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和(又名黃和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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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陳述指稱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在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463號觀塘美沙酮診所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9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62克混合劑。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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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0/2021 [2022] HKDC 5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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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陳述指稱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在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463號觀塘美沙酮診所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9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62克混合劑。 案情撮要 2.被告同意以下事實。 3.2021年6月11日1745時左右,警員24662、警員8159與一隊警務人員在控罪所述的地點執勤,見到美沙酮診所附近有一群人手持現金。人群甫見到警務人員便逃走,而被告為在場其中一人,當時他左手持有一個透明袋。 4.被告跑進診所,警員8159追截,留意到被告企圖於附近窗戶丟棄上述透明袋。警員8159制止被告,拿下上述透明袋,發現載有白色粒狀物質。被告在查問下說該物質為“4仔”。 5.警員24662拘捕被告,罪名是“藏有危險藥物罪”。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呀Sir,啲4仔喺我幫呀坤派,一粒賣100蚊,我每賣一粒收番呀坤10蚊”。 警員24662其後警誡被告,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在警誡下說“呀Sir,俾次機會”。 6.被告當時管有現金400.5元及一部有兩張智能卡的流動電話。 7.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包括以下事項:
8.政府化驗師證實案中檢獲的61包危險藥物,載有內含3.91克海洛英的共5.62克混合劑。 9.本案的危險藥物市值7,401.54元。 10.被告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共有31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
12.換言之被告有11個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 求情陳詞 13.代表被告的何大律師指被告現年63歲。被告有兩段婚姻,分別誕下一子一女,他們都已成年,女兒已婚,有自己的家庭,而兒子不幸於2021年6月9日即案發前兩天自殺身亡。被告已十多年沒有工作,依靠綜援每月約3,400元維生。案發時,被告暫借宿於朋友家。 14.在案發前被告遇上朋友阿坤。被告談及兒子的事情,阿坤建議被告替他販運毒品,可以賺些快錢幫補兒子的身後事,被告一時愚蠢答應而犯下本案。 15.何大律師指,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本案中毒品數量是3.91克,因此量刑起點為38個月。何大律師明言,案中毒品非被告自用,而是全數用作販運用途。 判刑理由 16.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和求情。 17.正如何大律師所說,上訴法庭在女王 訴 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 案定下針對販運海洛英的判刑原則: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本案毒品數量是3.91克,本席採納38個月為量刑基準。 18.本案有兩個加刑因素。 19.首先,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1999] 2 HKLRD 830,上訴法庭如此說:
20.如前述,被告過去有11項涉及毒品的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與本案控罪性質相同。根據陳沛枝案的法律原則,此乃加刑因素。本席遂把量刑基準調高至40個月。 21.另外,本席留意而何大律師亦同意,被告在美沙酮診所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此乃加刑因素。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吳培成CACC 136/2003指出:
22.故此,本席把量刑基準再度調高至42個月。 23.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便是被告適時認罪,使他可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 ,刑罰因而下調至28個月。 結論 24.被告就控罪被判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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