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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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5.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05晶狀固體。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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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3/2022 [2024] HKDC 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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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5.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05晶狀固體。 案情 2.2022年6月19日晚上10時45分左右,警務人員在九龍油地佐敦道與吳松街交界附近看見被告。被告迎面走向警務人員,右手按着黑色斜孭袋,左右張望,形跡可疑。警方於是截停被告。 3.經搜查,警務人員在被告斜孭袋的右前口袋內發現3個膠袋,共載有內含5.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5.05克晶狀固體。 4.被告其後被拘捕,在警誡下說“冰毒”供自用,請求給予機會。 5.警方後來搜查被告住所,並無發現具證據價值的物件。 被告背景及定罪紀錄 6.被告生於1986年6月,現年37歲,中二學歷,於被捕時自稱為地盤工人,已婚,育有一名5歲女兒。 7.被告於干犯本案前,於2008年7月因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18個月感化;另外,他曾於2015年3月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求情 8.鍾大律師陳詞說被告打算把案中部份危險藥物自用;就此,鍾大律師說:
9.鍾大律師請法庭參考:
10.就案中部份危險藥物是供被告自用之說,被告不會通過紐頓聆訊作供,鍾大律師只請法庭酌情給予刑期扣減。 11.被告今早亦把他撰寫的一封求情信呈交給法庭,請法庭體諒他的處境,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2.本案涉及5.03克的冰毒,根據上訴庭在譚伊真案所頒下的判刑指引,本席以6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3.被告在本案未定審訊期前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至40個月監禁。 14.被告說本案部份冰毒是供他自用,但有關的驗毒報告顯示安非他命及苯二氮平類的毒素測試結果均為陰性。本席參考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案「判案書」的相關觀察,亦考慮到即使涉案危險藥物有小部份是供被告自用,被告管有該等危險藥物本身也有其判刑,亦有其潛在風險該小部份危險藥物會流入他人手中,本席只酌量把刑期下調至39個月監禁。 15.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3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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