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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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第二次保釋申請。在第一次申請,申請人親自行事,結果被拒。就本申請,申請人由自費聘請的大律師代爲提出更具體的申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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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15/2022 [2022] HKCA 17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1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2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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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這是申請人第二次保釋申請。在第一次申請,申請人親自行事,結果被拒。就本申請,申請人由自費聘請的大律師代爲提出更具體的申請理據。 本案背景 2.本案的背景見本庭就第一次保釋申請所頒下的判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文 [2022] HKCA 1397。 申請人立場 3.申請人分別於2022年11月4日及11月22日存檔《保釋申請陳詞大綱》和《補充陳詞大綱》,其重點如下:
答辯方回應 4.答辯方曾就兩次保釋申請存檔共三份《陳詞大綱》及/或《補充陳詞大綱》,以下是其中的重點:
討論 5.我不認為《監獄規則》第69(1)條對DCCC 570/2021適用,理由已在聆訊中簡單交代。不過,根據案例,最終上訴法庭確實可能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如果判決及時,申請人亦確實可早至2022年12月27日即約一個月後獲釋。也就是說,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之前便該獲得釋放。是故,不論《監獄規則》第69(1)條對DCCC 570/2021的真正效用如何,申請人都應該取得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 6.我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條件以聆訊中宣布的為準。
申請人: 由謝延豐律師行轉聘黄錦娟大律師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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