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Thoa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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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15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在2016 年4月18日和12月29日駁回她的「聲請」 [1]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7年5月15日駁回她的上訴。她在2018年1月16日被遣返越南,即是在上訴駁回後約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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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99/2021 [2021] HKCFI 2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499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在2015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處長在2016 年4月18日和12月29日駁回她的「聲請」[1]。「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7年5月15日駁回她的上訴。她在2018年1月16日被遣返越南,即是在上訴駁回後約8個月。 2.入境處紀錄顯示,她曾多次偷渡到香港後被遣返越南 [2],申請人今次在2020年3 月1日再偷渡入境,2020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後共判監18個月。她在2020年9 月16日提出「後繼聲請」[3]。處長在2021年2月23日拒絕她的聲請。 3.申請人在2021年4月9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在申請表格內 [4],她表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17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本庭經多番查證,確定「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只曾在2017年5月15日,發出關於申請人的決定書。因此,本庭認為申請人其實是針對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所以,本庭修訂申請表格內「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的日期為2017年5月15日。 背景 4.申請人於1961年6月18日在越南廣寧省出生,接受過6年教育,曾是賣菜、雜務和洗碗工人。她曾兩次結婚,有1子1女,還有父母和弟妹在越南生活。她和家人已沒有聯絡,她沒有參與任何組織,亦沒有聯繫。她曾因偷渡離開越南回去後被判監。 5.2011年7月28日,她丈夫向債主借了6億7千萬盾。每月本金連利息還2千萬盾,須3年後全數清還,由她丈夫簽借據。她用這筆錢買船開始捕魚生意,有6名僱員。 6.她一直依時還錢,直至2013年尾,生意陷入危機,再無力還債 [5]。自該時起,債主向她追債,4次毆打她和丈夫,每次都用樹枝 [6]打身體各處,主要是背和肋骨部位,他們避開打頭部,事後須到醫院治療,因沒錢付醫藥費,每次留院約10天便離開。 7.她曾到廣寧省其中5、6間警局報案 [7],警方指欠債是私人問題,每次都不受理。她的女兒被債主帶走後失蹤,兒子則被打斷手指,後被控告和監禁。 8.2014年4月,丈夫因病去世。「債主」迫她和兒子再簽相同借據。其中條款訂明若不按時還款,她會被虐待和替債主販毒。她只知債主富可敵國,但不知其他背景。 9.自2014年中,她被債主禁錮在叢林小屋,替債主搬木材和收集橡膠,有一名守衛監視,沒有打她。2014年尾,她被迫運送10公斤毒品從廣寧到諒山,毒品包裝成蛋糕,放在車上水桶內,她也在桶內,由4名男子監視。 10.2015年5月某日,她逃走後被捕回,被他們用木棍毆打,手腳和脊椎嚴重受傷,無法工作,他們只給她藥油,仍禁錮她在小屋中。6月中,因她不能工作再被他們用樹枝毆打 [8],又恐嚇會殺她。 11.2015年6月底,她趁半夜爬上屋頂逃走,跑了3、4日到達火車站,匿藏在火車上兩日後到廣寧,穿過森林到公路乘車到芒街市。後來她偷渡到中國,再到香港。她指越南政府拒絕給她公民證件,她被社會遺棄,回去會被殺害。她的財產已被搶奪,走投無路,越南政府、警方和法官都被債主收買,不會協助她。 12.自1989年被遣返越南後戶籍被刪除,沒有身份證不能工作,她曾逃往其他城市,都會被債主尋獲,因沒有證件被當地政府驅趕。 13.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她擔心會被債主殺害。此外,她沒有身份證,政府不會保護她。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4.處長於2016年4月18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回越南後受害風險低,扼要理由如下:
15.在2016年11月處長邀請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評估根據《人權法》第2條的「免遣返聲請」。申請人在11月18日書面答覆處長,指她曾在2016年8月5日去信譴責越南政府,她在香港託人把譴責信寄回越南,她只從家人處得知譴責信已傳遍越南,越南政府正通緝她。之前,她沒有向處長或「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透露此譴責信的事,因為沒有收過關於這信的新聞報導。 16.處長指出申請人曾在2016年10月兩次書面向處長查詢她的「聲請」結果,完全沒有補充關於譴責信的事,她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時也沒有提及,這跟她聲稱這譴責信對她個人帶來嚴重後果的講法不符。處長不接受她的講法,處長在2016年12月29日駁回基於《人權法》第2條的「免遣返聲請」。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7.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2017年4月24日進行聆訊,審裁員於2017年5 月15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後繼聲請」 18.申請人在2020年9月16日提出「後繼聲請」,她在2021年1月25日以書面提出理據,處長在2021年2月23日的決定書詳細列出她的理由,與上文本案的背景相若,在此不贅 [9]。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理由與先前「聲請」提及的情況沒有重大改變,處長在先前的決定書已一一考慮過,她的「後繼聲請」不符合《入境條例》第37ZO(2) 的規定,處長拒絕「後繼申請」是正確的決定。 司法覆核 19.申請人於2021年4月9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根據申請表格,她現被還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相信已服刑完畢。申請人在誓章卻指她想覆核處長的決定,與「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表格不同[10],應是手民之誤。 20.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7年5月15日的決定,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逾期約3年零8個月。本席知道申請人在2018年1月16日被遣返越南,回國後可能不便跟進司法覆核的事。不過,她在「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後8個月才被遣返,當時如要提出司法覆核,應有足夠時間。因此,就算以她被遣返日期為計算基礎,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也逾期約5個月。所以,本席接受她只逾期5個月。 21.根據案例,在考慮是否有充份理由延長期限時,法庭應考慮各項因素包括逾期長度,逾期理由和有關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是否會對答辯人造成不公等等 [11]。她沒有申請延長期限,也沒有解釋逾期的原因。 22.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只是想避債,她的證據不能支持有真確受傷害的風險,聲請理據不成立。本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 23.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延長「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期限,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8月1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1] 前者是駁回基於「人權法第3條」、酷刑和受迫害的「聲請」。後者再駁回基於「人權法第2條」的「聲請」。 [2] 申請人曾在1989、1998,1999,2004,2006,2008和2015年偷渡入境,除「非法入境」罪外,還有「違反遞解令」,「使用偽造身份證」等罪。每次都是被定罪和服刑完畢後便遣返越南。她最後在16/1/2018被遣返越南。見處長決定書,18/4/2016,第8—14段和處長決定書,23/2/2021,第2段。 [3] 根據《入境條例》第37ZO條。 [4] Form 86。 [5] 2012年7月,一名女子投資2億盾成合夥人,該人負責將魚獲運往市場出售,然後把錢帶回來。但在2013年4月,該合夥人偷了一些利潤,令她受損失。同年10月,中國和越南在南中國海交戰,她的魚船意外中被炮火擊沉,生意遂陷入危機。 [6] 用布包著樹枝末端。 [7] 廣寧省有10多間警局。 [8] 見註6。 [9] 處長決定書,23/2/2021,第6至9段 和 上文第4—13段。 [10] 見上文第3段。 [11] 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2020] HKCFA 22, 第 37段;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 63/2015,第26-27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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