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子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5/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22.
1. 申請人是本案(DCCC 323/2020)的第三被告,在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法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b)及63(2)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
CACC 115/2022 [2023] HKCA 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1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23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22年12月21日 判決日期:2022年12月2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23年1月4日 判 決 理 由 書 本案背景 1.申請人是本案(DCCC 323/2020)的第三被告,在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法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b)及63(2)條。 2.2022年7月16日,原審法官就上述控罪判處申請人入獄28個月,其中3個月須與另案(DCCC 570/2021)的判刑10個月分期執行,餘額同期執行,即合共31個月。 是次申請 3.申請人已就本案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存檔《完備上訴理由書》和《書面陳詞》。申請人現要求法庭批准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同案第五被告的保釋申請已在較早前獲批[1]。 相關時序 4.2019年9月30日:申請人就本案被捕但獲準保釋外出等候應訊。2020年6月16日:本案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申請人有依時出席。2020年8月23日:申請人乘船離開香港偷渡往台灣,期間在中國海域被內地海警截獲、拘捕及羈留。2021年3月23日:申請人在內地服畢7個月刑期後被移送返港及在本案被區域法院下令還押。 5.2022年7月15日:由於前述的偷渡行為,申請人被控一項簡稱‘妨礙司法公正’罪,構成上文第2段所指的DCCC 570/2021案,申請人在認罪後被判入獄10個月。2022年7月16日:原審法官頒下本案的判刑。 6.2022年7月18日:懲教署去信通知法院,由於申請人在DCCC 570/2021的刑期在扣除所有因該案而被還押的日數後已在該案判刑當天(7月15日)服刑完畢,所以懲教署無法遵循原審法官就該案與本案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的命令。 判刑後記 7.因應懲教署的通知,原審法官以後記的形式,在他的《判刑理由書》表示,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關的情況,他會判刑如下:
保釋理據 8.申請方的上訴理由和保釋理據大致相同。 9.申請方陳議:原審法官的原意,是上述兩案合共處刑31個月,而由於《監獄規則》第69條的緣故,本案的刑期實須下調至16個月才能體現原審法官的原意。 10.具體關鍵陳詞:
答辯方立場 11.答辯方不反對原審法官在判刑後記的建議,讓本案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以達致兩案處刑共31個月的結果,但反對申請方進一步即刑期實應下調至16個月的陳議。主要理由是,在Fu Man Kit一案[2],上訴法庭已對《監獄規則》第69(1)條作出全面解釋,證明不適用於DCCC 570/2021的同等處境。 12.然而,答辯方接受,假若按照原審法官判刑後的建議,把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以及假設申請人可就DCCC 323/2020全額獲得第69(1)條的三分一扣減,他的最早獲釋日期也不過是2023年3月21日。因此,假若上訴許可的聆訊,只能安排在上述的日期之後,以致申請人可能已服畢全部或大部分的刑期,答辯方便不會反對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判決 13.最新資料顯示,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只能在2023年4月19日才進行聆訊。是故,不論《監獄規則》第69(1)條在本案及/或DCCC 570/2021的具體效力如何,申請人都應該獲准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
申請人: 由鄭焯謙律師行轉聘吳靄儀大律師及高麟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先生代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文 [2022] HKCA 1765。 [2] Fu Man Kit v Superintendent of Tai Lam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2022] 1 HKLRD 219。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