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洁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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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及兩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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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5/2021 [2022] HKDC 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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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及兩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背景 2.2020年6月初,黃嘉偉先生透過社交媒體認識被告,兩人於2020年6月底成為情侶。2020年9月底,黃先生知道被告實際已婚,因此與被告分手。雖然被告不斷向他表示對丈夫沒有感情,但黃先生沒有理會。 控罪一 3.2020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被告在九龍石硤尾南山邨南樂樓黃先生的住所不斷按門鐘,被告大叫要見他,黃先生沒有理會。一會兒後,黃先生注意到房間窗戶損毀,於是致電管理處要求驅逐被告。 4.案發時,被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二 5.同日凌晨4時許,被告再次不斷按黃先生住所的門鐘及要求見他,黃先生沒有理會,被告大叫黃先生不相信她,同時用打火機燃點黃先生房間的窗簾。黃先生迅即用書本撲熄火焰,但窗簾已經燒焦。與此同時,被告伸手入房間拿起房內雜物擲向黃先生,擲物7至8次。黃先生其後向被告表示會報警,被告於是離開。 6.案發時,被告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黃先生的財產,即一幅窗簾,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黃先生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五 7.同日早上6時許,被告回來把一個燃燒的信封擲入黃先生房間,黃先生立即用雨傘撲熄火焰。黃先生報警,警方到達時,被告已經離開。黃先生發現其木門及門簾被燒焦。 8.黃先生用電話拍攝兩個錄像。第一個錄像攝到被告大叫不會放過他,又拍攝到黃先生房間有一個燃燒的信封。第二個錄像攝錄到被告大叫不會放過黃先生等等。 9.案發時,被告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即一個信封、一幅門簾及一道木門,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黃先生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10.被告其後於2020年10月15日被拘捕。 11.被告現年33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2.周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內地出生,但父親智商有問題,母親亦患上癡呆症,被告在2009年高中畢業後不斷進修,曾從事及具有多項職業技能證書,包括高級整脊師、健康管理師、美容師、按摩師及產後康復師等等。被告在2014年結婚,其後誕下女兒,後來與丈夫發生磨擦,關係轉差,被告後來使用網上平台認識了本案事主黃先生,但卻被丈夫知道了,丈夫後來更收到黃先生發給他與被告的親密相片,丈夫更揚言離婚。 13.被告情緒昏亂,喝酒麻醉自己,竟去了黃先生住所打算與他說清楚,當時被告精神彷彿,黃先生不理睬下,被告情急下竟用隨身的打火機縱火,但並非意圖要傷害任何人。其後被告離開,又再喝酒,之後返回,在黃先生再不理睬時,她再愚蠢地用火點燃窗簾,但她不知度門亦已被燒焦,她表明真的並非要傷害任何人。此案發生後,其丈夫對她不離不棄,而她更育有第二名女兒,現約7個月大。被告明白罪行非常嚴重,但兩名女兒非常年幼,望予以輕判。 14.被告的求情信表明,自己當時情緒失控,愧對丈夫及女兒,望能早日獲釋,照顧家庭。其丈夫、親朋等均指被告是非常盡責的母親,亦努力工作,為人真誠及可靠,犯案明顯是一時衝動的情況。 15.周大律師援引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 CACC 264/2017,該案涉及上訴人緃火,燒毀大廈樓梯及牆壁,法院認為火警在多層住宅發生,容易危害所有住客,況且在凌晨時分住客應已入睡,而火警發生的樓梯亦有垃圾,且樓梯亦是唯一通道等等,法院最終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嚴重性或與該案相若。 16.毫無疑問,縱火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 235指出,不同案件,特別是涉及家庭或感情糾紛的縱火案嚴重程度不同,因此不適宜定下判刑指引,各案因其嚴重性而判刑。該案上訴人亦被控以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危害而縱火罪,上訴人與家人發生爭執,繼而將香薰油倒在客廳放火及將報紙拋在地下,被告自己全身30%受二級燒傷,女兒亦2%燒傷。上訴法院指出,在多層住宅大廈縱火可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上訴法院最終判以4年監禁。 17.另一宗上訴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錦沛 CACC 269/2002,上訴人被控以有意圖而縱火罪,上訴人在梯間點燃報紙,並從鐵閘外罅隙伸進鐵閘內燃燒木門。上訴法院指出,他並無使用任何其他助燃物品,亦非尋仇或追債,上訴人且年紀老邁及受癡呆症影響,性質特殊。經審訊後,法院認為認為適當的判刑為兩年半監禁。 18.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先後兩次在短時間內,用打火機點燃事主的房間窗簾及把燃燒的信封擲入事主的房間,導致木門及窗簾被燒焦,案情嚴重。若非事主立即把火勢撲滅,隨時可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或人命傷亡。 19.在多層大廈縱火顯然是非常嚴重的情況,或可予以3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本案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犯案顯然是她衝動及失控而發生,且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她亦育有兩名較為年幼的女兒需要照顧。本席經考慮所有案情及其求情理由後,認為適當地可把縱火罪的起點訂為兩年三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18個月。而就刑事毀壞罪而言,情節較輕微,認罪後判以1個月監禁。 20.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各項控罪可被視為一連串發生的情況。考慮到所有案情及被告所有的背景,本席認為適當地可把3項控罪予以同期執行。 21.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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