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ng Thi Chu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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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1年9月15日入境,其後兩次離港往中國,最後於同年10月2日入境。其後,她多次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最後處長批准她逗留至2014年10月29日。她沒有離港直至2015年8月26日被捕 [1] 。 她於2016年1月4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L 169/2021[2021] HKCFI 367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69/2021

[2021] HKCFI 36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69號

申請人 Luong Thi Chung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經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缺席公開聆訊;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1.  拒絕延申請司法覆核的期限;及

2.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11年9月15日入境,其後兩次離港往中國,最後於同年10月2日入境。其後,她多次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最後處長批准她逗留至2014年10月29日。她沒有離港直至2015年8月26日被捕[1]。 她於2016年1月4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背景 [2]

2.申請人於1971年3月8日在越南出生,接受過11年教育,她曾在越南結婚,有1子1女,現已離婚,家人在越南。曾售賣電話約3年。她在越南從沒有被檢控或監禁。她沒有與任何組織有關聯。

3.2008年,她向朋友阿柳夫婦(債主)借了港幣11萬用作營運電話店,月息港幣2千元,沒有訂明還款期,她簽了借據。她知債主沒有特別背景。

4.直至2010年10月,由於生意虧蝕,電話店倒閉,她未能還債。債主多次恐嚇她,但已忘記詳情。

5.某天,她在街上遇見債主和5名黑社會男子,他們持刀恐嚇,要她還錢,在她要求下債主再給時間讓她籌錢。1星期後,債主一夥人再在街上攔著她要求還錢,後來答應再給她時間。同樣事件共發生了4次。

6.另一次債主一夥到她家揮刀恐嚇,但最後同意給她時間。後來,她又在街上遇上債主一夥,她們扯她的頭髮,推她向一石頭,她高聲呼救,債主便離開。她的嘴巴受傷,醫生替她縫了幾針。

7.約1個月後她逃往廣寧,住在朋友家,但忘了多久。期間有黑社會男子到來追債,她要求寬限,那人便離開。

8.後來,有朋友介紹她到香港結婚,她於是回到海防市辦理護照等手續,又在2011年8月30日正式離婚。期間沒再受恐嚇,最後在同年9月15日離開越南。據她所知,她離開越南後,債主沒有傷害她的家人。

9.她不可能逃到越南其他地方,因為債主有能力僱用黑社會追尋她。她在其他城市沒有朋友,她沒有錢生活。這是私事,政府不會干涉。

10.她沒有更早提出免遣返聲請因為她是來港結婚,可取得居留權。2015年與女兒通電,女兒說債主仍到她家追問她的下落。

11.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她會被債主傷害或殺死。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2.處長於2016年6月3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傷害的風險低,債主襲擊她的機會不大,扼要理由如下:[3]

(a)  這是私人糾紛,沒有涉及任何政府人員。而債主也不是越南政府人員,沒有證據顯示債主有資源到處追尋她。

(b)  債主雖曾多次向她追討,但只是恐嚇,而且每次都同意寬限還款期,可見債主並非真想傷害她。

(c)  雖然她曾被債主手下推倒而傷及嘴巴,但只縫了幾針而無須留院,她所受的肉體和精神傷害都不算嚴重。

(d)  處長考慮過「原居國資料」,越南貪污嚴重,警方濫權和執法不力,公眾只能有限度監察,高利貸集團犯罪猖獗。近年,越南政府正改善政策,致力反貪和檢控濫權警員。而且得到外國政府協助培訓,提高警察專業水平。新聞報導執法人員受賄被罰,地方或市內人員嚴厲打擊貪腐和追債的罪行。申請人沒有主動求助,沒有證據越南政府或警方拒絕保護她,處長認為越南政府可合理地保護國民。

(e)  越南法律容許國內遷徙,戶籍制度不會影響遷徙。根據資料,越南國土近33萬平方公里,人口近9,400萬。申請人可遷徙到河內市和廣寧市等地方,債主沒有能力四處追尋她,以她的工作經驗,應可重新生活。

13.基於以上所述,處長駁回她的免遣返聲請 [4]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4.「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26日駁回上訴。審裁員認為她的證據不可信,她回越南後被傷害或殺害的風險不真實,理由如下:[5]

(a)  債主曾6次向申請人追討,在她要求下,債主都作出寬限,沒傷害她,而且沒定下還債期限,實在不合常理。

(b)  她向審裁員承認來香港是為結婚而取得居留權,同時也想工作賺錢還債。所以,她拖延了4年多才提出聲請,當時,她已和香港的丈夫離婚。

(c)  在6次追債事件中,債主只曾1次傷害申請人,那次她嘴巴受傷,只縫了幾針,身有瘀傷,但不必留院。申請人所受的傷害並不達到「最起碼的嚴重程度」。

(d)  審裁員認為沒有官方人員牽涉本案,這純是私人糾紛,申請人選擇不向警方或政府機關求助,並非她們拒絕協助。同時沒有證據他們因貪污而不進行調查,申請人認為越南警方不會處理純是她的猜測,也沒有證據越南政府針對她。

(e)  審裁員審視了處長提出的「原居國資料」,他同意處長的判斷,越南政府近年致力反貪和打擊高利貸集團,情況正在改善,越南政府可有效保護國民。

(f)  這案純是欠債問題,沒有任何證據她受迫害。

15.綜上所述,審裁員認為沒有確實和重大的風險,她回越南會被傷害或殺害,審裁員駁回上訴。

司法覆核

16.申請人於2021年2月17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詞沒有指出審裁員的錯處。她的申請已逾期33個月。

17.本席考慮申請人逾期申請是否有充份理由時,會考慮逾期長度,逾期理由,將會作出的司法覆核理據是否充份和會否對其他人造成不公等因素 [6]。申請人已逾期33個月。她沒有申請延長期限,也沒有作出解釋。

18.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她指出申請人被追債的經過不合理,而且她是想到香港結婚,所以拖延聲請4年多,到在港再離婚後才作出聲請。故裁定申請人不可信,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9.申請人沒有充份理由逾期申請,現拒絕延長期限。將會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現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麥兆強 代行)

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她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她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14/12/2021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Luong Thi Chung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 14/12/2021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3901/16/6/91/V200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QA T/C 263/16 及
RBCZ 9002495/17
(前為 RBCZ 21/16)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Form CALL-1



[1] 2015年12月22日,她因「違反逗留條件」和「管有偽造身份證」被定罪和判監共12個月。

[2] 處長決定書(2016年6月3日),第6段。

[3] 處長決定書(2016年6月3日),第14—25段。

[4] 處長分別在2016年6月3日和2017年7月12日拒絕她的聲請。

[5]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2018年1月26日)第41—75段。

[6] 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20] HKCFA 22, para. 37; 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 63/2015, §§26—27.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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