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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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原有5名被告。D2只面對第六項,即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經審訊後,本席在2月14日判D2罪名成立。有關的裁決理由書已經上載到司法機構的網站。其他被告在早前已經分別被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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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8/2021 [2023] HKDC 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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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控罪書原有5名被告。D2只面對第六項,即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經審訊後,本席在2月14日判D2罪名成立。有關的裁決理由書已經上載到司法機構的網站。其他被告在早前已經分別被定罪和判刑。 2.本案案情很簡單。控方指控D2經社交平台聯絡當時15歲多的X,在2020年7月23日,在一間時鐘旅舍進行性行為。D2有戴避孕套,亦在避孕套內射精。X收取了$500元的報酬。 求情理由 3.D2現年40歲,案發時38歲,大學程度,未婚。D2並沒有刑事紀錄。因為本案,辯方聲稱D2會難以在金融相關的行業發展。 4.辯方引用特區 訴 李漢華及另一人 CACC 54/2010的案件,當中上訴庭提及一些對未成年少女或兒童的性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以此作為判刑參考(求情陳詞第8段)。 5.辯方認為D2和X年齡相差20多年,但大家是「你情我願」,亦「僅此一次」。X的創傷並不是單單由D2一手單獨造成。辯方說本案還有其他被告。辯方亦指出同案的第一及第四被告,法庭亦是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明白這並不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亦沒有指導性。 6.辯方並沒有呈上任何求情信件。今天辯方說D2的哥哥及女朋友亦有出庭支持D2。 判刑 7.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最高的刑罰是5年。法例明確地是保障弱小群組,免受他人性剝削或其他不同形式的利用。就本案性質而言,明顯地,D2是在網上變相召妓。那Heymandi的平台只是「掛羊頭」的幌子。而未成年的X亦甘願以$500元一個鐘的肉金和D2在相約地點進行性交。沒有證據指D2是誘導或威逼X就範,而X在當日亦似乎並沒有很差的感覺,不知自己被他人性利用和作為搖錢樹。D2的角色自然是助紂為虐,促進色情事業的發展。 8.根據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2021年11月29日),女童X有一段不愉快的家庭背景。X感到孤獨,再加上對性的好奇,使到犯罪分子藉機利用作為賣淫工具。報告指X受到創傷,亦極力逃避事實的殘酷。X害怕她的照片在網上廣泛流傳,事件令X感到害羞、恐懼和無助。X的創傷會因為年紀而逐漸浮現,但報告指X不願意接受心理輔導。 9.早前同案的其他召妓者(即D1麥福兆和D4陳浩明)因為承認控罪,經減刑後,得到2個月的判監。當時的判刑其中的因素是要維持同案其他被告相同罪行的判刑的一致性,當然這亦要考慮到各名被告的求情理由。 10.本案D2的情況有點不同。早前的被告全部都是認罪後被判刑,他們的判罰自然較輕。當然,本席強調本案D2有辯護的權利,而他沒有悔意並不是加重刑罰的元素。D2指控警長威嚇、誘使他進行錄影會面。雖然在會面中D2並沒有承認控罪。D2亦辯稱他認為X「夠秤」而他並沒有和X進行插入式的性行為。另一方面,女童X亦要在電視直播形式下出庭作供,被辯方盤問,再次描述她賣淫的經過,無疑,這亦造成對X的再次傷害。 11.D2和X年齡差距達20多年。沒有D2這些顧客,便沒有扯皮條的人的活動和兜搭。 12.一般而言,這類罪行的判刑可以由6個月至18個月不等,視乎案情而定。誠如前述,如果沒有如D2這樣的顧客,便沒有或減低雛妓的情況。本席相信D2並沒有戀童癖,亦相信他不會再愚蠢地重犯。就算有性需要,本席相信D2都不會再和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3.綜合各項因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同樣地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D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而本席亦看不見他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來減刑,因此,判D2入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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