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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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 條。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373/2024[2026] HKDC 9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73/2024

[2026] HKDC 9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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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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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6年5月22日
出席人士: 許祈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子豪先生,由高李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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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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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承認兩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 條。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屯門新圍苑由6座樓宇組成,新順閣(B座)樓高35層,每層有10個單位,共350個單位。2602室和2608室的住戶是家人。被告人家亦有2個單位,案發時他獨居於新順閣(B座)2508室,縱火後他返回另外一個在田景邨的單位睡覺。

3.2024年6月14日深夜,被告人用打火機點燃報紙,放置在2608室大門外。當時單位內有女戶主和她的15歲外孫。2024年6月15日,早上6時05分,2608室鄰居發現2608室大門左下角有一塊燒焦痕跡,面積約為1.5 × 1.5平方呎,地上亦有灰燼。事後2608室的大門、鋼閘及電子門鎖維修費用$26,000,全數由戶主購買的家居保除賠償,但必定影響之後續保的無索償折扣。

4.2024年6月27日,深夜11時59分,2602室住戶在單位內聞到燒焦氣味,開門發現2601室大門與鐵閘之間有燒著了的報紙,並將火撲滅。隨後通知2601室戶主。戶主發現鐵閘,和鐵閘與大門之間的一張網,分別各有一塊30厘米×60厘米的燒焦痕跡,另地上有燒焦的報紙。維修費用$1,000。事發時2601室內有戶主一人。

5.2602室外的監控鏡頭拍攝到被告人手持一些報紙,行近2601室,跪在2601室門外燃點報紙。被告人離開時走廊有大量濃煙。

6.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縱火,聲稱因為噪音而犯案:「因為佢哋成日製造噪音,所以先放火嚇下佢」,他在2608室及2601室外縱火是因為相信他們是家人。警方在被告人田景邨家中檢獲一個打火機和犯案時所穿的衣服。實質2602室與2608室才是家人。

7.被告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罔顧單位內人士及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背景及求情陳述

8.被告人現年68歲,已婚,有4名子女。他只在1991年因非法賭博被罰款$500。2023年起因夜班工作影響家人休息曾遷出獨居,但與家人保持聯絡,晩上一同用膳,現時已搬回與家人同住。案發時為夜班清潔工,現時無業。

9.除了智障幼子一直需要被告人照顧,妻子和女兒近年相繼患癌。被告人退休後再工作養家,同時照顧患病的妻子和智障的幼子,忽略了自己的身體和精神健康。2024年7月1日開始接受公共精神健康服務,期間得悉患上糖尿病。2024年10月為被告人索取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人患有妄想症,為他處方藥物及被列為特別護理個案,建議他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10.妻子,女兒,牧師,教友,前上司分別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為人老實、正直、對家庭盡心、工作態度良好。被告人撰寫求情信指因樓上深夜噪音滋擾,難以入眠,所以犯案。然而他向精神科醫生表示他的子女確定他們聽不到噪音。被告人接受治療後,精神健康穩定,對縱火行為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他早日回家照顧妻子及幼子。被告人願意賠償事主,亦準備了全數金額。

11.辯方明白縱火的嚴重性,但認為本案沒有火勢蔓延風險,第一項涉及的縱火在翌日被發現,第二項則由鄰居發現撲滅,被告人沒有任何殺意,只因噪音問題而「嚇下」鄰居,並非為了報復或尋仇,沒有預謀,沒有人命傷亡,財物損失有限。被告人是在非常特殊情況、飽受精神及經濟壓力、照顧家人心切及患上當時未經診斷的妄想症的悲劇下才魯莽不智犯案。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判刑考慮

12.任何人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此控罪沒有判刑指引,量刑視乎案情。

13.辯方援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程錦沛CACC 269/2002,該案被告人犯案時79歲,受痴呆病影響犯案。被告人因為欠租半年,被二房東警告若再不交租便要遷出。他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用打火機點著報紙,將點著了火的報紙從鐵閘罅隙伸進去燒裏面的木門,不理會鄰居和街坊喝止,繼續放火。木門下半截被燒黑,地上一堆灰燼。二房東在單位內,發現後問他為何縱火,他回答「放火燒你,咪大家一齊死」。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上訴法庭考慮該案的特殊性,認為適當刑期為兩年半。

14.本案中被告人聲稱因樓上噪音滋擾致無法入眠,擔心影響工作表現被辭退,承受不了身體和經濟壓力,衝動下犯案。然而他向精神科醫生表示家人向他確定沒有聽到噪音,他亦向警方表示從沒有就噪音報警或向管理處反映。2608室翌日才得知被縱火,可合理推斷縱火時已入睡沒有製造噪音。樓上有否製造噪音存疑,但因為被告人從沒有向管理處反映,可肯定2608室不知道自己在家的日常活動對樓下造成影響。2601室戶主更被誤會為2608室家人無辜受牽連。兩戶人即使因事件受驚報警,亦不大可能聯想到被縱火的原因。

15.被告人在2024年6月14日縱火後,再在6月27日以相同手法在另一單位外縱火。事件中他使用打火機燃點報紙,造成大量濃煙。閉路電視片段所見明火被撲滅前燃燒了不少於1分鐘。被告人於深夜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留下燃燒物不顧離開,罔顧他人人生安全。他的目的是要「嚇人」,他明顯清楚其行為會損毀他人財產,卻接連縱火。2601室門外有一張網,是否易燃不詳,慶幸鄰居聞到燒焦氣味,出來滅火。被告人對兩個單位造成實際損失合共$27,000。大部份損失由家居保險賠償,但必然影響日後的無索償拆扣,認為應合理向每戶賠償$1,000,被告人亦同意。

16.辯方又援引律政司司長訴 NLT [2023]HKCA 1336,案中被告人被兒子反鎖單位外,在輕微抑鬱和不當飲用酒精影響下在屋外點燃揮春,嚇一嚇單位內的11歲兒子。當時兒子知道揮春被點燃,嘗試用水滅火,鄰居亦察覺情況報警。門外被點燃的揮春造成的潛在風險遠低於本案。從本案中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被告人手持一卷報紙,被撲滅前燃燒了不少於一分鐘,雖然不知報紙的實際數量,但一定多過一張。本席認為本案造成的財物損壞更多及對他人生命造成的風險更大。

17.辯方又援引 HKSAR and GODHANIYA HAJA SAMAT CACC 264/2017 (DCCC 107/2017的上訴案),持擔保書(Form 8) 的被告人被裁定於凌晨時分,當眾人仍在睡夢中,在多層住宅大廈攞放垃圾和唯一走火通道梯間縱火,造成濃煙。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2年監禁。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於本席沒有任何約束。上訴法庭認為2年的監禁一天也不多 “the sentence of two years was not a day too long”。

18.本席接納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認為被告人案發時精神健康應已出現問題。本案的情況與程錦沛案近似,沒有出現受害人與被告人對質及不理會勸阻的情況,只因單位內的人均沒有察覺門外被縱火,及被告人燃點報紙後便離開。然而被告人在兩星期內先後縱火兩次,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不亞於程錦沛案。

19.本席認為案情本身要考慮阻嚇刑罰,本案唯一的判刑選項是即時監禁,若非被告人因精神健康出現異常而犯案,會採納3.5年為整體量刑起點,但即使如此整體量刑起點也不得低於2.5年,每項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年。

20.他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再考慮到他的年紀,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家庭及患病的妻子和女兒以及智障的幼子的情況,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被告人願意賠償事主損失,再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合適的處理是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在考慮量刑起點時已考慮了被告人因精神健康出現異常而犯案,再者他並非喪失認知能力,不認為有任何緩刑的理由。

21.保險公司要否向被告人追討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

命令

第一項控罪 11個月監禁,賠償事主$1,000由保釋金扣除;
第二項控罪 11個月監禁,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賠償事主$1,000由保釋金扣除;
  總刑期15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