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福兆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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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先涉及五名被告,總共有十一項控罪。第三被告何家傲面對一項非法性交罪,和第五被告黃家明面對六項控罪,他們在2021年12月7日在認罪下被判刑。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78/2021[2022] HKDC 2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8/2021

[2022] HKDC 2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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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福兆 MAK Fook-siu(第一被告人)  
  陳浩明 CHAN Ho-ming(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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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2月15日
出席人士:  唐俊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明斌先生,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許俊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5] 及 [10]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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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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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原先涉及五名被告,總共有十一項控罪。第三被告何家傲面對一項非法性交罪,和第五被告黃家明面對六項控罪,他們在2021年12月7日在認罪下被判刑。

2.由於第三被告被還押超過一個月,法官判第三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見該案的判案書第40段)。第五被告所面對的五項控罪,當中涉及與X非法性交罪,法官分別以15個月(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和12個月(有保護措施下性交)為量刑起點。第五被告因五項控罪的總刑期是30個月。

3.第一和第四被告在案件排期審訊後才認罪。因此,刑期扣減不能有全數的三分一。由於第二被告需要等待新冠疫情的測試,而亦顯示他身體狀況不佳,本席把第二被告的案件另作排期,將案件押後至今年的3月3日上午11時45分,在第二十七庭提訊。本席得悉,在現今階段,第二被告仍維持不認罪的立場。因此,理論上,案件會繼續進行審訊。

控方案情撮要(註:本席只會以第一和第四被告所面對的案情為判刑的基礎)

1. X的出生日期為2005年4月14日,案發時15歲3個月。2020年7月24日,X的祖母(控方第二證人)發覺X帶著一些安全套和港幣$400元,於是向X查問。X表示曾與數名男子性交。案件報警處理。

2. 2020年7月20日,X透過Twitter認識Anson(即第五被告黃家明)。其後,兩人在Telegram聊天。

3. 2020年7月21日,第五被告黃家明與X同意性交。黃家明預訂酒店房間,將詳情告知X。2020年7月22日下午12時許,兩人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恒隆大廈小熊酒店會面。

4. X和黃家明性交,黃家明以流動電話拍攝X一些裸照,又錄影兩人性交過程。黃家明又向X說與他人性交可以賺錢。他們事後各自離開酒店。

5. 同日稍後時間,X收到來自黃家明的信息,描述客人的衣著、打扮。X於是在恒隆大廈地下等候客人。

控罪五(訴第一被告)

6. 下午約3時左右,X與她的客人,即第一被告在恒隆大廈地下會面,大家一同上去小熊酒店。他們在有保護措施下性交。第一被告其後給予X港幣$500元。下午約4時30分,第一被告先行離開酒店。

7. 下午4時45分左右,X離開酒店,在旺角和黃家明會面,把港幣$500元交給對方。黃家明給X港幣$100元。

8. X與黃家明保持聯絡。黃家明叫她在2020年7月23日向另一名客人提供性服務。

9. 控方第三證人何澤森就有關日期及時間,翻查分別在小熊酒店及大熊旅舍的閉路電視及營運紀錄。閉路電視在相關日期拍攝到X及各名被告人進出酒店房間的情況。在2020年7月22日約3時左右,第一被告與X一起進入小熊酒店3號房。約4時19分左右,第一被告先行離開房間,而在4時45分左右,X離開房間。

10. 小熊酒店1號房間在2020年7月22日時間大約2時半至4時半,經應用程式 Eden有訂房紀錄。

11. 2020年7月30日,第一被告與X在2時左右進入大熊旅舍408號房,警員表露身分。期間,第一被告作出劇烈反抗,最終被警員制服及拘捕。期間,X指出第一被告是Anson(即第五被告)介紹給她的第一個客人。

12. 2020年7月30日,第一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下列事項,當中包括:—

(1)他是電話號碼9177 5346的登記用戶,用了同一號碼十多年。他在2019年7月下載應用程式Telegram,又曾下載應用程式Heymandi。他在Telegram與一名網上朋友聊天。2020年7月20日之後某天,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叫他預訂小熊酒店房間。他給該人港幣$500元。他承認在酒店房間內親吻和擁抱某人。

(2)他使用應用程式Eden,從恒生銀行帳戶轉帳港幣$180元支付房租。他其後收到酒店訂房確認,以及進入房間的密碼。

(3)2020年7月30日下午2時左右,他去恒隆大廈與網上朋友會面,進入酒店房間後,看見內有警察。他被拘捕。

就第四被告的控罪十

13. 2020年7月24日中午,X與第四被告在恒隆大廈會面,他們一起前往大熊旅舍。二人沐浴後互相口交,並在有保護措施下性交。事後,第四被告給X港幣$500元,然後離開大熊旅舍。

14. 閉路電視在相關日期拍攝到X及第四被告進出酒店房間的情況。

15. 警方翻看閉路電視及經調查後,確認犯案者的身份。

16. 2020年8月21日,X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第四被告。

17. X的流動電話送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驗。經電話擁有人同意進行初步檢驗,發現有關提供性服務的訊息交流。

18. 第四被告在2020年7月30日在大埔廣福邨一單位內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在2020年7月24日與一名女子性交,他說他不知道該女子未成年。

19. 第四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1)第四被告的哥哥是電話號碼9792 4213的登記用戶,第四被告使用這號碼已一段時間。

(2)2020年7月23日,第四被告透過Heymandi認識一名女子,其後在Telegram上聯天。

(3)同日下午3時,第四被告透過WhatsApp預訂大熊旅舍房間,以連接其恒生銀行帳戶的PayMe支付房租,然後將訂房詳情傳送給該名女子。

(4)第四被告在便利店購買一些安全套,以八達通付款。

(5)第四被告在恒隆大廈與該女子會面,兩人一起進入房間。第四被告向X支付港幣$500元。在酒店房間內,兩人互相口交,他在有保護措施下和X性交兩次。

(6)第四被告沒有問該女子的年齡。

(7)警方向第四被告展示閉路電視有關的截圖,第四被告明確認出自己及X。

4.就有關X的一些相片的影印本,現呈堂為證物MFI-1(1)-(4)。

求情理由

5.第一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指出,現年34歲的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為家中幼子,與父母同住。第一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未婚,但有未緍妻子。他們打算結婚,第一被告甚至已經購買婚姻居所。第一被告在香港的一所大學得到電子及資訊工程學士,任職電子項目工程師。第一被告在2019年得到工程管理理學碩士。第一被告在被捕前在港鐵任職,但現在已經離職。

6.第一被告從互聯網,包括「18絲C」得到援交的資料。終於在2020年7月22日和一名女子進行性交易,費用為$500元,地點是對方所指定的在彌敦道的小熊酒店。第一被告有戴上避孕套和X性交。

7.辯方引用特區 訴 陳清河(譯音) [2000] 3 HKLRD 476和特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兩案的判刑考慮因素,亦提供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以及本案另外兩名被告的判刑,作為法庭的參考。

8.辯方亦提供第一被告自己所寫、第一被告未婚妻、第一被告父母、姐姐、第一被告港鐵的上司、第一被告的補習學生、第一被告的中學,大學同學等等的求情信,總共15封。辯方說第一被告的犯罪過程並不涉及任何誘騙、沒有誤導、沒有威嚇的手段,有關的安排是第五被告的安排。辯方說第一被告並非因X的幼小年紀作為尋歡的對象。辯方希望能以非監禁式的判刑判處第一被告,但如果要即時監禁,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第四被告陳浩明的求情

9.辯方的一頁求情陳詞簡單地說第四被告是透過交友程式認識冒充X的第五被告。第四被告不知道第五被告操控X。第四被告案發時是27歲,X則為15歲。本案並不涉及濫用身份和信任,亦沒有威逼的因素。第四被告和X性交時有使用避孕套。第四被告現在認罪,他並沒有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說第四被告由於尊重X的私隱,並沒有在當時要求看X的身份證。第四被告自己買避孕套,並不是對方的要求。第四被告的前女友在加拿大讀書,他們只拍拖約一年。辯方希望法庭能輕判。

判刑

10.現年34歲和有碩士學位的第一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他從網上而最後得到安排,與15歲多的X在酒店房間性交,付費$500元。第一被告是帶備安全套性交。控方亦沒有證據指第一被告誘導或威逼X就範,大家是「你情我願」。至於為何X甘願被第五被告黃利用而賣淫,而在$500元的肉金之中只收回$100元,則是一個謎。

11.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2021年11月29日)指出,X的無知和不愉快的家庭背景,使X容易感到孤獨,再加上X對性的好奇,而使犯罪份子容易利用X作為賣淫工具。報告指X受到創傷,但X極力逃避和難於面對殘酷的事實。X害怕她的照片在網上會廣泛流傳。賣淫的經歷亦使X更加感到害羞,恐懼和無助。報告指有關創傷在長遠而言會逐漸在X身上浮現,但X不願意接受心理輔導和專業意見。從X的相片(MFI-1)來看,X的面貌稚氣未減。第一和第四被告明顯地是想要年青的女子來進行性交易。

12.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最高的刑罰是5年。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而由於犯案的情況可以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未必能提供實質的指導作用。上訴庭在特區 訴 李漢華就肛交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見該判案書第43段)提出一些指引。但本席認為相關的考慮因素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控罪。

13.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包括被告和受害人的年齡差距;被告和受害人的關係;有沒有破壞信任;有沒有威逼利誘;犯案的次數和長短;有否使用安全措施;受害人的身體和心理創傷的程度;對受害人的家人所造成的影響;有沒有拍照等等不當行為;被告重犯的機會等等。這些都是判刑的考慮因素。

14.法例上,有關與女童非法性交罪的罪行,目的是保護弱小的性別群組,以免她們被不法份子利用,引誘作為他人洩慾的工具。本席認為監禁刑罰是唯一的選擇。這除了要懲處犯案者外,亦要有阻嚇作用,減少或遏制這色情市場的需求。

第一被告的判刑

15.第一被告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亦得到家人及未婚妻的支持。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此案而深感後悔和內疚,對當事人有深遠影響,亦令當事人的家人感到痛心。第一被告說他的未婚妻對他的人生非常重要。大家計劃結婚,但第一被告的錯卻傷害了她,使她非常傷心。未婚妻並沒有離棄第一被告,亦幫第一被告渡過難關。第一被告承諾會用實際行動改過自新。

16.第一被告的未婚妻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在交友平台認識第一被告,大家交往4年多,以結婚為目標。她說第一被告對她關懷備至,很細心,使她感到幸福。第一被告為人好學,完成學位,興趣廣泛。第一被告並沒有傷害他人的本意。第一被告對於他的不忠感到愧疚,枉費家人的愛,難以面對朋友。第一被告未婚妻說雖然她感到委屈,但會原諒第一被告。大家一起面對人生的挫折,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好好哋重拾正常的生活步伐,齊齊整整的展開新的生活」。

17.第一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認為「養不教,父之過」,對女童及她的家人致歉。雖然品格善良的第一被告走錯了路,但他們相信第一被告這一次一定會走回正路。第一被告的未婚妻一直對第一被告不離不棄,會是第一被告改過的動力。第一被告的兩位家姐說她們三姊弟感情非常良好,互相照顧。弟弟因此事而面對非常大的壓力,對他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但弟弟會改過自新。第一被告的上司、同事、補習學生、中學同學等都對第一被告有正面的評價,希望法庭能輕判。

18.本席相信第一被告痛定思痛,在家人以及未婚妻的強大支持下,會改過自新,不會重犯。但法例有其判罰的目的和精神,判刑亦要有阻嚇性,以免後來者只求縱慾,罔顧法紀。

19.第一被告的刑責和本案第五被告差別很大。控方沒有加控第一被告拒捕是第一被告的幸運。這類案件的判刑起點可以是12個月至18個月。在考慮到各項的求情因素,以及維持另一名法官在早前對第三被告干犯相同控罪的一致性的情況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3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遲來的認罪,理論上只能得到百分之二十(即大約0.6個月)的刑期扣減。但誠如前述,本席相信第一被告會改過自新,亦打算酌情輕判第一被告,於是把刑期減至2個月。

20.本席認為一段短暫的監禁刑期是可以作為對第一被告有效的懲處。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2個月。

第四被告的判刑

21.28歲的第四被告在香港出生,大學程度,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相依為命。第四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過去2年間在愛情,友情和事業上有不少挫折,感到迷惘。經歷長達半年的冷暴力,終於和女友分手。由於需要心靈慰藉,而上網求友,認識第五被告,在第五被告安排下犯案。第四被告在警察上門拘捕時,才知女事主如此年輕,對自己因色心而犯案感到空虛,感到更加失落。第四被告的公司董事說第四被告盡忠職守,恪守本份,是可造之材,公司仍會接納第四被告。

22.本席相信第四被告因與前女友分手,再加上經濟和社會無形的壓力,而縱慾自己,找幼嫩的少女洩慾。本席相信第四被告會改過自新,不會重犯。但畢竟這是第四被告是否能夠抹除他要用援交方式或召妓的行為或習慣。

23.本席亦打算對第四被告從輕發落,亦要維持判刑的一致性。因此,同樣地以3個月為起點。第四被告遲來的認罪,理論上亦只能得到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即0.6個月)。但與第一被告一樣,本席酌情把刑期減至2個月。

24.同樣地,本席認為一個短暫的刑期對第四被告是一個有效和足夠的懲罰。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