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洛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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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就9位駐守於特別任務連的控方證人申請身分保密令、禁止披露身分令、作供時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以下統稱「保密令」)。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410/2020[2022] HKDC 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0/2020 & 35/2021(合併)

[2022] HKDC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10號及2021年第35號(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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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偉洛 (第一被告)
  李翠婷 (第二被告)
  何善航 (第三被告)
  楊任濤 (第四被告)
  方穎雯 (第五被告)
  宋昭鵬 (第六被告)
  雷健昌 (第七被告)
  黃炎元 (第八被告)
  陳文澤 (第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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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出席人士: 陳永豪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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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保密令及相關申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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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控方就9位駐守於特別任務連的控方證人申請身分保密令、禁止披露身分令、作供時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以下統稱「保密令」)。

2.控方申請的理據指特別任務連隊員的身分受到高度保護,與其日常工作息息相關。在社會安全的層面上是有必要採取措施,防止特別任務連隊員的保密身分曝光,以便相關警員將來可以繼續有效地執行特別任務連的職務。

3.控方指泄露這些證人的身分會嚴重影響有關證人的工作及他們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令他們負附上龐大的心理壓力。控方亦指任何法規也不能完全避免及杜絕「起底」的風險。再者,一旦這些證人的個人資料被披露,將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4.此外,控方認為由於各被告完全知悉有關證人的身分,而相關的審訊材料也透露了有關證人的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再加上屏障只是令公眾不能看到證人的容貌,被告及辯方律師仍然可以清楚觀察相關證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因此有關申請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的審訊。

5.最後,控方指有關申請對公開司法公義的影響實屬有限,法庭內的公眾人士仍然可以聽到有關證人的作供。

辯方的回應

6.第三被告反對控方的申請,其餘的八名被告不反對有關申請。

7.針對第三被告的審訊而言,辯方確認即使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也不會對第三被告的審訊造成不公。

8.第三被告指有關證人可以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的身分作供,無需透露他們是特別任務連的隊員。辯方指本案的其中一名警員曾經在另一宗案件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的身分作供,由此可見在無人得悉證人是特別任務連的隊員的情況下,他們在庭上作供亦不會蒙受額外的風險。再者,辯方認為現時的法律及相關措施已經能夠提供足夠阻嚇性,有關證人被「起底」的風險微乎其微。

9.此外,第三被告指有關命令有違公開司法公義的原則。辯方指監察證人的信用歷史對辯方的辯護極為重要,即使辯方可以向控方詢問某證人是否曾被法庭裁定為不誠實的證人,當中仍然存在漏洞。因此,辯方主要依賴媒體的報道以確定某位證人過往曾否被法庭批評為不可信或不誠實的證人。辯方提出若然法庭多番批准保密令,辯方日後難以追查有關證人的信用歷史,影響辯方的辯護,因而影響司法公義。

10.辯方重申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關的證人已經受到滋擾,他們被「起底」的風險極低。特別戰術小隊包括特別任務連的隊員,這些是公開資料,公眾也會知道。因此,第三被告提議法庭可以考慮要求這些證人作供時公開他們的名字及警務處職員編號,但不需要公開他們駐守的單位,而辯方也不可以詢問這些證人駐守的單位。辯方認為這樣既保障了公開司法公義,也保障了證人的身分。

相關法律原則

11.辯方不爭議以下的法律原則:

(1)法庭要確保審訊是公平。

(2)公平審訊指對辯方及控方而言均是公平。

(3)法庭有固有管轄權作出保密令。一般而言,法庭的     審訊應該是公開的。然而,在特別情況下,法庭有需要     為了行駛公義而把公眾剔除[1]

12.案例已確立以下法律原則:

(1) 法庭就着個別案件的公義而言,在普通法下有權     就證人作供的方式作出規定。即使現行法例已經就着某     幾類證人的作供方式訂明了相關的規定及安排,這並不  限制法庭在普通法下仍然可以就其他類別的證人作出安     排及規定[2]

(2) 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與證人得到保密令的保     障並非不能共存。

(3) 公平審訊涉及被告、證人及社會三方的利益[3]

(4) 公開的司法公義有助防止法庭的不恰當行為,增     加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然而,若公開的司法公義會引致     不公,法庭必須平衡各方的利益、權利及自由後,才決  定是否需要就公開審訊作出任何限制[4]

13.因此,法庭必須謹慎審核申請的理據,考慮及平衡所有相關的利益、權利及自由,才決定是否有需要作出保密令。

本席的考慮

14.正如控辯雙方不爭議,本席有固有管轄權作出保密令。

15.雖然上級法院在較早時已就這些「起底」的行為作出臨時禁制令,但有關的禁制令有可能隨時被撤銷或更改。就本案而言,若果法庭頒下保密令,該命令便可以獨立地保障控方證人的私隱,免除他們因為作供而公開身分所產生的擔憂,以致影響他們的證供。

16.這些證人的個人資料尚未被公開。如果法庭頒下保密令,他們在作供的時候便不需要擔心因為作供會有機會令自己及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滋擾或威嚇,也會影響特別任務連的工作。

17.至於被告的一方,辯方確認法庭頒下保密令並不會引致不公平的審訊[5]

18.就公眾及傳媒而言,他們仍然可以透過公開審訊而得知相關的案情及/或報道相關的案情。本席認為保密令並沒有嚴重地限制了公眾的知情權,及傳媒的報道自由。

19.HKSAR v Chan Yiu Shing [2018] 2 HKLRD 270,法庭為了維持執行監察職務的警員的匿名身分,以便他們將來繼續履行這些職務,允許該些警員證人在屏障後作供。法庭指出公開司法公義原則,不會因屏障的使用,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大程度的損害,因為身處法庭的每個人(除了公眾人士外)均可以看見該些警員作供,而公眾人士亦可以聽到該些警員的供詞(判詞第4段)。

20.當然,上述案例是關於刑事情報科的警務人員,並不是本案中所提及的特別任務連的隊員。雖然兩者的工作性質不盡相同,但基於他們各自的工作性質,他們的身分需要保密。倘若他們的保密身分外洩,他們將來也難以繼續執行相關的職務。

21.根據控方提交的資料,高等法院在過往一些案件中,亦有批准有關的申請,例如:

(1)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243號的審訊中,特別     任務連的隊員獲准在屏障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

(2)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51號的審訊中,法庭     批准特別任務連的隊員的身分保密,於屏障後作供,及     使用特別通道;

(3) 關於2012年南丫島撞船事故研討委員會的研訊       中,特別任務連的隊員獲准將其姓名保密,並獲准於屏障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

22.控方援引的 A v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2014] 2 WLR 1243的判詞中亦有援引其他案例,確認法庭在適當的情況下就作供的警員或軍人,頒發身分保密令及在屏障後作供,以便這些人員將來能繼續履行職責(判詞第38-39段)。

23.至於辯方提及的信用歷史監察,控方確認就本案而言已經向辯方提供了相關的回應。本席認為即使傳媒報道不能顯示證人姓名或警務處職員編號,報道中必然會提及被告的名字,甚至是審理案件的法院、日期及/或案件編號。只要辯方向控方提供這些資料,本席相信控方理應可翻查相關案件資料以回應辯方的查詢。因此,本席認為保密令不會嚴重影響辯方的辯護。

24.辯方提及本案其中一名證人曾在另一宗案件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身分作供,並指出他身為特別任務連隊員的身分並沒有因此而曝光。辯方認為本案的證人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身分作供已可避免身分曝光的風險。控辯雙方均確認特別戰術小隊的成員包括特別任務連的隊員。辯方更指出這是公開的資訊,公眾也知道。本席認為若然證人如辯方所建議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的身分作供,公眾仍有可能聯想這些證人或許與特別任務連有關,從而嘗試發掘更多關於這些證人的資料,增加他們身分曝光的風險。至於該名證人在另一案件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身分作供後,他在特別任務連的身分沒有曝光,並不代表若果他在這次審訊也以特別戰術小隊隊員的身分作供,他在特別任務連的身分也不會曝光。本席認為身分曝光的風險仍然存在。

25.辯方曾提議證人作供時不公開駐守的單位。本席認為這建議也有機會引起公眾好奇,增加公眾及傳媒發掘關於這些證人的資訊,從而增加證人身為特別任務連隊員身分曝光的風險。因此,本席認為辯方的建議並不可行。

26.綜合上述分析,在考慮了相關法律原則、過往案例,及在平衡各方的利益、權利及自由後,本席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理據,以支持對公開司法公義作出限制。

27.因此,本席批准控方的申請,並就9位控方證人頒下身分保密令、禁止披露身分令、作供時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A v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2014] 2 WLR 1243判詞第38段及Re BU [2012] 4 HKLRD 417 判詞第31-33段

[2] HKSAR v Shamsul Hoque, HCCC 379/2013 判詞第12段

[3] HKSAR v Shamsul Hoque, HCCC 379/2013 判詞第5,14,16-17,24段

[4] HKSAR v Wu Wing Kit (No. 1) [2016] 3 HKLRD 386 判詞第65-68段

[5]HKSAR v Shamsul Hoque, HCCC 379/2013,法庭亦確認容許證人在屏障後作供以致公眾人士不能看到證人的容貌,並不會造成不公平的審訊(判詞第11段)。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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