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宏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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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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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8/2021 [2022] HKDC 7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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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於2022年11月9日提訊中,被告人經大律師表示將否認販運控罪,但承認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7克可卡因的26.5克固體。當時法庭因此定下了2022年3月2日為審訊日。但因為疫情關係,審訊日期改為今天,即7月20日。但於7月14日,即審訊日前六天,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向法庭來信,表示將於審訊日承認販運控罪。 3.今天被告人承認販運控罪及相關案情,被裁定上述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4.於2020年12月31日下午約1時,警員在葵涌光輝圍遊樂場截查被告人,為他進行搜身,在他身上發現一透明膠袋,內有另一個透明膠袋,載有合共26.5克固體,含有7克可卡因,被告人因而以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拘捕。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於2004年2月3日在香港出生,現年18歲,是中學生,單身,沒有兄弟姊妹,沒有刑事記錄,父母早年離異,案發前與外婆一同居於何文田區。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求情書面陳詞,除了確認控方呈交關於被告人的基本個人背景資料外,提到被告人來自破碎家庭,自小與外祖母一起生活。外祖母現在已經76歲,而且身體不佳。辯方指,被告人愚蠢地犯下當前嘅罪行以獲取少量報酬,他現在明白已犯下了極其嚴重的罪行。 7.辯方同意,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應以2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涉及7克可卡因,張大律師在庭上指,量刑基準應為約49個月左右。被告人懇請法庭因為他年紀尚輕,而且之前沒有犯罪紀錄,盡可能寬大處理他的判刑。 判刑 8.對於販運可卡因,上訴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根據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基準為2至5年。本案涉及7克可卡因,本席將採納4年(即4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9.根據HKSAR v Ngo Van Nam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判詞第224段,一名被告人在提訊日定下審訊日期後,但於審訊第一日之前表達認罪的意願,判刑法官可考慮被告人表達意願的時間及其他有關情況,給予20至25%的扣減。 10.雖然審訊日期早於2021年11月已定下,而被告人只於最後審訊日期前六天才改變意向決定承認販運罪名。但本席考慮到,本案審訊只原本預留一天,現在程序只須半天,浪費的資源不多,本席決定給予被告人25% 的扣減,這已是上述法律指引的上限。本席從上述48個月的量刑基準扣減為36個月監禁。 11.本席明白,在一般情況下,被告人之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認罪後不會獲得進一步刑期扣減,因已包含在因認罪而獲得的扣減內。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只是未滿17歲的中學生,現在亦只是約十八歲半,雖不算案例中的「極度年青」(Extreme Youth),但仍算相當年輕。還有,今次是第一次接受監禁刑罰,而且是為期不短的刑期,本席認為可行使酌情權酌情再扣減3個月。最後,判被告人3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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