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Thi Thoa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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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籍越南,她聲稱在2020年3月1日偷渡入境。2020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後共判監18個月。她在2020年9月16日提出「後繼聲請」 [1] ,處長在2021年2月23日拒絕她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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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499/2021[2021] HKCFI 362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499/2021

[2021] HKCFI 36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4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NGUYEN THI THO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12月9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原籍越南,她聲稱在2020年3月1日偷渡入境。2020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後共判監18個月。她在2020年9月16日提出「後繼聲請」[1],處長在2021年2月23日拒絕她的聲請。

2.關於「後繼聲請」,她在2021年1月25日以書面提出理據,處長在2021年2月23日的決定書詳細列出她的理由,與本案的背景相若,不必重複 [2]。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理由與先前「聲請」提及的情況沒有重大改變,處長在先前的決定書已一一考慮過,她的「後繼聲請」不符合《入境條例》第37ZO(2) 的規定,處長拒絕「後繼聲請」是正確的決定。

背景

3.2011年7月28日,她丈夫向債主借了6億7千萬盾。每月本金連利息還2千萬盾,須3年後全數清還,由她丈夫簽借據,她用這筆錢買船開始捕魚生意。直至2013年尾,生意陷入危機,再無力還債 [3]。自該時起,債主向她追債,4次毆打她和丈夫,每次都用樹枝[4] 打身體各處,主要是背和肋骨部位,他們避開打頭部,事後須到醫院治療,因沒錢付醫藥費,每次留院約10天便離開。她曾到廣寧省幾間警局報案,警方指欠債是私人問題,每次都不受理。她的女兒被債主帶走後失蹤,兒子則被打斷手指,後被控告和監禁。

4.2014年4月,丈夫因病去世。「債主」迫她和兒子再簽相同借據。其中條款訂明若不按時還款,她會被虐待和替債主販毒。後來,她被債主禁錮在叢林小屋,迫她運送毒品到諒山市。2015年6月底,她趁半夜爬上屋頂逃走,跑了3、4日到達火車站,匿藏在火車上兩日後到廣寧,穿過森林到公路乘車到芒街市。後來她偷渡到中國,再到香港。

5.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她擔心會被債主殺害。此外,她沒有身份證,政府不會保護她。

6.「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於2017年5月15日駁回上訴,審裁員指雖然她聲稱幾次被債主用樹枝毆打,但卻未能說出詳情,每次都因未能負擔醫藥費而離開醫院。她自小屋逃走後,幾日內經廣寧逃到芒街市,可見傷勢不重,未達「最起碼的嚴重程度」。她被禁錮多月,又被迫運毒,她沒有向任何機關投訴,沒有證據顯示越南政府刻意不保護她。

7.根據原居國資料,越南政府和聯合國難民公署簽署備忘錄,承諾會人道對待偷渡離開越南的國民,不會起訴,而且這些人可得公署的現金津助。近年,越南政府致力打擊貪污,非法追債等行為,政府努力提升公安的專業水平,申請人應得到合理保護。

8.申請人於2021年4月9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指她想覆核處長的決定,與「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表格不同,在申請表格內[5],她表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17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本庭查證後,確定「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只曾在2017年5月15日,發出關於申請人的決定書。因此,本庭認為申請人其實是針對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所以,本庭修訂申請表格內「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的日期為2017年5月15日。

9.申請人沒有在「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約3年零8個月。本席知道申請人在2018年1月16日被遣返越南,回國後可能不便跟進司法覆核的事宜。不過,她在「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後8個月才被遣返,當時如要提出司法覆核,應有足夠時間。因此,就算以她被遣返日期為計算基礎,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也逾期約5個月。所以,本席接受她只逾期5個月。

10.她沒有申請延長期限,也沒有解釋逾期的原因。在考慮是否有充份理由延長期限時,法庭應考慮各項因素包括逾期長度,逾期理由和有關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等等因素。[6]

11.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只是想避債,她的證據不能支持有真確受傷害的風險,聲請理據不成立。本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

12.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就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延長期限,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席在2021年8月19日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3.申請人在2021年9月20日申請逾期提出上訴,她逾期差不多3星期。她在誓章指沒有機會到法庭解釋她的情況,而且沒有律師代表,不知道上訴期限。

14.本席考慮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時,會考慮逾期的長度,逾期的理由,準備提出的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和對答辯人會否造成不公。[7]

15.在原本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她沒有要求聆訊,本席認為沒必要進行聆訊,所以用書面形式處理。至於律師代表的問題,申請人並沒有權利全程由香港政府提供律師代表。其次,一個認真的聲請人,理應留意法律訂明的期限,不知道並不是理由。何況她曾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應該知道是有期限的。

16.基於上文第6—7段,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準備進行的司法覆核理由不充份。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拒絕延長上訴期限。

(李瀚良)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1] 根據《入境條例》第37ZO條。

[2] 處長決定書,23/2/2021,第6至9段 和 下文第3—4段。

[3] 2012年7月,一名女子投資2億盾成合夥人,該人負責將魚獲運往市場出售,然後把錢帶回來。但在2013年4月,該合夥人偷了一些利潤,令她受損失。同年10月,中國和越南在南中國海交戰,她的魚船意外中被炮火擊沉,生意遂陷入危機。

[4] 用布包著樹枝末端。

[5]  Form 86。

[6] 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20] HKCFA 22, 第37段;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 63/2015,第27段。

[7] Jagg Singh [2020] HKCA 84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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