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ng Thi Chu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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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1年9月15日入境,其後兩次離港往中國,最後於同年10月2日入境。其後,她多次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最後處長批准她逗留至2014年10月29日。她沒有離港直至2015年8月26日被捕 [1] 。 她於2016年1月4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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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69/2021 [2021] HKCFI 36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69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11年9月15日入境,其後兩次離港往中國,最後於同年10月2日入境。其後,她多次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最後處長批准她逗留至2014年10月29日。她沒有離港直至2015年8月26日被捕[1]。 她於2016年1月4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背景 [2] 2.申請人於1971年3月8日在越南出生,接受過11年教育,她曾在越南結婚,有1子1女,現已離婚,家人在越南。曾售賣電話約3年。她在越南從沒有被檢控或監禁。她沒有與任何組織有關聯。 3.2008年,她向朋友阿柳夫婦(債主)借了港幣11萬用作營運電話店,月息港幣2千元,沒有訂明還款期,她簽了借據。她知債主沒有特別背景。 4.直至2010年10月,由於生意虧蝕,電話店倒閉,她未能還債。債主多次恐嚇她,但已忘記詳情。 5.某天,她在街上遇見債主和5名黑社會男子,他們持刀恐嚇,要她還錢,在她要求下債主再給時間讓她籌錢。1星期後,債主一夥人再在街上攔著她要求還錢,後來答應再給她時間。同樣事件共發生了4次。 6.另一次債主一夥到她家揮刀恐嚇,但最後同意給她時間。後來,她又在街上遇上債主一夥,她們扯她的頭髮,推她向一石頭,她高聲呼救,債主便離開。她的嘴巴受傷,醫生替她縫了幾針。 7.約1個月後她逃往廣寧,住在朋友家,但忘了多久。期間有黑社會男子到來追債,她要求寬限,那人便離開。 8.後來,有朋友介紹她到香港結婚,她於是回到海防市辦理護照等手續,又在2011年8月30日正式離婚。期間沒再受恐嚇,最後在同年9月15日離開越南。據她所知,她離開越南後,債主沒有傷害她的家人。 9.她不可能逃到越南其他地方,因為債主有能力僱用黑社會追尋她。她在其他城市沒有朋友,她沒有錢生活。這是私事,政府不會干涉。 10.她沒有更早提出免遣返聲請因為她是來港結婚,可取得居留權。2015年與女兒通電,女兒說債主仍到她家追問她的下落。 11.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她會被債主傷害或殺死。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2.處長於2016年6月3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傷害的風險低,債主襲擊她的機會不大,扼要理由如下:[3]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4.「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26日駁回上訴。審裁員認為她的證據不可信,她回越南後被傷害或殺害的風險不真實,理由如下:[5]
15.綜上所述,審裁員認為沒有確實和重大的風險,她回越南會被傷害或殺害,審裁員駁回上訴。 司法覆核 16.申請人於2021年2月17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詞沒有指出審裁員的錯處。她的申請已逾期33個月。 17.本席考慮申請人逾期申請是否有充份理由時,會考慮逾期長度,逾期理由,將會作出的司法覆核理據是否充份和會否對其他人造成不公等因素 [6]。申請人已逾期33個月。她沒有申請延長期限,也沒有作出解釋。 18.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她指出申請人被追債的經過不合理,而且她是想到香港結婚,所以拖延聲請4年多,到在港再離婚後才作出聲請。故裁定申請人不可信,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9.申請人沒有充份理由逾期申請,現拒絕延長期限。將會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現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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