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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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胡顯星 (男)(29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案的毒品是內含3.52克可卡因的4.77克固體,分別藏於共31個透明可再封膠袋之內,案發時由警員從被告人身上搜出。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32/2022[2023] HKDC 2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2/2022

[2023] HKDC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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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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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3年2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國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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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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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胡顯星(男)(29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案的毒品是內含3.52克可卡因的4.77克固體,分別藏於共31個透明可再封膠袋之內,案發時由警員從被告人身上搜出。

案情

2.2021年12月10日,警務人員在尖沙咀進行反罪惡巡邏。早上約11時35分,警員24586在天文臺道近金巴利街截停被告人,他在被告人的外套口袋裏搜出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分別載有:

(i) 29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內含3.11克可卡因的4.22克固體;及

(ii) 2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內含0.41克可卡因的0.55克固體。

3.警員24586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啲霹靂可卡因係我自己食嘅」。

4.被拘捕時,被告人管有現金港幣4,524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其後參與錄影會面。他在警誡下作出一些陳述,包括:

(i) 警員24586在他的外套口袋裏搜出的物品為可卡因;

(ii) 較早前的一個星期日,一名男子在太子一間酒吧向他兜售危險藥物。案發當日,早上約10時,他在大角咀以港幣6千元向該男子購入涉案的可卡因;

(iii) 涉案可卡因主要用作自用,少部份以每袋港幣250元的價錢販賣予他人;及

(iv) 被告人有數年吸食霹靂可卡因的習慣。

6.本案控罪所涉及的可卡因市值為港幣8,400元。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七程度,被捕時職業為電單車維修員,月入港幣25,000元。他未婚,與家人居住在牛頭角上邨一公屋單位。

8.被告人曾在2017年因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被法庭定罪,罰款港幣15,000元。

減刑陳詞

9.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有一名女朋友,她育有一名與前夫所生的4歲兒子。及後,被告人與女朋友亦誕下一名兒子,現年1歲。被告人非常顧家及愛鍚兩名小朋友。雖然被告人與未婚妻女朋友仍未結婚,但他亦將兩名小朋友一同視為己出。在案發前,被告人一直供養女朋友及兩名兒子,並打算與女朋友正式結婚,成家立室。然而,被告人卻犯下本案,令他一歲的兒子被社署安排送往童樂居照顧而女朋友的四歲兒子則繼續在家中居住。

10.在還押期間,被告人深感懊悔,初嘗失去自由的滋味,並明白到遠離毒品才是他正確的選擇。在這段日子,被告人自責不能盡父親的責任照顧好兒子,又令家人擔心,希望家人原諒他愚蠢的行為。他承諾家人決不再犯罪。辯方呈上了被告人及父親、女朋友撰寫的求情信 。當中可見家人都很期待被告人服刑完畢後,從新開始,並會支持他的新生活。

11.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接納他有完整的家庭,與家人關係良好,因此重犯機會低。

12.至於犯罪原因方面,辯方指被告人因為與女朋友的關係和各方面的壓力,以致愚蠢地使用毒品減壓。但由於購買毒品對自己造成經濟負擔,所以他拿了部分毒品轉售。被告人希望在本案服刑完畢後重新做人,並希望儘早申請領回他的兒子繼續與他生活,重新組織家庭。

13.辯方強調被告人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有關他在懲教署的驗尿報告的結果雖然整體結果呈陰性,但相關的讀數都較正常讀數高,可見他在還押前有吸食過毒品。

14.另外,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已指稱自己有吸服可卡因習慣。他購買可卡因的原因是 (1) 自己服食;及 (2) 將餘下的份量賣出,賺取金錢填補自己服食的開支及還債。他打算以購入價格高一倍的價錢售出約 一半 至 2 / 3 之份量。

15.辯方認為從懲教署的驗毒結果顯示,被告人的尿液樣本含有各項危險藥物成分的殘餘物質,被告人自用部份毒品的說法,因此是獲懲教署的化驗結果所支持。他們懇請法庭就被告人自用部分毒品一點,酌情將刑期下調,辯方建議下調3個月。

16.被告人在調查期間,坦白向警方承認他會將部分毒品作自用。他自2021年12月10日被拘捕後開始被囚禁,至今已有14個月。此外,被告人過往並無相同紀錄,唯一的記錄亦已經是10年前干犯,當時亦已經罰款了事。他在最早的階段已經表示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呈堂案例及本案情節,予以輕判。

量刑的考慮

17.「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以及罰款港幣5,000,000元。在區域法院,最高刑罰亦可以達至7年監禁。

18.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是可卡因,一共分成31包,可供零售用途。根據政府化驗師分析,涉案可卡因淨重3.52克。上訴庭已經指出,在處理可卡因判刑時,有關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同樣適用(見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根據上訴庭在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案有關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10克份量以下的判刑起點是2至5年,因此,涉案有關份量之量刑起點應該為三年零一個月(37個月)。

19.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因被告人打算將部分毒品作自用而酌情減刑。他們特別援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一案中有關對被告人將毒品自用的減刑的說法:

「54. 在周俊生案,上訴法庭在考慮過多宗本地及國外的有關案例後,作出以下裁決:

“本庭認為在販毒案件,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

部或部分作自用時,可導致的減刑幅度應為基本

量刑基準的10%-25%。”…

58. … 上訴法庭建議的刑期扣減只適用於被告人販運的毒品中有顯著或極可觀部分作自用的情況。…

59. 上述觀點早在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案中已被確立。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79頁第H-J行表明:

“Where it is accepted that a significant proportion of the drugs were for the defendant’s own consumption, it is unnecessary, save in the most exceptional case where the division is readily quantifiable, for the sentencing judge to specify the relative amounts or proportions, except perhaps in the very broadest of terms.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court should so adjust sentence as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not all the drugs were for trafficking.”

“當法庭接納毒品中有極可觀部分作被告人自用時,除了在數量能輕而易舉地分割等例外情況,判刑法官只需採納廣泛的措辭,而無需具體說明兩者的份量或比例。在該情況下,法庭應按並非全部毒品都是作販運這事實來調整判刑。”(非官方翻譯) …

67. 如被告人以部分涉案毒品作自用為減刑理由,他須向法庭表明他的立場是否有極可觀部分的毒品作自用。…

69. 如被告人的立場只是有部分毒品而非是極可觀部分毒品作自用,則法庭可以根據個別情況,行使酌情權決定應否因為該理由而給予被告人任何刑期扣減及扣減的幅度。」

20.根據辯方的減刑陳詞,他們現時並非主張被告人有極可觀部分的可卡因作為自用而只是有部分的可卡因作為自用,但他們希望法庭仍能酌情將刑期減免3個月。

21.本席認為,如果接納被告人聲稱涉案的可卡因毒品之中有極可觀的部分為他自用,根據周俊生案,減刑幅度是10-25%,因此他至少也會是得到10% 的扣減而根據涉案可卡因的份量的量刑起點37個月計算,即接近4個月。但如果按照辯方現時的建議,若法庭只因為被告人以少部分的可卡因為自用便給予3個月的扣減似乎便過於寛大,不成比例。

22.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對於將毒品作自用一事,他的立場一直是搖擺不定。他曾經於被捕後首先聲稱 「啲霹靂可卡因係我自己食嘅」,意思明顯是全部份量的毒品皆為他自用,但其後在會面紀錄之中他在警誡下卻改口聲稱涉案的可卡因主要用作自用,少部分以每袋港幣250的價錢販賣予他人。到今天在庭上認罪後,他又嘗試透過代表律師表示只有少部分的可卡因是供他自用的。

23.其實,懲教署對被告人的驗毒報告結果為陰性,不過辯方強調報告中相關各項毒品(包括可卡因)的讀數顯示他的尿液中仍然留下不少殘餘的毒品成份,希望法庭考慮接納被告人在被捕前是一名癮君子,因此可能會留下少部分的毒品以供他自用。對於此主張,控方亦表明不打算反駁。

24.就此議題,被告人其實大可以卻自己又不選擇在庭上作供,在宣誓下接受控方的盤問。況且,如前所述,被告人前言不對後語,表面上看,他極有可能只是因應不同情況而聲稱不同的事實,尋求開脫或者扣減。再者,他亦沒有解釋為何購買了可卡因打算有少部分自用時,又不馬上返回家中抽起那少部分,而將自己打算吸食的部分與其他部分一併帶在街上並最終在尖沙嘴的鬧市被警務人員截停捜查。本席認為他自稱仍有少部分毒品作為他自己吸食之用也並不非常可信。不過,始終考慮到他的驗毒報告顯示他尿液裡仍然有殘餘的可卡因成份,因此本席不排除他因為本身是一名癮君子而會將本案少量的可卡因作為自用的可能性。最後,本席決定將原來37個月的量刑起點酌情扣減1個月至36個月。

25.被告人在本案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為此。被告人可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最終,本席就此案判處被告人24個月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