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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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8月,受害人X與被告人透過微信相識,2019年3月,二人成為情侶,X其後發現被告人已婚及育有孩子,二人關係糾纏至2022年3月20日,二人最終再次分手。2022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前往受害人的大廈住所,要求X復合,並表示如果X拒絕,他便不會離開,受害人假裝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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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9/2022 [2023] HKDC 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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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勒索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17年8月,受害人X與被告人透過微信相識,2019年3月,二人成為情侶,X其後發現被告人已婚及育有孩子,二人關係糾纏至2022年3月20日,二人最終再次分手。2022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前往受害人的大廈住所,要求X復合,並表示如果X拒絕,他便不會離開,受害人假裝同意。 3.2022年4月10日下午4時左右,被告人再次前往涉案單位,不斷要求X復合,但X一直拒絕。被告人從背包拿出一疊A4紙放在檯上,A4紙上印有X與被告人的性交拍攝錄像屏幕截圖。被告人其後向X提供三個選擇:一,與被告人復合;二,用錢購買錄像;三,任由一切“通街派”。受害人沒有回應被告人的威脅,二人其後發生爭執。 4.下午5時左右,被告人再次威脅把屏幕截圖通街派,並且從廚櫃拿出一把刀威脅說如果X拒絕復合,便殺死她的小貓。X擔心小貓安全,搶走被告人手中的刀。其後X離開單位打算報警,被告人尾隨,並且把其中一張屏幕截圖張貼在升降機,X立即撕下。被告人之後前往同一大廈的8樓,四處張貼其餘的屏幕截圖,被X制止,二人其後返回單位進一步討論。 5.晚上7時左右,被告人拿出流動電話,向X展示約七段二人的性交拍攝錄像,被告人要求X向他支付每段錄像港幣1,000,000元,否則會把錄像放到網上,並且在群組流傳。X感到擔憂,口頭答應給錢被告人。被告人其後草擬兩份合約,列明包括以總共7,000,000元出售七段錄像,並且要收港幣100,000元訂金,X應被告人要求在合約上簽署。被告人其後要求X向他支付港幣100,000元訂金,並且表示收到訂金之後才會把全部屏幕截圖還給X,受害人告訴被告人較後時間才可以轉賬。被告人離開單位之後又向X發送WhatsApp訊息,要求100,000元付款,如果X不付款,她便會知道後果。受害人報警。 6.同日晚上被告人到屯門警署自首,在警誡之下說「對唔住,阿sir,我所做嘅嘢都係為咗挽留對方啫」。警方搜查被告人,檢獲一部流動電話,一個USB裝置,三十一張印有屏幕截圖的A4紙,及一張手寫臨時買賣合約。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控罪,並且詳盡交待經過。他並且說他要求X以難以負擔的價格購買錄像,藉此令她在別無選擇之下與他復合。 7.警方在被告同意之下檢驗被告人的流動電話,發現九段X與被告人的性交拍攝錄像,其中三段是複製。 8.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的主要求情理由是,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屬初犯。二,他盡早表示認罪,充份表現悔意,並且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三,在調查及法庭程序中,被告人的行為充份表現出自己對所作所為的悔意,勇於承擔後果。四,被告人案發之後迅速自首,沒有涉及X的照片流出,沒有對X產生二次傷害,X亦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9.於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方面,他現年38歲,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獲得工商管理銜接學位。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5歲女兒,他與妻子及女兒同住。被告於港鐵受僱為行車督導員,港幣月入24,000元。他是家庭的重要經濟支柱,他亦每月支付10,000元給父母作生活費。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多次獲得僱主嘉許,他亦熱心公益,他有持續的捐助香港紅十字會,過往亦有義務工作,包括多年來擔任民安隊成員。辯方大律師呈交了文件支持。 10.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的求情信,以及兩封分別由他的太太及弟弟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的太太所寫的求情信頗為感人,她描述被告人是顧家丈夫及父親,她對被告人表示寬恕,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11.辯方大律師援引了三宗上訴庭就勒索罪的判刑案例,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 CACC 15/2008,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CACC 329/2010,第三宗是HKSAR v Fong King Choi [2020] 2 HKC 219。辯方大律師陳詞說,不同勒索案件有不同背景、情節和犯案手法。犯案者的處境和犯案動機有分別,所以法庭不能夠就勒索罪行訂下量刑指引。他認為本案的背景與許榮案及張家和案相類似,因為涉及利用性行為的錄影作為要脅題材。但是本案的案情較為簡單,亦較輕微,只是涉及2022年4月10日的單一事件,而被告人只是單獨犯案。雖然本案涉及的金額大,但是被告人用心不是真的要向受害人索取7,000,000元,而只是以受害人不能負擔的金額去向她施壓和被告人復合。大律師說,實際的勒索金額最多只是100,000元,而且在本案受害人沒有實際的金錢損失,而許榮案及張家和案中的被告人分別獲益約290,000元及700,000元。他亦說本案具有特殊情況,因為被告人案發之後迅速自首,而案件並沒有涉及任何X的照片流出,沒有對她產生二次傷害,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亦充份表現了被告人的悔意。 12.勒索罪是嚴重罪行,勒索罪可以有非常不同背景及犯案手法,所以上訴庭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都是以監禁作為刑罰。本案最惡劣之處是被告人違反了受害人對他的信任,利用他與受害人的私密行為錄影片段來威脅受害人,恐嚇要在網上及朋友群組流傳,並且故意在受害人面前把截圖照片紙張貼在受害人居住大廈的公眾地方,令到受害人飽受驚嚇,其手法卑劣,所以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13.案中勒索金額非常巨大,一般人根本不能夠亦不會支付。本席會接受被告人只是故意說出天價,明知道受害人難以負擔,他主要動機是要逼使受害人與他復合,他並不是相信能夠逼使受害人給他7,000,000元。但被告人的勒索行為是早有準備,他已經預先把屏幕截圖列印在紙張上才上去受害人的家進行威脅。可幸的是受害人沒有屈服,即日勇敢報警,被告人的勒索行為只維持一天便終結。受害人沒有受長期勒索,亦沒有金錢損失,否則案情便會更加嚴重。 14.在辯方大律師援引的許榮案,該案的被告人多次勒索受害人,而且在收到290,000元之後仍然不滿足,並反口繼續勒索。相比而言,本案的案情可能較為輕微。法庭亦有考慮到被告有良好背景,他從未犯法,亦有參與公益活動。 15.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主動往警署自首,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自願交出犯罪證據,本席調低量刑起點3個月至27個月監禁。被告人是盡早認罪,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6.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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