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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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3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控罪1、2、4);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控罪3)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控罪5)。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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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3/2022 [2023] HKDC 8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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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3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控罪1、2、4);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控罪3)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控罪5)。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於2020年8月,14歲的X(出生日期為2005年11月3日)經約會應用程式認識被告人。X告訴被告人她的年齡是14歲及將於2020年11月滿15歲。 約兩星期後,被告人邀約X進行性交。X同意並對被告人說沒有性經驗。X在超過三次情況下與被告人發生性交。 控罪1 3.被告人邀約X進行性交。他們於2020年8月29日在尖沙咀港鐵站初次見面。被告人在尖沙咀皇家太平洋酒店預訂房間。他們不是情侶。X在房間洗澡後,被告人要求X不穿衣服,他們躺在床上。被告人指示X用手上下摩擦他的陰莖。被告人在沒有戴避孕套下把陰莖插進X的陰道,在X的體內射精。 控罪2 4.於2020年10月18日約12時30分,X與被告人到富豪九龍酒店。被告人表示想跟X進行性交。X摸被告人的陰莖。被告人與X進行性交,並在沒有戴避孕套的情況下在X的體內射精。案發時他們是情侶。 控罪3 5.在兩人進行性交的過程中,被告人用X的流動電話拍攝X的性行為錄影片段。片段中顯示X 赤裸的身體包括胸部及下體,正在與被告人進行性交,歷時約一分鐘。拍攝時被告人沒有徵詢X的同意,X在性交將結束時才發現被告人正在攝錄。當天,X使用她的流動電話把該攝錄片段發送給被告人。據X所知,被告人沒有發佈相關片段,及已刪除片段紀錄。涉案片段屬級別4。 控罪4 6.於2021年2月21日,X與被告人分手,但保持聯絡及以情侶的方式相處。於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與X在酒店內最後一次進行性交。被告人在沒有戴避孕套的情況下與X進行性交並在X體內射精。 控罪5 7.於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與X在微信交換訊息時吵架,雙方相約到馬鞍山錦英苑錦強閣解決事情。被告人襲擊X導致X跌倒在樓梯上,並用右手抓X的頸部。X站起時被告人把她按在地上,掌摑她左右兩邊臉三至四次。被告人奪取X的電話查看並罵X和踢她的腹部。X感到痛楚。 8.其後X想結束兩人的關係,被告人再相約X到同一所大廈。兩人聊天期間,被告人曾抓X的頸部及踢X的腹部。X感到痛楚。 9.翌日,X感到頭部、 頸部及腰部痛楚,到北區醫院治療。於2021年3月14日,案件報案處理。 10.被告人於2021年3月15日在家被拘捕。關於普通襲擊罪,被告人在警誡下說X是他的女朋友,他一時衝動才打X。有關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告人在警誡下說X是他的女朋友,他曾與X發生性行為,估計大約10次左右。 11.X於2021年3月15日的醫療報告反映X頭皮頂部觸痛,右臂輕微發紅。 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13.根據辯方的書面求情撮要,被告人現年20歲,在中國出生,於2014年到港定居。被告人與父母同住。被告人的母親是一名兼職侍應,父親是一名退休人士。被告人接受至文憑程度教育。被告人現就讀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冷氣維修課程,同時在紅磡永通冷氣公司工作,每月薪金約11,700元。 求情 14.辯方求情指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明白不應自私濫用女朋友的信任,或被性衝動及感情衝動蒙蔽理智。他為犯下的錯誤感到非常懊悔,承諾不再犯錯。 15.就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辯方指本案件的案情屬同類型案件中較輕微,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優先考慮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合適性。 16.就第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辯方同意涉案錄影片段可被評級為第四級。辯方指案件涉及單一受害人及一段只有一分鐘的片段,屬單一事件。被告人製作該片段是因為貪玩。而被告人干犯第五項「普通襲擊」罪是出於其妒忌心及誤會。案發時兩人鬧分手,女童向被告人展示她跟另一正在調情的男性的訊息內容,被告人在一怒之下打了女童。被告人事後已向女童道歉,而對方亦已原諒被告人。 17.辯方呈交由被告人及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內提及在18歲時跟女童認識及成為情侶關係。在年少無知及沒有考慮事情的嚴重性下跟女童發生性關係。他們在戀愛時非常相愛,認為女童是一名很好的女孩。他解釋襲擊女童是因為女童向他展示跟其他男性友人的對話,導致他氣憤而犯案。他深刻認知自己的錯誤,深感後悔。 18.被告人的母親在求情信內指被告人從小便是聽話及非常孝順的兒子,除協助家務外亦有供養家庭。她自責沒有管教好被告人,但稱被告人已知錯亦不會再干犯法律。 判刑理由 19.在判刑前,本席索取了勞教中心羈留令報告、更新中心羈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 20.勞教中心及更新中心羈留令報告內容指被告人在內地接受小學教育。於2014年來港定居並報讀中一課程,但其水平未能銜接上,因此需要重讀中一及中二課程,並於完成中三學年後輟學。於2019至2022年曾報讀四年制的職業專業文憑(屋宇裝備)製冷系統課程,但沒有完成課程。在2022年被告人再報讀學院的非全日制冷氣及製冷文憑。但被告人沒有就出值率不足事宜而向校方申請假期或延遲課程,因此他的學位並未受確認。根據課程,被告人被安排到一所冷氣工程公司當學徒。被告人初段的表現良好,但近月表現懶散及經常曠工。該公司的人事部職員黃小姐表示公司將預留職位供被告人案件完結後復工。 21.被告人稱跟受害人案發時是情侶關係。他是因爲沒有成年人指引及監管,未能控制其性衝動而犯下本案。報告內指被告人只表現少許悔意,他並沒有對其問題作出深切反省。報告指由於被告人體力不足,勞教中心羈留令並不合適。報告認為更生中心羈留令對被告人屬合適。 22.感化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稱他認罪,承擔責任。他要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他認為感化令可讓他回家及繼續他的生活。被告人的雙親亦表示不希望被告人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羈留令。被告人再稱他可正常生活並不需要法定監管,被告人的雙親跟被告人的意見相同。報告指被告人不需要接受感化。 23.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本案件的整體案情,被告人及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內容,辯方的求情陳詞及緩引的案例。本席亦小心考慮了相關報告內容。 24.辯方緩引案列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健強[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K.[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展烽[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5]。 25.控罪一、二及四均涉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屬嚴重控罪,控罪的最高刑罰是五年監禁。本席考慮量刑時亦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內列出的考慮因素。被告人案發時是18歲,屬成年人士。他在網上應用程式認識了女童,女童案發時14歲。女童已明確地透露她的年齡。被告人仍然相約女童到酒店進行性行為。三次性行為發生在被告人預約的酒店房間內,反映有一定的預謀。而每次的性行為均沒有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女童或令女童受孕。 26.於控罪三涉及兩人進行性行為期間,被告人在女童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性行為片段,案情屬嚴重。本席考慮了兩人在控罪二所涉的性行為發生期間已是情侶關係,被告人跟女童的年齡相距四年,相對距離不屬大,被告人屬初犯。 27.就控罪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屬非常嚴重的控罪。控罪的最高刑罰是8年監禁。本席考慮到案情涉及一段錄影片段,片段歷時1分鐘,但片段拍攝到女童的私處,亦是兩人進行性行為時拍攝。辯方同意片段被評級為第四級。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一案內指出製作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更為嚴重。就判刑可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6], 該案例指「就是管有小量,一般都可以處以監禁,刑期為12至36個月不等,視乎數量而定」。 28.辯方指出被告人是使用女童的手提電話製作涉案片段,事後亦是女童自行把片段發送給被告人。本席考慮了相關案情後,認為被告人在女童不知情下開始拍攝被評為第四級的影像,嚴重侵犯女童的私隱。雖然被告人事後已刪除相關片段,亦不能排除片段被流傳對女童的影響及傷害性。 29.就第5項控罪,辯方指出「普通襲擊」罪,在初犯的情況下一般會判處非監禁刑罰。但法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涉及被告人不止一次約見女童,兩次均對女童施以襲擊,包括用手抓着她的頸部,當女童想爬起來時把她按在地上,掌摑女童,踢女童腹部等重複地襲擊她。即使是女童展示跟另一男子的對話,被告人亦不需要重複地向她施襲。 30.本席考慮了上述判刑因素,亦個別地考慮每項控罪的獨特案情。本席留意到涉案女童不同意接受參與評估報告。因此是次案件對受害女童的影響無從定斷,但法庭必須保護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背景,認為對被告人最有利於更生的刑罰是更生中心羈留令。就第一、二、三、四、五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羈留令,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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