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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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控罪書涉及5名被告。是次審訊只涉及D2,而他只面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即第六項控罪)。其他被告的案件已經分別在早前處理完畢。D2不承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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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8/2021 [2023] HKDC 2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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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控罪書涉及5名被告。是次審訊只涉及D2,而他只面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即第六項控罪)。其他被告的案件已經分別在早前處理完畢。D2不承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卻不簡單。 3.控方指D2在2020年7月23日與年紀是15歲多的X性交。X收取$500。D2的辯解是他曾問X是否達18歲,而D2亦認為X超過16歲。除此之外,D2亦說他沒有和X有插入式性交,沒有進入X的陰道。D2亦說由於約會超過一小時,他給了X $700。 (A)控方案情 承認事實(P1) 4.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控辯雙方承認下列事項: —
5.控辯雙方亦以第79B及第79C條把X的證供以錄影會面(P2,謄本為P2A)和電視直播聯繫提供。 6.X在2020年7月28日的錄影供詞(P2,謄本P2A):—
7.PW1 X在宣誓下作供。在辯方葉大律師的盤問下,X認為她的身材可說豐滿。X說她沒有買性玩具。X指那性玩具(DP1)並不屬於她,是另一人Anson(D5)給X。X同意她在2020年4月尾至7月23日曾與6名男子發生性行為。X同意在性行為中她感到「舒服」。X說那些男子並沒有因口交而在她口腔內射精。 8.X同意她稱呼本案D5 Anson為「主人」,而Anson則叫X為「狗奴」。X說Anson安排她和D2性交,D2是她的客,而D2會付款。X說她的嫲嫲每日給她約$50零用錢,X認為不足夠。她把大部份零用錢用在「食嘢」。X想買電子烟,想方法賺錢,同意她因為錢而和男人性交。 9.X說那些男子並不是純粹口交而是有性交。X同意她對當日會見D2和入房的時間並不準確,但X記得D2是看他的手機來取得房間密碼。X不記得D2有沒有問X是否足18歲,亦不記得她有沒有點頭,但X記得她在入房之前並沒有和D2溝通。當時X並沒有攜帶身份証。X不記得離開房間的時間是1時56分,而不是2時半。但X不同意她對事件記憶模糊。X記得收過錢和與D2性交。 10.X同意那時外出需要戴口罩。她入房後才除下口罩。X並沒有化妝,不同意辯方說她化濃妝。X那時所攜帶的手袋只有電話、銀包、紙巾和鎖匙,可以說是「素顏」。 11.入房後X和D2各自沖涼,然後才互相擁抱、接吻等。D2要求口交。X不記得D2有沒有讚她。X不記得在口交過程中D2有沒有叫X暫停,亦不記得D2有沒有「起身」離開床,站起來。但X記得是D2自己戴上避孕套,然後叫X轉身「瞓底」,以「狗仔式」背向D2。D2和X性交約30分鐘。大家並沒有轉換位置。X不知D2有沒有帶備潤滑劑。X不同意D2沒有「抽插」X的陰部直至射精。 12.事後在沖涼後,他們在床上看電視亦有玩手機,後來D2給X $500便離開房間。同日X把$500交給Anson,而後者給她$200。X不知為何這次Anson給她$200,而早前則只給$100。X說她「無特別想知」,覺得「不緊張」。X不同意她因超時而收了D2總共 $700。 13.在覆問時,X說D2在戴上安全套後便立刻和她性交。X說收費是以一小時$500計算,是由口交和性交開始計。 PW2 Y 14.PW2同樣有匿名令的保障,她的名字寫在紙上(P9)。 15.她是PW1 X的嫲嫲,在2020年7月24日Y發現X管有$400和安全套。PW2質問X然後報警。PW2說X並沒有化妝的習慣。她每天給X $20至$30零用錢。 16.在盤問下,PW2說她在X書包找到安全套,於是質問X。X說她想找男朋友,有生理需要,曾提及她需要性行為,要做愛。PW2勸喻X就算認識男朋友亦不需要有性行為。 PW3 DPC8954郭文傑 17.PW3在2008年加入警隊,現在升職為警長。2020年8月17日早上7時許,PW3由偵緝警長50967帶隊到被告人在黃大仙的居所拘捕D2。 18.那日D2的母親開門,PW3以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拘捕和警誡被告人,D2說「條女同我講夠秤」。 19.警員帶D2到黃大仙警署,然後到尖沙咀警署。PW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警員解釋D2的權利。D2沒有要求,亦在Pol 153簽名(P10)。D2自願地進行補錄口供(P11)。警員帶D2去廁所後,警員再次發出Pol 153,向D2講解權利。同樣地,D2沒有要求,亦在表格上簽名(P12)。PW3在尖沙咀警署2樓的錄影會面室和D2進行錄影會面(P13)。房內只有PW3和D2,而PW3說警長50967從沒有進入會面室。警長到達尖沙咀警署後亦沒有再接觸D2。 20.警員在錄影會面完成後,帶D2拍照和打指模以及其他工作,然後交給值日官。之後PW3便沒有再處理D2。PW3並不認識D2。PW3否認他自己或其他警員曾打嚇、威迫或利誘D2進行會面。 21.在盤問下,PW3同意他負責為D2進行補錄口供和錄影會面。 22.後來辯方修訂和補充涉及錄影會面的書面反對理由,列出辯方指稱警長50967在PW3和D2面前所說的威迫利誘說話。PW3反對這種指控。 PW4警長50967莫肇斌 23.他在1991年加入警隊,在相關時段他帶隊到D2居所拘捕D2,然後帶D2到黃大仙警署,之後再到尖沙咀警署。當日由於有2名男童因涉嫌干犯另一宗案而被捕,所以PW4要多加留意,亦沒有再接觸D2。D2的保釋是由高級督察負責,不經PW4。PW3在處理D2後曾向他滙報。 24.在盤問下,PW4同意他並沒有因本案而寫口供或記錄在記事冊上,承認有點疏忽。PW4不知道D2曾去廁所。PW4亦沒有在監控室觀察錄影會面的過程。PW4亦不知當時監控室有沒有警員在內。和D2會面的警員不會有耳機,只能以打內線電話來和監控室人員溝通。 D2在特別事項的供詞 25.D2選擇在特別事項作供,說在2020年8月17日早上7時許,3名警員到來拘捕他,罪名是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D2的回應是「條女同我講夠秤」。警員首先帶他到黃大仙警署,然後到尖沙咀警署。在錄影會面室內,D2說警長50967對他作出一連串對話,誘使D2依照警長的藍本在錄影時作出供詞。 26.警長在補錄口供之前說D2有機會守行為了事,不會坐監,不會留案底。D2說他要求看律師名冊,但警長大聲說沒有用。D2覺得驚和亂,同意落口供。警長叫D2詳細說出過程,亦有拍枱使D2更加驚。警長更教D2說他雖然想「插」但沒有「插入」,只在X大髀附近射精。這樣的話,警長會很快令D2得到保釋。D2同意依照警長的說法作供。警長叫D2記着X是狗仔式,被告人未插入便已經射精。跟着D2簽了Pol 153。警長跟着離開錄影室,之後D2便沒有再見警長。 27.D2說在這情況下,他不自願地進行錄影會面。D2只是配合警長的引導,希望守行為了事。 28.在盤問下,D2說他在銀行業工作了大約14年,大學程度,沒有刑事記錄。他和父母同住。D2在家中被捕時,在警誡下已經有回應。D2和警方合作,亦簽收了第1份的通知書Pol 153。D2說在尖沙咀警署內的會面室,他和3名警員同處一室。警長50967亦在內。D2說警長的威迫在補錄口供之前已經開始,補錄之後警長仍然繼續威嚇。D2知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是嚴重罪行,但相信警方可以以守行為處理他。D2同意在錄影會面「開機」之前警長已經離開房間。 29.D2認為警長要他承認和一個未滿16歲的少女有性行為。但D2同意他在錄影會面中,他實則並沒有承認他和未成年少女性交。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30.辯方修訂了那針對錄影會面的書面反對理由,加上較詳細的指控。辯方只針對警長50967在2020年8月17日,在錄影會面開始之前,對D2作出威迫利誘的行為,使D2在錄影會面不自願的作供。D2並沒有指控其他警員,亦沒有指控警員毆打他。辯方說警長迫使和威嚇D2知道X的年齡,並且和X有性交。但後來辯方說警長只叫D2承認他只想和X性交,但實則並沒有性交,只在X的大髀附近射精。警長說他會以D2守行為把案件了事,而D2亦會很快得到保釋。 31.被告人並不爭議在錄影會面前的通知書Pol 153(P10)和補錄口供(P11)。 32.從有關的錄影會面,本席看不見被告人有驚恐、惶惑的神態和舉動,反而被告人提供不少資料給警方。被告人亦每每嘆氣來表示那種無奈。D2反而不想會面太快結束,在錄影尾段更作出進一步的補充和解說。 33.D2亦同意在錄影會面完成後,他並沒有再見到警長。 34.舉證責任在控方,而D2沒有刑事記錄,因此法理上他有良好品格,而他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35.本席認為2名警方證人的作供,在盤問下並沒有動搖。本席亦信納他們的證供。反之,本席並不接納D2的證供。D2在錄影會面中根本並沒有承認他所面對的控罪,沒有承認他知道X的歲數,沒有承認他和X有性交。反而D2有不少地方是迴避問題。在一般情況下,辯方都不會爭議這種錄影會面的自願性。當然這是被告的權利。 36.在縱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D2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他亦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在第2份Pol 153通知書簽名。本席亦不會運用酌情權剔除這份會面紀錄。通知書和錄影會面及謄本正式呈堂為P12、P13和P13A。 D2的補錄口供(P11) 37.警員以「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行警誡D2。D2說「條女同我講夠秤」。 D2的錄影會面 D2在2020年8月17日的錄影會面(P13,謄本P13A)
(B) 中段陳詞 38.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D2選擇出庭作供,但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C) 辯方案情 D2的供詞 39.D2透過交友軟件平台Heymandi認識X,但最初是另一名被告(即D5)接觸D2的。D2選擇「性」作為談話的內容,而對方接受這議題便可溝通。D2覺得對方在挑逗他,使D2以為對方很有性需要,好想「搞嘢」。這D2理解為性方面的行為。對方提供D2另一通訊平台的「ID」。D2對於對方第一次通訊便提及性並不覺得奇怪,只記得對方的言論很有挑逗性。 40.D2在Heymandi大約和5個戶口溝通,後來D2和對方在Telegram繼續溝通。沒多久,對方傳送一些女子生活照及3至4張女性裸照。那女子身材很好,對方問D2想不想約出來見面,每個鐘$500。對方說可以性交和口交。D2說他向對方表示他喜歡撫摸和口交,對方說OK。D2問對方幾多歲,對方說18歲,不會騙他,說「呃你做乜」,反問是否要出示身份証? 41.D2自己年紀是40歲,大學畢業,未婚。在2020年時沒有女朋友,但曾經有2名前女友。D2同意他在2020年7月之前曾和2名女朋友拍拖。D2說他相信對方是18歲。D2說他看見那女子的照片,想知對方多少歲因此才問對方。對方亦說出她的英文名字叫Sara。D2問對方的生活,對方說她「讀緊書」,說剛剛考完DSE。因此D2相信對方是18歲。對方說7月23日才有空,並且一定要租大熊旅舍。這是對方的要求。D2並不認識這大熊旅舍,要在Google找尋那地方。D2說他沒有仔細查問$500一個鐘包括甚麼類型的性行為,亦沒有問何時起計。他亦沒有提要否戴套。D2說他沒有想到這些問題。由7月21日至23日,D2並沒有和對方再溝通。 42.在7月23日早上,對方傳送她那日所着衣服的照片給D2。大家相約在正午12時左右見面。那日他們並沒有再談論那$500的鐘錢。那日D2在大熊旅舍樓下街上和X見面,大家有眼神交流亦確認雙方。D2對X的印象是她有160 cm高,成熟豐滿,有一點肥胖,整個人和所傳送的照片的體型是同一人。X那時身穿白色T恤和熱褲,亦戴着口罩。 43.D2認為X那時有「化妝」。X問D2訂租了房沒有,這時D2才去訂租酒店房間。D2說他要看看真人才決定租房。 44.在大熊旅舍樓下期間,D2再問X是否18歲,對方點頭回應。D2並沒有想到當時大熊旅舍有機會並沒有房出租。當D2用PayMe付錢後,大熊旅舍一方傳送大門和房間密碼。D2和X進入8號房。 45.在房內,X主動除衫。D2攬和錫了X 10分鐘。大家除去口罩。D2覺得X搽了唇膏。之後X提議一起沖涼,D2認為X成熟豐滿。大家沖涼約7分鐘,便上床愛撫一番。X幫D2口交10多分鐘,D2感到很興奮,想射精。但D2叫停,要「冷靜」一下。X繼續幫D2口交。D2便自己從背囊拿去避孕套然後戴上。X在床上轉身為「狗仔式」的姿態。D2因興奮過度而射精,因此D2說他從沒有插入X的私處。 46.D2射精後,D2說他沒有繼續性方面的行為,休息一會便自行沖涼約7至10分鐘。他們二人沒有一起沖涼。D2之後便在床上攬着X,一起看電視和傾談。D2亦看見X玩手機。20分鐘後,D2說他會先行離開。X提醒D2要付款。D2給X $500,但X說已經超過1小時。D2於是額外付款$200,總共$700。X收了錢但仍留在房間。D2穿衣後便離開酒店。當時X仍然是全裸,沒有穿上衣服。D2說他認為X是18歲或19歲。D2亦重申他沒有和X進行插入式的性行為。 47.在控方盤問下,D2說他認為X的年紀是18歲或19歲。D2亦說X對他說X考完DSE,但同意這是他第一次提及X考DSE。D2在錄影會面中並沒有提及這一點。 48.D2說那$500一個鐘的收費包括性服務,即口交和性交。D2堅持當日只有口交,沒有性交。D2解釋說他在警誡後所講的「搞」是指沒有插入的性交。D2說這次是他第一次要付錢來得到性行為。 49.D2同意X給D2口交服務,但D2自己並沒有為X口交。D2不肯定口交要不要戴避孕套。D2否認當日他刻意帶備安全套。D2亦解說他有把避孕套放在他背囊的「習慣」,但這次D2沒有執拾背囊。D2在7月之前曾有女朋友,而D2會和女朋友到酒店開房。 50.D2說X在當日有化妝,眼睛和精神樣貌較照片上的X較好。D2說因X的咀唇有味道,因此認為X有搽唇膏,但不是深色唇膏。D2認為X在入房之後很「老練帶領過程」,亦認為X口交技巧很高,令D2很舒服。 51.38歲的D2在X幫他口交之前並沒有懷疑X不夠18歲。D2為免對方不高興亦相信X,所以沒有要求查X身份証。D2否認他有插入式性行為,否認因插入而在避孕套內射精,亦否認他只付款$500給X。D2說他戴避孕套射精是不想在X「口爆」。D2同意X沒有在Telegram提及不准口爆。D2不同意他在X口交後便戴上避孕套,是因為D2想進行插入性交。D2沒有想過體外射精。 (D) 證供分析 52.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D2並不需要舉證。D2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這在法理上表示D2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因此他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而其犯案的傾向性較低。另一方面,本席不會因同案被告被定罪和判刑,而對D2有偏頗的看法。本席會獨立處理控方所提證據。 53.D2並不爭議在案發當日他和X到了大熊旅舍開房尋歡。D2說他在Telegram和在旅舍樓下向X查詢X的年紀是否是18歲或超過18歲,對方或默認或點頭以使D2相信X是18歲或以上。另一方面,D2說他和X只有撫摸、攬鍚和口交的動作。D2否認他曾和X有插入式的性行為。D2說他並不打算和X進行插入式性交,而實際上當D2戴上避孕套,而X作出「狗仔式」的位置時,D2已經在套內射精完事。因此D2並沒有和X有非法性交。 54.就控方所提及的猥褻侵犯這交替定罪,辯方認為D2有免責辯護理由,即D2有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是16歲或以上(見D2結案陳詞第84段)。 法律原則 55.終審法院在蘇偉倫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6] 3 HKLRD 394明言「考慮到保護年幼女童的高度重要性,並在顧及涉案所有情況下,我等覺得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訂為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並不能說是任意,這是立法機關在憲法層面上可以作出的選擇」(該判案書第40段)。終審法院進一步裁定「縱使《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下的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但該條文仍符合憲法」(該判案書第45段)。 56.因此,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詞,而這判詞對下級法院有其約束力,在法理上,D2所面對的第124條的罪行(即第6項控罪)是絕對的責任罪行,這即是說如果法庭裁定D2真的有和X進行插入式的性行為,不論D2有沒有懷疑X的年紀,不論有沒有免責辯護的理由,D2都是有罪的。當然在本案,D2的其中一項抗辯理由是他並沒有進行插入式性行為。另外的抗辯自然是D2有理由相信X是18歲或以上,而不是16歲以下。 57.10多年後,終審法院處理一宗非禮16歲以下人士的案件,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倫 (2018) 21 HKCFAR 167,雖然這非禮罪行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而本案是同一條例的第124條且涉及非法性交,但終審法院對上述蘇偉倫一案作出一些評語及伏筆。終審法院指出(該判案書第48段):—
終審法院進一步說「上訴法庭的決定是否正確,特別是該決定將1897年條例廢除合理信念抗辯這點(該抗辯由1890年條例引入),視之為立法政策的決定性指標並延續至今,這問題有待斟酌。如果將來重新審視這問題,無疑有必要考慮是否應將1890年的罪行視為有別於第124條所規定的罪行,以及與之相關的是,在這兩項罪行運作的背景下,考慮是否應對一般刑法作出修改」(該判案書第50段)。終番法院裁定第122條非禮罪中就女孩年齡這一點並不是付有絕對法律責任。 58.終審法院在該案的結論是當受害人實際上未滿16歲時,第122(2)條文的「正確詮釋,有關推定已被排除,以致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如能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他誠實和合理地相信女童已年滿16歲或以上,便會有有效的抗辯理由。」(該判案書第70段)。終審法院在這蔡偉倫一案引用Kulemesin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3) 16 HKCFAR 195中所訂原則,即「在斷定一項罪行屬於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之前,必須考慮是否可憑藉將文詮釋為訂定一種不那麼嚴苛的中間形式的法律責任,以充分達到其立法目的」(該判案書第41段)。 59.在這法律原則及闡釋的背景下,本席認為對第124條非法性交罪應採用較嚴格及審慎的立場來詮釋犯罪意圖。 60.首先,明顯地第200章的第122條(非禮罪)和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子非法性交罪)是訂定不同犯罪行為的罪行,而第122(2)條明確加上「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被人侵犯。本案的第124條則沒有這額外訂明。 61.雖然在法理上蘇偉倫一案的裁決仍然在這一刻是法律原則,但本席會以對D2有利的角度處理這罪行的犯罪意圖。本席同意終審法院在蔡偉倫一案的決定及處理方法。縱然本案是涉及第124條而不是第122條非禮罪,本席會依循終審法院就Kulemesin的處理方法,排除犯罪意圖的推定,從5種可能的法律責任基礎,以中間基礎作為確立法律責任(見蔡偉倫判案書第18及19段)。本席以合理平衡的角度,認為控方無須證明D2對女童年齡的犯罪意圖,但D2需要「在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他誠實和合理地相信女童已年滿16歲或以上」來作為D2的抗辯理由。這即是說本席並不以這罪行為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來審視所有證據。 62.從D2的現場在警誡下的供詞,以及他在錄影會面的回應和D2在庭上的供詞,本席並不信納D2的說法,亦不接納D2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他誠實及合理地相信X是一個16歲或以上的女孩。D2的證言不盡不實。本席列出16項理由如下(並不限於這些理由): —
63.當然,雖然本席不信納D2的證供,本席仍要評審X的證供及其他控方所呈交的證據。 64.本席認為思想單純的X的證供可信可靠,她同意她弄錯時間,但具體的流程並沒有混淆。X的證供在盤問下並沒有動搖,她和D2有前奏行動,有愛撫、咀吻。X幫D2口交,然後D2叫X作出狗仔式姿勢。D2戴上避孕套抽插,而最後在套內射精。X說她只收了$500,而事後全部奉獻給Anson,而後者只給回$200。 65.X不記得的事會說不記得,不會「加鹽加醋」指控D2。X甚至坦承在性行為中她感到舒服,亦同意她是為了金錢而行事。X在2020年8月在認人手續中亦指認出D2(承認事實第16段)。 (E) 裁決 66.雖然終審法院在2006蘇偉倫一案的裁決在法理上在現階段並沒有被推翻,但本席仍然會依循2018蔡偉倫一案的原則來處理本案。本席裁定D2不能證明他誠實和合理地信納X是16歲或以上,而本席亦裁定D2確實在相關時段和X進行插入式的性行為。在這結論下,本席不需要考慮非禮罪的交替定罪。 67.本席裁定D2所面對的與16歲以下女子非法性交的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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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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