝的影像,該處馬路零散舖上了雜物,及用磚頭砌成的臨時路障,警方和暴力示威者各佔馬路的兩邊隱蔽處。

3.於0240時,警方開始掃蕩,參與的暴動人開始散去。於0241時,被告人自街角示威者群中走出,在40米方開外向警察方向投擲了一枚汽油彈。該汽油彈在警方前面約20米的馬路著地起火,幸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或毀壞財物。

4.被告人事後為警員在旺角港鐵站E出口附近所拘捕。其時被告人全身黑衣,帶有全新的頭盔、防毒面具、眼罩、頭巾、手套及背包。背包內更內有一把約26米的板手。

5.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與四五個朋友在現場出現,在警方發出警告之後依然留下,並在他人指示之下把汽油彈擲出。

6.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就以下控罪在認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一: 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控罪四: 企圖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159G條,並可根據第63(1)條予以懲處。

7.被告人聲稱身上的裝備,以及汽油彈皆由其他在場的人交來。但被告人穿的衣服卻是和當時參加示威的人相符:黑衣、黑褲。現場所見的畫面是暴力示威者與警方人對峙,前者更設立路障以阻止警員執行清場的責任。被告人所投擲的汽油彈雖然沒有傷及旁人,但卻令當時氣氛更形緊張,亦助長了示威者,更為警方人員在執法時添上困難。

8.有關暴動一項控罪已有清楚之量刑,普遍來說,是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企圖縱火,由於案件是與第一案件同一事件衍生,應該予以同時懲處,並同期執行。

9.本案被告人認罪,當然應該得到百分之三十之扣減。此外,被告人犯法時只有15歲,沒有案底,其背景良好。根據其師長的求情信,被告人更是一個「一位有禮貌、守時和學習認真的學生,用心上課和練習,給人積極和正面的態度,他在音樂方面更有天份,多次得到獎項」。

10.法庭在判刑之時,如果涉及極為年青的罪犯,判刑重要的考慮之一,就是要給予年青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此外,根據《青年罪犯條例》第11(2)條,法庭在處理14至16歲的罪犯時,監禁是在別無其他可行之方法的最後選擇。

11.另一方面,法庭的刑令亦得根據案件的嚴重性及與被告人的刑責相符,以保護社會大眾,防止同類案件發生,以及收到公開遣責之效。[1]

12.也就是說,法庭在判刑之時,得在社會大眾的利益及協助年青罪犯重過新生之間取得平衡。如果被告人是一個成年人,法庭將會毫不猶疑地判處監禁。但另一方面,本席認為祇是處以感化,則不會收到對社會大眾發出清楚訊息之作用。所以本席認為一段住院及帶有輔導服務的量刑,於本案較為適合。

13.本席得指出,被告人聲稱在現場是由他人慫恿之下把汽油彈擲出這點,其實難以令人接納。因為被告人到場身穿一般暴力示威者所穿的衣服,更戴有一般暴力示威者所用的裝備,似乎顯示被告人是存心參與該次暴力示威。

14.被告人雖然年青,但已是一個心智成熟的人,當然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本席不排除被告人是受到當時社會上流行、由政客甚至學者發出的宣傳,認為可以違法達義。但法律有清楚的釐定,是基本限制市民的規條;至於是否可能達義,卻是基於個別的理解。「違法達義」的意思似乎就是說要是犯者覺得可以達義,他的違法亦可得到原諒;這是一種歪論,因為達義是一個主觀的概念,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

15.無論如何,被告人所作所為肯定是違法,亦得因此接受其違法的後果。但本席在參考過背景報告,以及懲教署署長處理的報告之後,認為在懲罰被告人及作出與被告人行為相符的量刑,以及協助被告人重過新生之間,最合理的處理方法是處以一段短暫的及富有輔導服務的判刑,因此本席接納懲教署署長的建議,將被告人判入勞教中心。

  (練錦鴻)
  區域法院法官


[1]  參考上訴庭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WS[2020] HKCA 788),以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CAAR 3/2020 [2020] HKCA 938)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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